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农民果树被误砍终获赔——检察监督厘清行政委托责任边界

发布时间:2026-10-25 10:07|栏目: 检察为民 |浏览次数:

1-1.jpg

       果树栽在地里,补偿还没谈拢,树却被砍了。去找砍树的人,对方说“是政府让干的”;去找镇政府,镇政府说“我没让你砍他家”。一个残疾农民想要讨个说法,却在“到底该找谁”的循环里被挡在了法院门外。行政赔偿案件中,当损害来自“政府委托的第三方”,责任究竟算谁的?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10月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北京张某清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抗诉案,用一条完整的检察监督链条回答了这个问题。本文基于《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北京张某清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抗诉案》(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10月23日发布)整理。

 一、检察履职全流程:从“告不进去”到“赔到位”

        线索来源:判决被驳回之后,他把最后的材料递给了检察院。

        张某清是北京某村村民,身患肢体残疾四级,拄双拐出行,承包地上的核桃树、板栗树是他主要的经济来源。2019年10月,在当地35千伏输变电工程推进中,镇政府负责项目用地的地上物清理,并委托某拆除公司实施具体拆除。张某清始终未同意征占其承包地,也未签订补偿协议。然而,2019年10月22日,拆除公司在张某清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果树及树苗1000余棵砍除。张某清报警后,森林公安派出所告知由镇政府负责,未予立案。

       此后,张某清以镇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一审认为,张某清未签协议,涉案地块不在委托拆除范围之内,且未能证明拆除行为系基于镇政府委托,裁定驳回起诉;上诉、再审申请均以基本相同理由被驳回。判决层面的大门一扇扇关上,张某清向检察机关提出了监督申请。北京市某检察分院审查后,提请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介入动作:两赴现场、四份调查函,把“红线”的真相挖了出来。

       案件到了检察官手里,摆在面前的是一道举证难题:张某清腿脚不便,诉讼能力薄弱,而证明“拆除行为与镇政府有关”的关键证据,几乎全部掌握在行政机关和第三方公司手中。办案组没有停留在书面审查,而是驱车前往涉案村庄,当面听取张某清的理由;两次踏勘承包地块现场,走访森林公安派出所、镇政府林业站和村委会,并向镇政府、拆除公司、供电公司、评估公司等多家单位制发协助调查函。

       调查逐渐还原出一个被一审、二审忽略的关键事实:镇政府与拆除公司签订的委托合同约定,由镇政府负责提供拆除地段的准确坐标,拆除公司以此为依据施工。项目推进中,镇政府用围圈红线的方式标注待拆范围,拆除公司则“认红线不认协议”。张某清的地块虽然不在已签协议之列,但四周红线迟迟未被摘除,拆除公司据此误以为该地块也在清除范围内,实施了砍伐。也就是说,砍树的是一个公司,但让公司“认错地”的,是镇政府项目推进中的管理疏漏。

1-2.jpg

        处理结果:抗诉启动再审,37万余元赔偿落地。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镇政府基于行政履职需要委托拆除公司实施清除行为,拆除公司在涉案项目范围内的清除行为应当视为镇政府的行为;镇政府未能举证证明其已明确将张某清地块排除在拆除范围之外,且检察机关调查取得的新证据足以证明损害后果与镇政府的管理疏漏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审裁定以“不具有事实根据”驳回起诉,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遂依法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再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一审、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2025年12月,原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镇政府涉案强制清除行为违法,赔偿张某清地上树木损失共计37万余元,判决已生效。从“告不进去”到“赔到位”,这起纠纷的转折点,不是某个人“发了善心”,而是一项法定监督职能被依法激活。

  二、检察院为什么要管这件事?——解读“行政生效裁判监督”

        张某清案涉及的检察职能叫行政生效裁判监督。用大白话说:老百姓跟行政机关打了官司,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生效了,但当事人认为这个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裁判确实错了,可以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检察建议,推动法院重新审理。

        这项职能的关键在于,它不是“替老百姓重新打一遍官司”,而是盯住“生效裁判有没有错” 。在张某清案中,原审法院的逻辑是“你没签协议,所以拆除行为不是镇政府委托的”,但检察院通过调查核实发现,委托关系是否存在,不能只看合同文字,还要看行政机关在项目推进中实际做了什么:镇政府提供了坐标、划定了红线、负责协调推进,拆除公司依据镇政府设置的标识施工,这些事实足以认定清除行为与镇政府履职之间的因果关系。检察院管的,正是原审裁判遗漏了这一层关键事实的问题。

       据最高检发布会通报,两年来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征收拆迁领域行政补偿、赔偿案件8700余件,依法提出抗诉870余件,同比上升1.4倍。行政生效裁判监督不是“纸面上的权力”,它实实在在地在拆迁、工伤、社保这些老百姓最揪心的领域运转着。

 三、遇到同类问题,怎么找检察院?

        如果你的情况与张某清有相似之处——与行政机关的诉讼已经走完上诉、再审申请程序,但生效裁判的结果让你觉得“事实没查清、道理没讲透”——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行政诉讼监督。

        渠道有四条,12309是统一入口:

         来访:直接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有专人接待登记。网上:登录12309中国检察网(www.12309.gov.cn),选择“行政申诉”入口,按页面指引填写和上传材料。电话: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需在号码前加拨所申请检察院所在地的区号。邮寄:不便到场的,可将书面材料寄送至当地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

       需要准备的基础材料:监督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监督请求和事实理由);身份证明;与案件相关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支持监督主张的证据材料。

        一个必须留意的期限: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通常需要先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检察院提出;法院逾期未作裁定的,应在再审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错过这个窗口,监督申请可能无法进入审查程序。

       老张的果树没了,但他等来了一份确认违法的判决和37万余元的赔偿。比赔偿数额更重要的,是那份判决所确认的规则:行政机关把活委托出去,不能把责任也一并“委托”出去;红线画在哪里,管理的责任就跟到哪里。检察院在这起案件里做的,不是替谁“撑腰”,而是把被一审、二审漏掉的那条因果链,重新接回法律的天平上。检察监督离普通人并不远——它就在一份被错误驳回的裁定书旁边,在12309那扇可以推开的门后面。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高质效办好行政生效裁判监督案件典型案例·案例一:北京张某清诉某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抗诉案》(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10月23日发布)及最高检官网、正义网相关公开报道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特别说明】 本通讯稿所配图片为概念性示意图,并非现场实拍照片,其作用在于辅助读者更直观、深入地理解文章所阐述的内容,特此说明。

Copyright © 2026 法治中国建设网 版权所有 | 九州映象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 运营
备案号:京ICP备2026003523号-----京公网安备11011502039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