
本文基于《划定行为“红线” 提升执法质效——黑龙江省司法厅出台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负面清单》(来源:司法部微信公众号)整理
一、引言:当行政执法权走进城市社区空间
在城市社区的日常烟火中,行政执法权与居民生活的交集时刻存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入户走访、戒毒警察开展社区康复指导、司法行政机关对法律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这些发生在家门口、楼道里、社区服务中心的执法活动,如何既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又不侵扰居民正常生活?执法行为的边界在哪里?
黑龙江省司法厅近日印发的《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行政执法行为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为这一问题提供了制度化的解答方案。这份清单并非高高在上的抽象规定,而是根植于城市治理一线实践的行为标尺,通过逐项列举禁止性事项,为全省司法行政执法人员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红线",同时也为社区居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明确的监督依据。
二、冲突现场还原:城市社区里的执法边界争议

设想这样一个真实的城市治理场景:某老旧小区居民楼内,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入户走访核查。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邻居王某提出质疑:"你们大白天敲门查户口,是不是侵犯隐私?能不能拍照录像?"工作人员解释执法依据,但王某坚持认为"你们管得太宽"。类似的争议在城市社区中并不鲜见:戒毒警察在社区康复指导中被质疑"扰民"、司法行政机关检查辖区内律师事务所时被指"干预经营"……
这些争议的核心分歧在于: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的权限边界究竟在哪里?居民和商户面对执法行为时,哪些配合义务必须履行,哪些权利可以主张?当执法行为越过合理边界,当事人应当如何寻求救济?
《负面清单》正是针对这类城市治理实践中的模糊地带,以"禁止性清单"的刚性方式,为十个关键执法环节划定了清晰的行为边界,让执法人员明白"什么绝对不能做",也让社区居民知晓"哪些行为可以依法拒绝"。
三、双方法理厘清:执法权限与居民权利的边界划分
(一)管理方的法定权限与行为禁区
根据《负面清单》,全省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城市社区开展执法活动时,必须坚守十道行为红线:
权限来源必须合法。《负面清单》明确禁止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禁止由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开展执法活动。这意味着,社区居民有权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和具体法律依据,对无证执法或超越管辖区域的执法行为可以依法拒绝。
程序正义不可缩减。清单对"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禁止性规定,严禁违反法定步骤、顺序、时限实施执法。例如,社区矫正执法中的调查取证、告知听证、送达文书等环节必须完整履行,缺失任何环节即构成程序违法。
客观事实必须尊重。严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客观事实执法"环节中的主观臆断,禁止以权代法、以言代法。执法人员进入社区商户检查,必须基于客观事实和确凿证据,不得凭个人好恶或关系亲疏区别对待。
文明底线必须恪守。清单专设"文明规范执法"禁止项,严禁暴力执法、威胁恐吓、侮辱谩骂等不当行为。这意味着,即便面对不配合的当事人,执法人员也必须保持职业克制,不得采取锁门、堵路、断水电等软暴力手段。
廉洁纪律刚性约束。严禁接受当事人宴请、收受礼品礼金、谋取私利。这一规定切断了执法权与社区利益输送的可能链条,确保执法行为不被商业利益或人情关系所左右。
保密义务延伸至社区。清单明确禁止泄露执法过程中知悉的社区居民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社区矫正对象的家庭信息、戒毒人员的康复档案等敏感信息,执法人员必须严格保密,不得作为社区谈资泄露。
(二)居民与商户的法定权利义务
面对进入城市社区空间的行政执法活动,居民和商户并非只能被动配合,而是依法享有明确的权利边界:
知情权与监督权。当事人有权知晓执法依据、执法内容、救济途径,有权对违法执法行为进行录音录像(涉密场所除外),并向司法行政机关或上级部门投诉举报。
隐私权与经营权。社区居民的住宅隐私、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且未经法定程序,执法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住宅或调取无关信息。商户的正常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执法检查不得变相干预正常经营。
陈述申辩权。当事人对执法行为有异议的,有权当场提出陈述和申辩,执法人员必须充分听取并记录在案,不得因申辩而加重处罚。
拒绝违法执法权。对于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无执法证件的执法行为,当事人有权拒绝配合,并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四、同类问题应对指南:从争议到共治的实操路径
(一)社区居民/商户遇到执法争议怎么办
第一步:核实身份与权限。要求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具体的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及条款),确认执法事项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
第二步:判断程序正当性。观察执法人员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是否听取陈述申辩、是否制作现场笔录。如发现程序缺失,当场提出异议并要求记录在案。
第三步:固定证据理性维权。对涉嫌违法的执法行为,在确保人身安全的前提下,可通过录音录像固定证据(注意不得妨碍正常执法)。事后通过12348法律服务热线、司法行政机关投诉渠道、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途径反映情况。
第四步:寻求法律救济。如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必要时申请国家赔偿。
(二)基层执法者如何规范履职避险
前置准备:权限清单化。对照《负面清单》和本单位权责清单,明确自身在特定场景(如社区矫正检查、戒毒康复指导)中的权限边界,制作"执法行为检查表",确保每一步都有法律依据。
过程留痕:程序标准化。严格执行"亮证执法—告知权利—听取陈述—制作笔录—依法决定—送达文书"的全流程记录,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音像记录,确保每个环节可追溯、可倒查。
风险排查:定期自查。建立个人执法行为负面清单自查机制,定期对照"十个关键环节"的禁止性事项进行自我排查,及时纠正苗头性问题。
沟通技巧:情理法结合。在社区执法场景中,注重执法语言规范化,避免生硬法言法语,耐心解释执法依据和目的,争取社区居民的理解配合,从源头减少争议发生。
五、共治观察:负面清单激活城市治理法治化
《负面清单》的出台,不仅为黑龙江省司法行政系统提供了行为标尺,更为城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样本:
从"权力清单"到"负面清单"的逻辑升级。传统的权责清单告诉执法人员"可以做什么",而负面清单明确"绝对不能做什么",二者配套形成"权责清晰、行为有界"的闭环管理体系。这种制度设计思路值得城管、市场监管等其他城市治理执法部门借鉴,推动行政执法从"依清单履职"向"依底线自律"深化。
城市社区执法的精细化治理。负面清单将抽象的法治原则转化为具体的行为禁区,解决了"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等要求难以量化考核的问题。对于城市治理而言,这意味着执法行为有了更精细的刻度,有利于减少执法随意性,提升城市治理的规范化水平。
构建执法者与居民的双向信任。当执法人员的行为被负面清单刚性约束,当居民知晓自己可以依法拒绝哪些不当执法,双方之间的紧张关系将得到缓解。这种基于规则预期的信任,是城市治理从"管理"走向"共治"的法治基础。
基层治理法治化的制度供给。在城市更新、社区治理日益复杂的背景下,行政执法权必须接受更严格的制度约束。黑龙江的实践表明,通过负面清单划定行为红线,是防止执法权滥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路径,为其他地区完善城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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