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黑土地被称为“耕地中的大熊猫”,但总有人打它的主意,把它当成可以随手挖来卖钱的普通物资。吉林梨树县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给所有承包经营者提了个醒:承包地不等于可以随意取土,卖黑土获利看似是一锤子买卖,背后却可能触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刑事红线。下面结合这起已生效判决,用身边事讲清硬规则,为普通群众划清黑土地保护的行为边界。
2025年11月,吉林省梨树县的郑某盯上了一个来钱快的路子——挖黑土卖钱。根据《人民法院报》报道,郑某在未取得任何合法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对所在辖区内的耕地实施土层剥离作业。他没有办理任何审批,也没有考虑这块地剥离之后还能不能种庄稼,直接叫来机械把耕地表层的黑土刮走。
经核查,郑某非法剥离黑土的面积共计4347平方米,其中耕地4167平方米、农村道路180平方米。剥离出来的黑土约有300立方米,郑某将其对外销售,部分还被用于平整垃圾点位,累计非法获利1.3万元。案发后,郑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并主动完成全部被毁坏土地的生态修复工作,全额退缴了违法所得。
法院审理后认为,郑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剥离、盗卖黑土地耕作层,面积数量较大,造成涉案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综合考量其具备自首、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完成生态修复、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法定从轻情节,梨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违法所得1.3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该判决现已生效。
看完案情,很多普通读者最想问两个问题。第一个疑问是:郑某挖的是辖区内的耕地,既没有盖房子,也没有建厂,只是把表层土刮走卖钱,为什么不是一般行政违法,而是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在不少人的朴素理解里,“占用农用地”似乎指的是把地拿去盖房、修路、挖塘,挖点土卖钱好像只是“取土”问题。
第二个疑问是:郑某只获利1.3万元,案发后还主动投案、修复土地、退缴违法所得,为什么仍然被判刑?缓刑是不是等于没事? 这两个疑问恰恰点中了黑土地保护中最容易踩坑的认知盲区:黑土不是普通泥土,耕作层被剥离后,耕地种植条件可能遭到严重破坏,法律评价的不是“卖了多少钱”,而是“地把破坏成什么样”。

先看第一个疑问:为什么“挖土卖钱”也属于非法占用农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郑某没有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擅自对耕地实施土层剥离,把本应用于耕作的黑土表层剥离后对外销售,实质上改变了耕地的用途,也直接破坏了耕作层和土壤结构。
关键还在于“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这一后果。黑土地表土层是土壤肥力最集中、农业生产功能最核心的部分,形成周期长、修复难度大。郑某剥离黑土的面积达到4347平方米,其中耕地4167平方米,剥离黑土约300立方米,法院认定其造成案涉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符合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黑土地保护不是一句口号,耕作层一旦被剥离,耕地持续生产能力就会受到直接损害,这正是刑事追责的事实基础。
再看第二个疑问:获利1.3万元、主动修复了,为什么还要判刑。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评价的核心是非法占用和毁坏农用地的行为及后果,不是单纯看获利数额。郑某非法获利1.3万元只是案件中的一个情节,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犯罪,依据的是非法剥离面积数量较大、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等要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破坏黑土地资源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在基本农田以外的黑土地上非法取土,达到相应面积标准并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那自首、修复、退缴违法所得起什么作用?它们属于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影响的是量刑轻重,而不是直接把有罪变成无罪。法院正是综合考量郑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完成生态修复、全额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才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缓刑不是“没事”,而是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考验期内如果再违法或者违反监管规定,仍可能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 这起判决传递的信号很清楚:黑土地保护实行最严格保护,修复和退赃可以从轻,但不能抹掉已经发生的犯罪事实。

这起案件离农村群众和承包经营者并不远。春耕前后、土地整理、坑塘回填等场景中,常有人觉得“挖点土卖”是顺手的事。以下三条行为边界,值得记牢。
第一,承包地、流转地不等于可以随意取土卖土。 耕地表层黑土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农用地资源,剥离耕作层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没有审批就擅自剥离、销售黑土,面积达到标准并造成耕地种植条件毁坏的,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地是我承包的”不是免责理由,“只挖了表层土”也不是挡箭牌。
第二,不买、不卖、不介绍来路不明的黑土。 本案中郑某将约300立方米黑土对外销售,部分用于平整垃圾点位。对购买方而言,看似买的是便宜土,实际上可能卷入破坏黑土地的链条。普通群众遇到有人低价兜售“耕地黑土”“表层熟土”,应当提高警惕,不参与交易,发现盗挖、盗卖线索及时向自然资源、公安机关等部门反映。
第三,已经造成破坏的,主动投案、修复、退赃是从轻情节,但不是“免罪金牌”。 本案郑某正是因为主动投案、完成生态修复、全额退缴违法所得,才获得从轻处罚。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先挖了再说、被发现后再修复。黑土地保护的最佳策略永远是事前不碰红线,而不是事后补救。 对普通群众来说,遇到土地整理、取土用土需求,先问审批、再看用途、留存合法来源凭证,才是最稳妥的避坑方式。
黑土地保护关系到粮食安全,也关系到每一个种地人的长远生计。郑某案的价值不在于1.3万元获利和5000元罚金的数字对比,而在于它清楚说明了一个规则:耕地里的黑土不是想挖就能挖、想卖就能卖,触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红线,修复和退赃可以从轻,但刑事责任不会自动消失。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非法剥离、盗卖黑土地耕作层 一被告人被判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来源:人民法院报,2026年11月6日)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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