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境内A股市场交投活跃度持续攀升,借助AI技术外衣包装的非法荐股活动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该类新型违法活动突破了传统非法证券活动的行为边界,在技术属性、危害传导路径、责任认定层面都出现了诸多现有规则尚未完全覆盖的新问题,已经成为当前金融法治领域亟需厘清的核心前沿议题,本次分享将从实务数据与法理逻辑双重维度展开深度拆解。
概念:AI非法荐股的边界争议与流派认知
当前学界与实务界对AI非法荐股的概念界定存在三类主流认知,不同观点直接影响后续的监管规则适用边界:
第一类是“技术工具附属说”,该观点认为AI只是传统非法荐股的新型作案工具,本质上和过去依靠人工生成荐股信息的违法活动没有核心差异,完全可以直接套用现有的证券投资咨询管理规则对其进行规制,不需要单独设置新的监管条款。
第二类是“行为异化说”,该观点指出AI生成荐股信息具备自动化批量生产、定向精准推送、跨平台同步分发的特性,其传播量级、误导影响范围是传统人工荐股完全无法比拟的,已经形成了独立于传统非法荐股的新型违法形态,需要在现有规则基础上出台专门的认定细则,明确行为边界。
第三类是“技术中立例外说”,该观点提出不能直接将所有依托AI生成的荐股内容全部认定为非法,需要区分合规智能投顾服务和伪AI荐股诈骗的边界,仅当使用主体存在伪造身份、隐瞒资质、作出收益承诺等主观恶意时,才可以将相关行为纳入监管打击范畴。目前监管层面的执法实践已经逐步向第二类观点倾斜,重点关注AI技术放大违法危害的特殊属性,针对性调整执法尺度。

逻辑分析:AI非法荐股的多层危害与规制底层逻辑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证券诈骗典型判例,以及头部券商公开披露的2025年假冒诈骗案件数据,可以从三个层面拆解该类新型违法活动的核心逻辑:
首先是主体身份造假的隐蔽性大幅提升,不法分子无需像过去一样搭建线下团伙培养讲师资源,只需要搜集公开渠道的知名分析师影像素材,通过AI换脸、语音克隆技术就可以批量生成虚假持牌从业人员的音视频内容,有券商2025年接到假冒案件线索超过1900条,涉案金额高达3000万元,大量普通投资者完全无法识别伪造的虚假身份。
其次是危害传导链条直接穿透个体投资者延伸到市场定价机制,传统非法荐股的影响范围通常局限于单个交流群的数百名投资者,而依托社交平台的算法流量推荐,AI生成的荐股内容可以在几小时内触达数十万级别的投资者,大量投资者被诱导跟风买入某家企业股票,不法分子可以在高位精准出货,直接扭曲个股的正常定价逻辑,甚至会对局部板块的交易秩序造成扰动。
最后是违法成本和技术门槛被压缩到极低水平,过去不法分子开发高仿券商APP需要投入数十万元的开发成本,现在借助开源低代码工具结合AI生成界面的能力,只需要数千元成本就可以快速搭建出高仿证券平台,同时批量生成数千个钓鱼链接在全网分发,监管层面的溯源打击难度较传统非法荐股提升数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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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回应:当前实务层面的三个核心认定难点
针对目前证券合规、案件办理领域专业群体普遍存在的共性疑问,专家给出了明确的判断结论:
第一,关于“AI自动生成荐股内容,是否可以直接免除背后操纵主体的法律责任”的疑问,明确给出否定判断:技术中立不能掩盖主体的主观恶意,只要相关主体在无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前提下,利用AI工具生成、传播荐股信息,并且从中收取服务费用或者通过后续交易谋取利益,就完全符合非法荐股的构成要件,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乃至刑事责任。
第二,关于“普通投资者出于自主意愿点击AI生成的荐股内容,行为人是否可以主张不存在欺诈故意”的抗辩,现有司法判例已经形成统一裁判标准:如果行为人在传播AI荐股内容时,刻意隐瞒了自身无资质的事实,伪造了持牌机构工作人员身份,同时使用“保底收益”“高胜率模型”等误导性表述,即便投资者是主动点击浏览相关内容,也不影响欺诈行为的性质认定。
第三,关于平台对AI生成的非法荐股内容应当承担何种注意义务的问题,主流监管导向明确要求各大流量平台必须针对涉证券荐股的AI生成内容设置特殊的审核规则,不能适用普通UGC内容的通知删除规则,对批量生成的带有盈利承诺、身份伪造特征的AI荐股内容,平台需要承担事前主动排查的义务,未尽到审核责任的需要依法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研究前瞻与实践
从金融法治建设的长期发展维度来看,AI非法荐股的治理接下来会沿着三个方向逐步推进:短期层面监管部门会持续将利用人工智能非法荐股、造谣传谣、违法交易等乱象纳入打击重点,出台专门的执法指引细化案件认定标准;中期层面会逐步建立跨部门的AI涉金融内容协同治理机制,打通证券监管、公安网信、平台企业之间的线索共享通道;长期层面会推动生成式人工智能金融服务的专门立法,从源头明确AI生成金融信息的资质准入标准,划清合规智能投顾服务和非法荐股的清晰边界。
针对从事证券合规、案件办理和学术研究的专业受众,专家给出了三点实操建议:第一,梳理相关案件时重点固定AI生成内容的痕迹证据,将伪造身份的音视频生成过程、批量分发的后台数据纳入核心证据链;第二,跟进相关领域新规研究时,重点关注生成式AI金融服务准入的配套规则,预判后续行业合规体系的调整方向;第三,办理涉投资者维权的相关案件时,将AI技术放大误导效应作为损害因果关系认定的重要论证维度,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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