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期烟花爆竹进入产销旺季,非法生产、买卖、储存行为也随之进入高发期。不少经营者有一个危险的认知误区:只要自己不直接生产成品,只是“买点半成品来加工一下再卖”,就不算大事。下面这起发生在湖南浏阳的真实案例,恰恰用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的双重后果,打破了这种侥幸。
2026年5月,湖南浏阳澄潭江镇政府工作人员在“打非治违”排查中,于张某辉家中查获烟雾药418.4公斤、烟花半成品626箱、小烟花成品47箱,附近废弃房屋中还藏有各类半成品144箱。一个看似普通的民房,实际上成了一个烟花爆竹半成品的非法集散点。
顺着这条线索,浏阳警方联合江西永新公安,查处了王某隐匿在永新县象形乡的另一个非法生产窝点,现场查获“笛音内筒”206箱及高氯酸钾等原材料。一个跨省的非法生产销售网络浮出水面。
调查还原了张某辉的“生意经”:2025年10月起,他从浏阳某化工原材料企业购入大量化工原料,伙同王某非法生产“烟雾内筒”“笛音内筒”等烟花半成品,再卖给多家有证烟花爆竹企业。其中,某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李某花14740元买了10件“笛音内筒”;某花炮厂潘某花50000元买了149件“烟雾内筒”;株洲某出口花炮厂邱某多次购买,金额达80000余元;某出口烟花有限公司张某盛花6440元买了16件“烟雾内筒”。张某辉还聘请曾某负责搬运和运输,曾某、陶某、陈某等人在协助转移半成品时被当场发现后逃离,随后被抓获归案。
最终处理呈现明显的“分层追责”:张某辉、王某、曾某被依法刑事拘留;陶某、陈某被行政拘留5日;购买半成品的某花炮厂、某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某出口烟花有限公司分别被罚款1.75万元、1.25万元、1.25万元,涉案人员潘某、李某、张某盛及株洲的邱某各被行政拘留7日;向张某辉销售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未按规定备案的化工原材料企业,被罚款3万元。
看完案情,很多普通读者,尤其是小企业主和个体经营者,脑子里会冒出两个问题。
第一个疑问:半成品又不是成品,买来加工一下再卖,怎么就违法了? 在不少人的朴素理解里,“烟花爆竹”指的是能直接点燃响的东西,半成品“内筒”“效果件”还不算真正的烟花爆竹,似乎属于“原料”范畴,可以随意买卖。
第二个疑问:张某辉被刑事拘留,潘某、李某、邱某只是行政拘留,同样涉及半成品,为什么后果差这么多?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之间差在哪里,普通经营者怎样才能判断自己离“犯罪”有多远?
这两个疑问,恰恰对应着法律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上设置的三层责任阶梯:行政处罚、治安处罚、刑事责任。张某辉案之所以典型,就在于它把三层阶梯同时呈现在一条链条上。
第一层:企业购买半成品加工后销售,直接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规则,面临罚款。 根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第二款,企业不得从其他企业购买烟花爆竹半成品加工后销售,也不得向其他企业销售烟花爆竹半成品。这条规则的立法目的很明确:烟花爆竹生产是高风险许可行业,每一道工序都应当在许可条件可控的场所内完成。如果允许企业从外部“收半成品”来加工,安全监管就出现了断点——你买来的半成品是在什么条件下生产的、用了什么配比、存放了多久,全部脱离了监管视野。本案中三家浏阳企业分别被处以1.75万元至1.25万元罚款,依据正在于此。
第二层:个人参与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触发治安拘留。 张某辉非法生产的“烟雾药”“笛音内筒”等,属于爆炸性危险物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爆炸性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陶某、陈某协助转移半成品,潘某、李某、张某盛、邱某作为买方参与买卖链条,均在这一层被追究行政拘留责任。值得注意的是,“买方”同样被拘留,这传递了一个清晰的信号:在烟花爆竹非法交易中,没有单纯的“消费者”,只有违法链条上的参与人。
第三层:组织者、生产者进入刑事追责范围。 张某辉、王某、曾某被刑事拘留,指向的是《刑法》中非法经营罪、危险作业罪等罪名的适用可能。根据公开的立案标准信息,非法经营罪的非法经营数额通常以达到五万元为追诉起点之一。张某辉向多家企业销售半成品的累计金额已明显越过这一门槛,且其行为涉及无证非法生产,安全风险远超一般行政违法。刑事拘留与行政拘留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治安处罚,前者意味着行为已经进入刑事司法审查,面临的是定罪量刑的可能性。本案的分层处理说明,法律评价的不是“有没有出事故”,而是行为本身是否把公共安全置于不可控的风险之中。
这起案例离普通人的生活并不远。产销旺季,乡镇、城乡结合部的闲置民房、废弃厂房很容易成为非法生产储存的隐蔽场所;一些小企业主也可能在“降成本”的诱惑下,动起“买半成品来加工”的念头。以下三条行为边界,值得每个人尤其是生产经营者记牢。
第一条:作为生产企业,“外购半成品加工销售”是明确禁止项,不是灰色地带。 无论对方的产品看起来多“正规”、价格多“划算”,只要不是本企业许可生产链条内自产自用的半成品,买进来加工后销售就构成违法。企业负责人需要清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的不只是一个“生产资质”,而是特定场所、特定工序、特定条件下的生产资格,换一个半成品来源,就等于换了一套脱离监管的安全条件。
第二条:作为个人,不参与、不协助、不居间任何无证烟花爆竹生产销售活动。 本案中曾某只是“搬运和提供运输服务”,陶某、陈某只是“协助转移”,全部被追究了法律责任。烟花爆竹非法链条上的“帮忙”“跑腿”“介绍买家”,在法律上都不是中立行为。如果你身边有人让你帮忙运输、存放来路不明的烟花半成品或原料,最安全的回答是拒绝并远离。
第三条:发现线索,向公安机关或应急管理部门反映,而不是自行处置。 烟花爆竹半成品和药物对摩擦、静电、温度极为敏感,非专业人员擅自搬动、拆解本身就构成安全风险。澄潭江镇这起案件的起点,正是政府工作人员在排查中发现异常后的专业处置,而不是群众自行“查看”。看见可疑的民房储存、夜间搬运、无标识货物转运,打电话举报就是最有效的参与方式。

安全生产领域的法律规则,往往以“不出事”为日常状态,以“出了事”为终极代价。张某辉链条被斩断在旺季之前,是执法的效率,也是法治的预防功能所在。对普通人而言,读懂这个案例的价值不在于记住几个罚款数字,而在于认清一件事:在烟花爆竹这件事上,法律把“风险”本身当作追责的对象,而不是等到风险变成灾难才启动。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应急管理部公布6起烟花爆竹全链条“打非治违”典型案例》(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2026年11月6日)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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