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明明留话了,他们就是不认。"长子李先生握着两份遗嘱复印件,神情疲惫。2024年,父亲去世后,三兄妹因一套房产继承对簿公堂,焦点在于父亲生前留下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李先生父亲生前由次子照顾,2022年自书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次子。2023年,老人感觉身体恶化,在社区法律顾问建议下,重新订立打印遗嘱,明确房产由三子女平分,并邀请两位邻居见证,每页签名注明日期。
父亲去世后,次子拿出自书遗嘱,主张房产归己;李先生则坚持打印遗嘱是父亲最终意愿。双方争执不下,亲情濒临破裂。
法院审理查明,打印遗嘱共两页,第一页有父亲签名与两位见证人签名,第二页仅有父亲签名,见证人未签。依据《民法典》第1136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二页无见证人签名,形式要件有瑕疵。"法官指出,但结合见证人证言、视频录像显示全程在场,且老人明确表达"平分"意愿,可认定瑕疵不影响整体效力。同时,自书遗嘱订立在前,打印遗嘱视为对前遗嘱的撤回与变更。
最终,法院认定打印遗嘱有效,房产由三子女平分。判决后,法官组织调解,三兄妹达成和解:房产出售,款项平分,共同赡养母亲。
法官建议:《民法典》新增打印遗嘱、录像遗嘱形式,便利老年人但需严格遵循要件。建议:选择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全程在场;遗嘱每页均由遗嘱人、见证人签名并注明日期;同步录音录像留存证据;涉及房产等重大财产,建议公证或律师见证,确保遗愿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