携宠旅游法治化路径探析

发布时间:2026-08-08 10:43|栏目: 民生普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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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镇化进程加速与家庭结构变迁,宠物在当代社会生活中的角色已从“附属财产”向“情感伴侣”转化。据《2026年中国宠物行业白皮书》统计,2025年我国城镇犬猫数量已达1.26亿只,其中71%的养宠人群表达了强烈的携宠出行意愿。这一数据背后,不仅是万亿级消费市场的蓝海,更是对现有公共空间治理 规则与旅游法治体系的全新挑战。近期,安徽池州推出“跟着萌宠游池州”线路、长春开通宠物专列有轨电车等举措,标志着“宠物+文旅”已从个体自发行为转向产业自觉布局。然而,如何在满足多元化消费需求的同时,恪守权利边界,防范法律风险,成为摆在立法者、执法者与司法者面前的一道硬核法治议题。

一、从“宠物放行”到“人宠友好治理”

        在当前的学术讨论与实务操作中,“宠物友好”这一概念常被泛化甚至误读。部分市场主体将其简单等同于“允许宠物进入”,忽视了背后的法律责任与管理成本;而部分公众则将其误解为“宠主特权”,引发了养宠群体与非养宠群体的对立情绪。

        从法治视角审视,“宠物友好”并非单一的权利赋予,而是一种复合型的法律治理状态。它至少包含三个维度的规范内涵:

       其一,准入维度的法定性。即哪些场所、何种条件下允许宠物进入,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合规的自治规则,而非经营者的随意承诺。

       其二,行为维度的规范性。即携宠人的行为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的“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以及各地养犬管理条例中关于束犬链、清理粪便、避让行人等具体规定。

       其三,责任维度的明晰性。即在发生宠物伤人、扰民或财产损害时,能够依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及相关司法解释,迅速界定饲养人、管理人及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比例。

       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对此存在两种主要流派的认知差异。一派主张“宽松准入派”,认为应最大限度保障养宠人的消费自由,通过商业保险分散风险;另一派则是“严格规制派”,强调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优先,主张对携宠行为实施严格的清单式管理。全国工商联旅游业商会发布的《人宠友好旅游空间服务管理规范》团体标准,试图在两者之间寻找平衡点,但这仅是行业自律的起点,距离法治化、国家层面的统一规范仍有较大差距。

二、多维堵点下的法治困境

       当前“宠物+文旅”深度融合面临的最大障碍,并非硬件设施的缺失,而是规则供给的不充分与权利义务配置的不均衡。北京农学院动物医院副院长赵恩满与北京民俗旅游协会孙世昊等专家的分析,揭示了这一领域深层次的法治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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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公共交通承运规则的滞后性。 交通运输是携宠旅游的“大动脉”。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相关法规中,关于活体动物运输的规定主要侧重于检疫防疫与货物运输,对于作为“情感陪伴”性质的宠物随行缺乏精细化的制度安排。例如,铁路部门虽已试点高铁宠物托运,但在托运品种、重量限制及站点覆盖上仍显保守;航空领域虽有“宠物进客舱”的探索,但其准入门槛、安全责任划分及应激反应处置机制,尚缺乏统一的部门规章予以支撑。这种规则真空导致承运方往往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倾向于“一刀切”地拒绝,或在操作中设置过高的隐形壁垒。

        第二,景区管理责任的模糊性。 旅游景区作为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其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景区等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然而,当宠物进入景区后,景区管理者对宠物行为的预见义务、管控义务以及救助义务的标准为何?特别是在“人宠混行”的复杂场景下,若因景区规划不合理(如未设置独立的宠物动线)导致宠物惊吓伤人,景区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现行法律对此缺乏细化的裁判指引,导致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时有发生。

        第三,权益冲突的协调机制缺失。 “宠物友好”本质上是对有限公共空间的再分配。非养宠游客享有安宁、清洁、不受干扰的游览环境权,而养宠游客则享有携带合法财产(或伴侣)出游的自由权。这两种权利在物理空间上的碰撞,亟需法律提供明确的避让规则。例如,在江苏扬州等地出台促进宠物经济的政策背景下,如何在地方立法层面确立“最小侵害原则”,即在不影响非养宠人核心体验的前提下拓展宠物活动空间,是当前立法技术面临的重大考验。

三、责任边界与司法指引

       针对实务界普遍关心的“出了事谁负责”这一痛点问题,结合专家观点与现行法理,可作如下专业判断:

        关于饲养人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确立了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意味着,无论饲养人是否尽到了管理义务,只要宠物造成他人损害,原则上均需承担赔偿责任。仅在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情况下,方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因此,在旅游场景中,饲养人必须采取足以防止损害发生的措施(如使用防咬嘴套、高强度牵引绳),否则将面临严苛的赔偿责任。

        关于经营者责任。 景区、酒店等经营主体若宣称“宠物友好”,则意味着其主动扩大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涵。这不仅包括传统的硬件维护,还包括对携宠游客的告知义务、对危险宠物的劝导义务以及对突发犬只冲突的应急处置义务。若经营者仅挂出“宠物友好”招牌,却未配备相应的清洁设施、急救设备(如宠物咬伤疫苗)及专业人员,一旦发生损害,极有可能因“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执法尺度。 当前基层执法面临的一大困惑是各地养犬管理规定不一。例如,某些城市禁止饲养特定体型的犬只,但携宠游客来自全国各地,对其是否符合“禁养名录”的认定存在跨区域执法的难题。专家建议,应依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探索建立旅游目的地执法部门与客源地管理部门的信息通报与协查机制,避免机械执法引发舆情。

四、前瞻

       展望未来,“宠物+文旅”的法治化进程将呈现出从“政策驱动”向“法治驱动”转型的趋势。对于政法院校师生、执业律师及文旅法务人员而言,以下几点值得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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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关注地方立法的先行先试。 正如《北京市公园条例(修订草案)》对犬只入园的精细化规定所示,地方性法规将是未来解决“宠物友好”问题的主战场。研究人员应密切关注各地在“授权立法”(如授权公园自定规则)方面的创新实践,提炼可复制的制度经验。

        2. 强化司法案例的指导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应适时发布涉旅游宠物纠纷的典型指导性案例,重点明确“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的区分”以及“多因一果下的责任分担”等问题,为下级法院提供统一的裁判标尺。

        3. 构建全链条的合规体系。 对于文旅企业法务而言,不能仅停留在“允许进入”的层面,而应构建一套包含“准入审查—行为规范—应急处置—保险兜底”在内的全流程合规手册。特别是要关注宠物专属保险的研发与应用,利用市场化手段化解法律风险。

       4. 推动标准的法律化转化。 目前发布的各类团体标准(如《人宠友好旅游空间服务管理规范》)虽不具备强制执行力,但它们是未来制定国家标准乃至行政法规的重要基础。合规人员应积极参与标准制定,并在合同中巧妙援引高标准条款,以此作为证明己方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证据。

       “宠物友好”不是宠物的特权,而是在法治框架下、在尊重多元需求基础上的一种更包容的社会生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征程中,唯有坚持“以法为基、以爱为名”,科学界定权利边界,才能最终实现宠物、宠物主与非养宠人“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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