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城市治理的“神经末梢”——一线行政执法,面临“随意执法”“重复扰企”的质疑时,如何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广东省中山市给出的答案是:把监督“搬”到现场,让第三方力量全程“伴随”。这一创新举措,正是城治理法在基层的生动实践,为破解执法争议、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新路径。
在中山市石岐街道的一家零售药店,市场监管执法人员正按流程开展检查。与以往不同的是,现场多了两名“特殊旁观者”——广东凯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行政执法社会监督员魏建斌,以及石岐司法所副所长陈健明。他们不干预执法,只记录流程、观察细节,并在检查结束后提出“风险提示可更精准”等建议。
这并非个例。此前,当地不少企业反映,最怕执法检查“不透明、无预期”,担心遭遇“随意执法”或“重复检查”影响经营。这种顾虑,本质上是执法过程中“程序正义”与“企业权益”的边界模糊所致——执法机关有法定检查权,但企业也有权要求执法规范、可预期。如何平衡二者,成为城治理法必须直面的争议。
中山市的“伴随式”监督试点,核心是用制度划清“执法权”与“监督权”的边界,避免“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
根据《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等规定,市场监管等部门有权对市场主体开展执法检查,但必须遵循“程序合法、证据充分、裁量适当”原则。试点中,执法人员的检查流程、笔录制作等“规定动作”被全程记录,既保障了执法权威,也倒逼其更严谨——比如现场笔录需细化到“风险提示精准度”,避免“模糊执法”留下争议空间。
监督员的定位被明确为“旁观、记录、建言、不决策”:他们由司法所牵头,整合律师、人大代表、企业代表等多元力量组成,依据《中山市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履职。其权力边界清晰:可指出“流程瑕疵”,但不能代替执法机关做决定;可提出“优化建议”,但不能干预最终处罚结果。这种“伴随不干扰、监督不干预”的设计,既破解了“熟人社会监督难”的困境,也避免了“监督越位”影响执法效率。
对企业而言,监督前移意味着“执法过程看得见、风险点提前知”。比如联合检查中嵌入监督机制,可减少“多头执法、重复检查”;案卷评查后公开共性问题,能让企业提前规避同类风险。这本质上是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公平、稳定、可预期”的要求,转化为城治理法中的具体操作——企业不再是“被管理者”,而是法治化治理的“参与者”。

现场记录:保留执法文书、录音录像(不干扰执法前提下),重点关注“检查依据是否出示、程序是否合规”;
事后反馈:通过属地司法所、12345热线等渠道,申请“伴随式”监督员介入复盘,要求对“模糊执法”“重复检查”等问题出具书面说明;
法律救济:若认为执法侵犯合法权益,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申请复议,或通过行政诉讼维权,此时“伴随监督”的记录可作为重要证据。
程序前置:检查前明确“检查事项、依据、人员”,主动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避免“突击执法”引发质疑;
全程留痕:借助执法记录仪、电子笔录等工具,确保“每一步都有据可查”,尤其对“自由裁量”环节(如罚款幅度)需说明理由;
接受监督:主动邀请监督员“伴随”,对提出的“流程瑕疵”当场整改,把风险化解在执法过程中,而非事后“被动纠错”。
中山市的试点,本质是把城治理法的重心从“事后纠错”转向“事中纠偏”。过去,执法争议往往在处罚决定作出后才被发现,此时即便纠错,企业损失已难以挽回;而“伴随式”监督通过“实时发现、实时提醒”,把问题化解在“萌芽态”——比如案卷评查发现“20宗涉企处罚案卷共性问题”,可直接推动全市执法标准统一,避免更多企业“踩坑”。
这一模式对本地治理的启示在于:城治理法的核心,不是“管住”谁,而是让各方在法治框架内“协同共治”。执法机关的“规范”、监督方的“中立”、企业的“参与”,三者形成闭环,才能真正实现“执法为了发展,监督赋能治理”。目前试点已覆盖中心城区、产业功能区等不同场景,2027年收官后有望形成可复制的“中山经验”——这对全国城治理法而言,无疑是一份值得借鉴的“过程可控”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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