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贯彻《建工解释二》精神 统一裁判标准护航建筑市场

发布时间:2026-07-16 10:32|栏目: 学习贯彻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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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建筑质量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城乡可持续发展,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发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工解释二》),并将于2026年6月30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在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施行以来,最高法紧扣民法典原则精神、对接建筑行业新发展需求推出的又一重要司法文件,对于统一建工领域裁判尺度、保障农民工等群体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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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建工解释二》的重大意义

《建工解释二》的出台,不是单纯的审判业务规则更新,而是人民法院立足司法职能、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具体体现,必须从政治和全局高度把握其重大意义。

第一,这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在民商事审判领域的具体实践。 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建工合同纠纷案件量大面广、牵涉主体多、利益关系复杂,能否公正高效审理,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建工解释二》紧扣民法典精神细化规则,正是以高质量司法供给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注脚。

第二,这是服务保障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支撑国民经济的现实需要。 建筑业作为我国支柱产业,产业链条长、就业吸纳能力强,上下游关联建材、劳务、金融、购房人等多方主体。近年来随着行业发展提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持续处于高位,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出借资质、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仍时有发生。《建工解释二》以统一裁判标准为抓手,为市场划红线、为维权开通道,对稳定行业预期、优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价值。

第三,这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兜牢民生底线的司法举措。 建工领域最牵动民心的是农民工工资问题。数以千万计的务工人员靠工地谋生,工资能否按时足额发放,直接影响千家万户生计与社会稳定。《建工解释二》单设条款强化农民工工资权益保障,体现了司法对最关切民生问题的主动回应,是"如我在诉"理念的具象化。

二、聚焦核心要义,准确把握《建工解释二》的精神实质与核心要求

《建工解释二》立足建工纠纷特殊性,针对性回应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学习时要抓住三条主线,避免"只知条文字面、不解背后法理"。

 主线一:细化裁判规则,统一司法裁判尺度

建设工程不同于普通动产交易——普通民商事合同无效后原则上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建设工程一旦施工难以复原,因此合同无效后仍须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这是民法典及相关法理已经明确的路径。但"如何参照""如何补偿"实践中长期存在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

《建工解释二》的突破在于:确认了合同无效后折价补偿协议的有效性及辐射范围,把抽象笼统的法律规则变成可操作的审判指引。

再以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为例——这是建工纠纷中最复杂的权利之一,关涉银行、购房人、普通债权人等多方利益博弈。过去不少裁判文书仅笼统写明"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却不界定优先的价款金额、工程范围、债权发生期间,进入执行程序后又起新争议。《建工解释二》对此作了系统性补全:

  • 要求判决主文须写明优先受偿范围

  • 明确协议折价的法定生效要件

  • 回应"优先权可否随工程款债权一并转让"难题

  • 明确优先权的物上代位效力

  • 厘清不同情形下的优先权起算标准

这一系列规则,实质是把"优先受偿权"从一条原则性规定,落地为可裁判、可执行、可预期的完整制度。

主线二:依法平等保护,强化民生权益保障

建工领域链条长: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分包—劳务—材料商—金融—购房人,每一环都是市场主体。《建工解释二》在平等保护各方上有两个值得关注的走向:

一是农民工工资维权直通车。规定参与工程建设的农民工可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直接请求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先行垫付、先行清偿或清偿拖欠工资,单列条款强化这一群体权益。

二是下游主体救济的"代位权"通道。解释明确不再允许接受转包或违法分包的主体直接向发包人追索,要求其先向有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主张;但若中间环节承包人怠于向发包人追讨到期工程款,导致下游拿不到钱,下游可灵活运用民法典代位权制度,代位向发包人主张。这一设计兼顾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实质公平。

 主线三:划定责任边界,守护建筑市场秩序

招投标乱象是长期顽疾——围标、串标、地方壁垒、低价恶性竞争,不仅破坏公平,还威胁工程质量。《建工解释二》明确: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与投标人就实质性内容谈判订立的合同无效,"假招标"不再留有空子。

针对出借资质问题——一些施工企业靠"卖牌子"收管理费,直接破坏建筑法规定的从业资格制度,埋下质量安全隐患。《建工解释二》明确否定此类行为:出借资质或允许他人以自身名义承揽工程的合同无效,据此收取的挂靠费、管理费,法院一律不予支持。这条规则对"挂靠牟利"是精准打击。

认识误区澄清:有观点认为"合同无效=全部清零、互不找补",这是对建工领域特殊性的误读;《建工解释二》恰恰是在"无效"前提下,通过折价补偿协议效力确认、优先权规则细化等方式,实现"无效但有序、混乱有底线"的司法处理。

三、紧扣法治实践,明确贯彻落实的重点任务

学习贯彻《建工解释二》,关键在"用"—落到审判一线、落到监管一线、落到基层治理一线。结合当前法治建设重点工作,提出以下贯彻方向供各级参考:

 法院系统:抓好全员培训与新旧衔接

各级法院尤其是民商事审判业务部门,要把《建工解释二》作为2026年下半年业务培训重点。上级法院要通过典型案例发布、业务条线会、类案检索指引等方式,统一辖区裁判尺度,避免"解释刚出、各地各判"。对解释施行前已受理未审结的案件,要按司法解释时间效力规则妥善处理。

住建系统:联动司法强化行业监管

住建部门可会同法院建立建工纠纷信息共享机制,对审判中暴露的出借资质、围标串标、违法转包分包高发企业,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监管,形成"司法裁判—行政处罚—信用惩戒"闭环。

劳动保障:把解释红利传导到农民工群体

人社、住建、工会可联合开展"送解释进工地"活动,用通俗语言把"农民工可直接请求垫付清偿"这条规则讲给工友听,让维权通道真正被用到。

 普法宣传:纳入"八五"普法收官与"九五"普法谋划衔接期重点

各地普法办可将《建工解释二》纳入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学法、农民工专项普法内容。法治中国建设网也将持续推出相关解读与案例推送,点击查看法治中国建设网对应栏目更多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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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化组织保障,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

《建工解释二》的落地,是系统工程,需要各级党组织压实责任、分层推进。

——党委(党组)带头学。 各级法院、住建、司法行政等部门党委(党组)要把《建工解释二》纳入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安排,班子成员要结合分管领域谈贯彻思路,避免"读一遍文件就算学过"。

——支部跟进学。 基层党支部要把《建工解释二》作为"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学习内容,审判一线支部可结合本条线典型案例开展"以案释法"式学习,让一线法官、仲裁员、调解员真正吃透规则。

——分类培训学。 对法官、仲裁员、律师、企业法务、项目经理、劳务班组长等不同群体,设计差异化培训内容——前者侧重裁判要点,后者侧重行为边界与合规避险。

——督查问效学。 上级法院、上级住建部门要把《建工解释二》贯彻落实情况纳入相关业务督查,重点关注"同案不同判是否减少""农民工工资维权渠道是否畅通""出借资质类案件处理是否统一"等可感知指标。

《建工解释二》确立的是权责清晰、标准统一的建工领域裁判规则,既给法院办案立标尺,也给市场主体划边界。对广大党员干部而言,学好用好这部司法解释,既是提升法治素养的业务课,更是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高质量发展的必修课。随着《建工解释二》全面实施,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发挥审判职能,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建工纠纷及时公正化解,以高质量司法护航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夯实市场基石。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统一裁判标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来源:法治日报,2026年7月15日刊发,作者姚辉,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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