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演员吴越公开发声,怒斥视频号“花姐美肤日记”利用AI换脸、语音克隆技术,盗用其肖像与声音带货推销。同一账号还制作了邓亚萍出镜的AI带货视频。近年来,深度伪造技术门槛持续走低,AI换脸、语音克隆从影视实验场景下沉至短视频流量变现赛道,由此催生大量盗用自然人肖像、声音进行虚假营销的侵权案件,该类案件突破传统网络侵权的认定框架,给人格权司法保护、平台内容治理、市场秩序监管带来全新挑战,具备重要的理论研讨与实务指引价值。
概念层面,首先需要对深度伪造虚假营销行为正本清源。在学界内部,对于该类行为的定性长期存在三条主流观点分歧。第一种观点将其归入传统人格权侵权范畴,主张直接依托肖像权、声音利益保护规则完成民事追责,该观点的优势是裁判路径成熟,但短板在于难以覆盖企业商誉受损、市场欺诈、消费者权益受损等复合损害后果。第二种观点将其界定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侧重从市场秩序维度规制虚假背书、虚假宣传,适合企业作为受害者的案件,但对自然人精神损害救济的覆盖不足。第三种是复合规制路径,也是本次张新宝教授所持的核心立场,即该类行为属于技术赋能下的复合型违法行为,同时触碰人格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内容治理、市场竞争监管多重规范,不能单一依靠某一个部门法条文完成治理。实务当中,很多裁判文书仍习惯于单一援引人格权相关条款,忽略行为背后的流量变现黑产链条,进而出现民事赔偿数额偏低、无法形成有效震慑的现实问题,这也是当前治理体系的核心痛点之一。
AI造假虚假带货黑灰产已经形成闭环化产业结构,这是区别于零散、个体式AI恶搞换脸行为的关键特征。该产业链条依次包含深度伪造工具售卖、网络肖像与语音素材爬取收集、批量账号矩阵运营、虚假AI视频生成投放、算法流量推送、私域导流交易、资金分润结算等环节。从已公开的多起判例可以观察到,黑产从业者具备极强的规避监管能力,一旦涉案账号被处置,即可快速更换素材、注册新账号重启侵权行为。受害者一方则要承担沉重的自证负担,需要举证证明视频内的肖像、语音并非本人授权,还要证明侵权视频已经产生引流交易、造成实际损害,举证周期漫长,取证技术门槛较高。对于公众人物而言,其肖像曝光度高、素材易于获取,更容易成为黑产优先选择的“信用工具”;对于市场经营主体,伪造“下架好物”这类虚假信息,会直接冲击品牌商誉、扰乱正常经营秩序,损害的是公共市场信任。
平台主体责任的边界划分,是当前理论与实务争议最大的板块。有实务观点认为,平台仅承担通知删除的避风港义务,受害者不主动投诉,平台没有主动筛查、拦截的义务;另一种观点则主张,对于批量生成、高度同质化、以虚假带货牟利为目的的深度伪造内容,平台应当承担事前主动治理义务,避风港规则不能成为消极治理的免责理由。避风港规则的适用场景需要结合AI生成内容的风险等级进行分层。普通用户单次上传的AI创作内容,可以沿用通知后处置的传统机制;但对于具备明显牟利属性、批量生产、导流私域交易的深度伪造营销内容,属于高风险网络信息,平台应当建立专门的识别模型,落实深度合成内容标识义务,开展常态化巡检、主动拦截,而不是被动等待当事人公开发声、发布声明之后才采取下架、限流措施。平台不能只享受算法流量带来的收益,而回避技术防控、风险治理的主体责任,算法推荐机制在客观上放大虚假内容传播范围,对应的治理义务应当同步提升。
监管层面的核心难点,在于以往的治理多聚焦终端发布账号,难以溯源上游技术供给与素材源头。个案下架、账号封禁属于末端处置,治理效能有限,监管机关应当建立全链条溯源打击思路。一方面,对未经备案、无合规管控的深度伪造工具售卖渠道开展清查,从源头压缩黑产的技术供给;另一方面,追踪非法爬取、倒卖自然人肖像、语音生物识别信息的上游环节,衔接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范予以处置。在责任衔接上,要推动民事追责、行政处罚与刑事追责顺畅衔接:对于单纯侵权引流的主体,由受害人主张人格权损害赔偿、商誉损失赔偿;对于情节严重、骗取消费者财物的,可纳入诈骗类违法犯罪评价;同时压实代运营商家、货源方、资金结算渠道各方主体责任,堵住资金回流的漏洞,切断黑灰产的收益通道,提升整体违法成本。
针对实务从业者普遍存在的专业困惑,第一个高频疑问:公众人物的肖像、声音是否应当受到弱化保护?公众人物的人格利益保护范围虽存在一定的容忍边界,但该边界仅限于公共事务评论、新闻报道等合理场景,未经许可利用其肖像、声音进行带货牟利,不属于合理使用,不能以公众人物为由减轻侵权方责任。第二个疑问:AI生成内容添加水印标识,是否可以直接免除制作者侵权责任?答案是否定的,标识义务是监管层面的管理性义务,添加标识不代表获得肖像、声音使用授权,标识不能豁免人格权侵权、虚假宣传的民事责任。第三个疑问:跨平台传播的AI造假内容,不同平台之间如何协同处置?当前缺乏统一的线索移送机制,实务中可以依托网络治理协同机制,实现侵权线索跨平台同步推送、黑名单共享,减少黑产跨平台流窜作案空间。
面向未来研究方向与一线实务指引,法治中国建设网三方面建议。第一,在司法研究层面,裁判机关应当逐步建立类型化裁判标准,针对AI深度伪造虚假营销案件完善损害赔偿计算方式,探索参考黑产违法所得确定赔偿金额,改变当前赔偿偏低、威慑不足的局面,适时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裁判尺度。第二,在合规实务层面,企业、公众人物应当建立事前证据留存机制,对冒用自身形象的AI虚假内容固定电子存证,同步对接平台的快速投诉通道;平台法务与合规团队,应当把深度伪造虚假带货内容纳入高风险审核清单,持续迭代识别模型。第三,在立法与监管研究层面,持续关注生成式人工智能治理相关规范落地实施,厘清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内容发布者、流量分发平台、广告主之间的责任顺位,构建技术识别、平台管控、司法追责、源头打击协同的综合治理体系。
AI技术本身中性无害,法治的目标不是禁锢技术发展,而是划定技术使用的权利边界,实现技术创新与人格权益、市场秩序保护之间的平衡,让治理的速度持续跟上造假技术迭代的速度,构筑稳定可信的数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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