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隐瞒案:信息欺诈撤销合同确立诚信交易规则

发布时间:2026-04-05 23:48|栏目: 正义回声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2021年,北京购房者张某以800万元购买李某名下一套二手房,入住后从邻居处得知,该房屋三年前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前业主自杀)。张某认为李某故意隐瞒"凶宅"事实,构成欺诈,起诉要求撤销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损失。李某辩称,"凶宅"属迷信概念,不影响房屋物理使用功能,不构成欺诈。

 

法律争议:本案争议在于"凶宅"是否属影响交易决策的重要信息,隐瞒该事实是否构成欺诈。一种观点认为,房屋物理属性未变,"凶宅"属主观心理感受,不构成欺诈;另一种观点认为,"凶宅"显著影响交易意愿与价格,属重要信息,隐瞒构成欺诈。

 

法院观点:北京市某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48条、第500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当事人应遵循诚信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凶宅"虽不影响房屋物理使用,但依社会普遍观念,属影响交易决策的重要信息,卖方明知而故意隐瞒,构成消极欺诈。法院判令撤销合同,李某返还购房款800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

 

社会启示:本案确立"凶宅"信息披露义务,明确诚信原则在二手房交易中的适用,后被多地法院参照。对"十五五"法治建设而言,本案启示在于:民法典诚信原则需通过裁判规则具体化,司法应回应社会文化心理,以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交易公平,以撤销权救济保护买受人,以裁判规则引导二手房市场透明化,让诚信成为市场交易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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