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正确政绩观引领检察监督质效跃升

发布时间:2026-06-27 11:20|栏目: 专家分享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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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大局观|练就敢监督愿监督善监督的过硬本领》(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整理

引言:法律监督是检察政绩观的根本依托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正确政绩观,把抓落实的出发点放到为党尽责、为民造福上,把抓落实的落脚点放到办实事、求实效上,把抓落实的重点放到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打好基础上,不断创造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业绩"。这一重要论述为检察机关履职尽责提供了根本价值遵循。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和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宪法法律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责,正是检察事业创政绩的根本依托。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既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检验政绩观是否正确的重要标尺。因此,检察机关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必须坚持法律监督主责主业、高质效办案本职本源,更好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把公平正义更好更快送到人民群众身边。唯有如此,才能创造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检察实绩。

一、概念正本清源:法律监督困境的三重维度界定

履行好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检察人员既要强化责任担当,也要提升履职本领。实践中,一个不容回避的问题摆在面前:法律监督在一些地方仍然是弱项和短板,不敢、不愿、不善监督的情况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对此,有必要从学理层面厘清三类困境的本质差异与内在关联。

"不敢监督"属于勇气维度缺失。 有的检察人员担心被监督对象认为检察机关是在"找茬",缺乏敢于碰硬的勇气,往往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对监督事项"降格"处理;或者面对监督难点,心存顾虑、畏缩不前、避重就轻,缺乏主动监督、深度监督的行动自觉。这种心态的根源在于对法律监督宪法定位的认知偏差,将监督职能视为"得罪人"的差事,而非维护法治统一的使命担当。

"不愿监督"属于价值维度偏移。 有的检察人员存在重办案、轻监督的履职倾向,习惯于固守传统办案思维,把工作重心放在案件审结办结上,弱化监督职能履行,造成监督流于形式,实质效果不彰。这种倾向折射出政绩观的深层错位——将"办了多少案"简单等同于"出了多少政绩",忽视了法律监督本身即是检察机关的核心职责所在。

"不善监督"属于能力维度不足。 有的检察人员对违法线索敏感性弱、主动性差,既做不到精准锁定问题线索,也无法深挖问题背后症结;或者对检察履职权限范围把握不够严谨精准,脱离司法办案实际盲目探索工作新模式,偏离法定履职轨道,造成依法履职、全面履职不到位,办案质效不够高。这类困境在技术层面表现为监督手段的单一化、监督方法的粗放化,难以适应新时代法律监督的精细化要求。

上述"监督不力"的表现,表面上是思想认识和能力素质问题,根子上是迷失了为民初心,是政绩观出现了偏差。正视真问题,才能真解决好问题。每一名检察人员都应深刻认识到,办案是法定职责,监督同样是法定职责,应当监督而没有监督就是失职失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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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心逻辑拆解:靶向施策提升监督"三度"

当前,要紧密结合正在开展的学习教育,认真检视整改检察环节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检察履职不规范等问题,解决好不敢监督、不愿监督、不善监督等问题,着力提升法律监督的精准度、力度、深度,在提升法律监督质效上取得新成效。整改整治必须坚持靶向治疗,精准施策。

(一)提升监督精准度:从"大水漫灌"到"精准滴灌"

提升监督精准度,就要破解"靶向不明、监督不准"的难题。聚焦关键领域、薄弱环节靶向发力,杜绝"大水漫灌"式监督,通过深入推进数字检察战略,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建立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精准识别刑事"挂案"、"判实未执"、民事虚假诉讼、行政违法等问题线索,变"被动受理"为"主动筛查",确保每一项监督举措都直击问题要害。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5年工作部署,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管理平台2.0已建成运行,826个模型在平台上架,全面涵盖"四大检察"不同业务场景的138个监督点与167个新监督事项。2025年全国检察机关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应用业务竞赛数据显示,各地检察机关应用上架模型发现监督线索35万余条,办理监督案件16万余件,全国3400余家地市级以下检察院全部实现"四大检察"不同业务场景的模型应用。数字检察战略正从"盆景"走向"风景",为监督精准度提升提供了坚实的技术底座。

(二)强化监督力度:从"畏缩不前"到"敢于亮剑"

强化监督力度,就要破除"不敢监督、不愿监督"壁垒,摒弃"老好人"的思想,对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敢于亮剑、一查到底,同时强化专业能力建设,练就善于监督的过硬本领,用足用好抗诉、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切实增强监督刚性,提升监督质效。

监督力度的核心在于监督手段的规范化运用。抗诉作为检察机关履行审判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其适用必须严格遵循《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范要求;检察建议作为柔性监督手段,其制发应当注重说理性与可操作性,确保被监督单位"心悦诚服"地整改落实。监督力度的提升,既需要"敢于碰硬"的政治勇气,也需要"善于监督"的专业能力,二者缺一不可。

(三)拓展监督深度:从"个案纠错"到"系统治理"

拓展监督深度,就要破解"监督不深、治标不治本"难题,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不仅要纠正表面违法问题,更要深挖背后深层次、实质性问题,提出治本之策,坚持"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推动个案监督向类案治理、系统治理延伸。

监督深度的拓展要求检察人员具备"穿透式"监督思维。在办理个案过程中,要善于从个案异常中提炼类案规律,从类案规律中发现制度漏洞,从制度漏洞中提出治理建议。这种"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的监督路径,正是新时代法律监督从"被动受理"向"主动监督"转型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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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专业困惑回应:法律监督与办案的关系如何把握

针对当前检察实务界普遍存在的"重办案、轻监督"困惑,需要明确以下判断:办案与监督并非对立关系,而是辩证统一关系。高质效办案本身就包含高质量监督,高质量监督亦需依托高质效办案展开。

第一,办案是监督的基础载体。 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通过办案活动实现,脱离办案谈监督,监督将沦为空洞的口号。因此,"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既是办案要求,也是监督要求。

第二,监督是办案的价值升华。 如果仅仅满足于案件审结办结,而不注重从中发现监督线索、提出监督意见,则办案的法治价值将大打折扣。真正的"好案件",应当是既解决了个案争议,又推动了类案规范、促进了制度完善的案件。

第三,数字技术为办案与监督的融合提供了新可能。 通过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的应用,检察人员可以在办案过程中同步发现监督线索,实现"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良性循环,从根本上破解"重办案、轻监督"的结构性困境。

四、研究前瞻与实践指引:数字检察时代的监督能力建设

展望未来,法律监督工作正经历从"人力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的深刻转型。对检察实务人员而言,以下方向值得重点关注:

其一,深化数字检察应用场景体系化认知。 最高检已构建包含7个业务条线、40个监督场景、138个监督点的应用场景体系,检察人员应当结合本职岗位,深入理解各监督场景的业务逻辑与数据需求,提升模型应用的实战能力。

其二,强化"数据思维"与"监督思维"的融合训练。 数字检察战略的核心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以数据驱动监督理念、方式和机制的创新。检察人员应当在日常办案中养成"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监督"的习惯,将大数据思维内化为法律监督的自觉行动。

其三,注重监督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一个成功的监督模型或监督案例,其价值不仅在于个案办理,更在于可复制、可推广的示范效应。检察人员应当积极参与模型研发、案例培育和经验总结,推动"一地突破、全域适用"的监督成果共享机制。

强化法律监督是价值追求,更是使命担当,必须切实落实到每一个案件、每一个办案环节中。全体检察人员要以正确政绩观为引领,深化做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推进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检察实践,更好履行国家法律监督机关职责,不断提升法律监督精准度、力度、深度,让公平正义以可感受、能感受、感受到的方式真正抵达人民群众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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