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国家医保局引导不同渠道药品公平合理定价》(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整理
2026年4月1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司长王小宁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明确表示,医保定点药店不得对医保和非医保患者实行不公平的”阴阳价格”。这一表态直指当前药品零售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同一药品在不同渠道、不同人群间的价格差异,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药品价格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提出14条举措,旨在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作用、引导药店合理制定药品零售价格、用好网上药店价格发现功能。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指引下,规范药品价格秩序、保障群众用药权益,是民生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
药品”阴阳价”是指同一药品在同一销售终端,对医保患者和非医保患者实行差异化定价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参保患者使用医保支付时药品价格较高,非参保患者现金支付时价格较低。
据国家医保局通报,近期部分地区陆续发现定点零售药店存在此类违规行为。例如,重庆某诊所销售同样一盒感冒颗粒,面向参保人售价为31元,面向非参保人售价则为17元。这种差异化定价严重侵害参保人员权益,造成医保基金损失。
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根据《价格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定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一药店销售同一药品,在交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价格应当统一,不能按照人群定价高低有别。利用”阴阳价”向参保患者高价售药牟利,涉嫌价格欺诈。
2. 违反《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条例》明确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医药服务,不得通过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资料,或者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方式,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3. 违反医保定点服务协议
根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和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价格,遵守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国家医保局明确要求,定点药店医保服务协议中必须载明”不得对医保参保人员实行不公平、歧视性价格”条款。
药品”阴阳价”行为具有多重危害性:一是直接侵害参保患者合法权益,使参保人本应享受的医保报销待遇”缩水”;二是造成医保基金损失,损害公共利益;三是破坏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形成不正当竞争;四是侵蚀医保制度公信力,影响全民普法和法治社会建设成效。
1. 公立医院:零差率销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公立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医药采购平台采购并实行零差率销售(不含中药饮片)。这意味着公立医院药品售价与采购价一致,不存在加价空间。
2. 实体药店:自主定价+公平原则
实体药店和网上药店销售的药品价格主要由经营者自主确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但自主定价不等于随意定价,必须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不得实行歧视性价格政策。
3. 医保定点药店:协议约束
医保定点药店除遵守一般价格法规外,还须遵守医保服务协议的特殊约定:价格不得明显高于其他渠道的零售价格,不得对医保和非医保患者实行不公平的”阴阳价格”。
1. 推行医保药品公开比价
国家医保局指导各地开发定点药店公开比价小程序,对实体药店价格水平实现全覆盖监测。通过药品比价小程序,群众可以方便地发现哪家药店更实惠,形成”货比三家”的市场机制。
2. 建立量价比较指数
编制医保定点药店医保药品量价比较指数,将年度监测值作为价格监测预警线。对未达到年度监测值要求的定点药店进行约谈提醒,拒绝价格调整或调整后仍未符合要求的予以暂停结算,直至解除医保服务协议。
3. 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价
利用网上药店信息透明、比价便利、竞争充分的特点,常态化开展线上线下比价,研判异常价格,促进不同渠道药品公平合理定价。

1. 主动询问价格
消费者在购买药品前,有权要求药店明确告知药品价格。根据《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2. 多渠道比价
充分利用医保部门提供的药品比价小程序,查询同一药品在不同药店的价格信息。通过”货比三家”,选择价格合理的药店购药。
3. 了解医保报销政策
清楚掌握医保目录范围、报销比例、起付线等政策规定,明明白白消费。医保目录内药品在定点药店购买可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1. 保留证据
发现药品”阴阳价”问题时,应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包括:购药发票或收据、药品包装、价格标签照片、与店员的沟通记录等。证据是维权的基础。
2. 向医保部门投诉
可向当地医疗保障部门投诉举报。国家医保局已将定点药店”阴阳价格”行为纳入重点监控事项,各地医保部门设有投诉举报渠道,对违规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
3. 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
药品”阴阳价”涉嫌价格欺诈的,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4. 寻求消费者协会帮助
可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调解帮助。消费者协会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
1. 处方药购买
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购买。消费者应到正规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购买,注意核对处方信息与药品信息是否一致,防止买到假冒伪劣药品。
2. 网上购药注意事项
选择具有合法资质的网上药店,查看其是否公示《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注意核对药品批准文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信息。
3. 医保报销争议
如对医保报销金额有异议,可向医保经办机构查询具体报销明细。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参保人员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等行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建议医保部门将”阴阳价”纳入飞行检查范围,对数据筛查、现场核查、群众举报发现涉及药品金额较大、情节严重的定点药店,依法从严处理。建立跨区域协同监管机制,防止违规药店通过变更经营地址逃避监管。
推动药品价格信息更加公开透明,建立全国统一的药品价格信息发布平台。除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外,药品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医保支付标准等信息应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引导药品零售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建立行业”黑名单”制度。对存在严重价格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行业禁入限制,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
通过法治中国建设网等权威平台开展公益普法,普及药品价格法律法规知识。运用AI普法等新技术手段,为消费者提供便捷的法律咨询服务,提升群众依法维权能力。
药品价格治理是民生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国家医保局明确禁止”阴阳价”行为,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在民生领域的深入推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药品价格形成机制的若干意见》的出台,为规范药品价格秩序、保障群众用药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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