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epfake首案:深度伪造侵犯肖像权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26-04-06 00:03|栏目: 新法新案 |浏览次数:

新法背景:2021年《民法典》实施,第1019条明确禁止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但深度伪造(Deepfake)技术快速发展,AI换脸视频泛滥,如何认定侵权、如何确定赔偿,司法规则亟待明确。

 

案件事实:2023年,某短视频平台出现大量以知名演员林某为主角的AI换脸视频,将其面孔替换至恶搞、低俗场景中,部分视频播放量超千万。视频由用户上传,使用某开源换脸软件制作。林某起诉平台及制作者,主张侵犯肖像权、名誉权,要求删除视频、赔偿损失500万元并赔礼道歉。

 

裁判要旨:某市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第一,AI换脸视频虽非传统肖像复制,但保留了林某面部特征,具有可识别性,构成肖像使用;第二,未经同意制作、传播换脸视频,违反《民法典》第1019条,侵犯肖像权;第三,部分视频内容低俗,造成林某社会评价降低,同时侵犯名誉权;第四,平台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对明显侵权视频未及时处理,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制作者删除视频、赔偿林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3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平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改进技术监测措施,对深度伪造内容添加显著标识。

 

制度展望:本案系全国首例深度伪造侵犯肖像权案,确立AI换脸技术滥用的法律边界。对"十五五"法治建设而言,启示在于:AI技术治理需法治先行,建议出台《深度合成管理规定》配套司法解释;建立"AI生成内容"强制标识制度,保障公众知情权;探索技术提供者的注意义务标准,以"技术+法律"双轮驱动治理深度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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