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本文基于《网信办拟出台新规 全流程规范数字虚拟人服务》(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整理。2026 年 4 月 3 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5 月 6 日。这是继《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之后,我国在人工智能前沿业态治理领域的又一重要制度创新。法治中国建设网作为服务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聚焦法治建设服务的综合性网络融媒平台,认为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部门通过精细化、标准化的行政管理手段,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具体实践,是民生法治在关键领域不断深化的重要体现。

一、新规出台的法治背景与现实需求
当前,以生成式人工智能、大模型等技术为驱动的数字虚拟人产业正经历爆发式增长,成为推动传统产业数字化转型的重要引擎。数字虚拟人是指存在于非物理世界,利用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或者人工智能等技术,借助真人驱动或者计算驱动,模拟人类外貌,具备声音、行为、交互能力或者性格等特征的虚拟数字形象。然而,随着技术快速发展,肖像权侵权、逝者复活伦理争议、"中之人" 隐私开盒、虚拟劳动权益真空等风险日益凸显,数字虚拟人服务的法律规制需求日益迫切。
《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现行法律法规,体现了对现有法律体系的延续和完善。
二、全流程规范的法治逻辑与制度设计
2.1 身份告知披露机制:保障用户知情权的法治基础
《办法》构建起覆盖服务全流程的身份告知与披露机制,这是保障用户知情权的法治基础。核心要求是自数字虚拟人服务开始,需在其展示区域全程进行显著提示标识,杜绝直播等场景下用户对数字虚拟人身份的误认混淆问题。具体而言,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服务使用者及提供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的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数字虚拟人展示区域全程持续显示含有 "数字人" 字样的显著提示标识,并符合国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有关规定。
2.2 授权同意机制:筑牢人格保护的法治底线
《办法》建立健全授权同意机制,强化人格权益全链条保护。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自然人敏感个人信息用于建模、形象生成、场景构建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取得自然人的单独同意;在自然人撤回同意后,采取删除相关个人信息等方式消除影响,不得以任何形式留存个人信息或者用于其他用途,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还应当注销数字虚拟人。
在人格权保护方面,《办法》确立 "识别性" 标准,规定未经特定自然人同意,不得提供足以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的数字虚拟人服务,包括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或者名称的简称等,以及使用与特定自然人高度相似的肖像或者声音等。这些规定体现了对公民人格权的全面保护,是法治建设在数字时代的具体实践。
2.3 特殊群体保护:体现法治温度的差异化规制
《办法》针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作出专门规范,体现了法治建设的人文关怀。明确禁止诱导未成年人沉迷数字虚拟人服务,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诱导过度消费、诱导信教等的数字虚拟人服务,以及含有可能引发或者诱导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实施违反社会公德行为、产生极端情绪、养成不良嗜好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信息的数字虚拟人服务。
同时,《办法》还规定不得将英雄烈士等人物形象用于商业用途,不得歪曲、丑化英雄烈士等人物形象,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伦理底线。这些规定体现了对特殊群体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是法治中国建设中以人为本理念的生动体现。
2.4 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构建责任共同体的法治格局
《办法》将使用者提升为重要规制对象,构建多元主体协同治理格局。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虞浔认为,顺应人工智能技术普及化趋势,征求意见稿基本构建了覆盖全链条、多主体的责任共同体。过去,复杂技术的治理责任往往集中于少数大型平台或服务提供商,然而,随着人工智能工具使用门槛降低,任何普通用户都可能成为数字虚拟人的 "创造者" 和 "发布者",这一深刻变化要求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服务使用者等各方主体的义务要进一步明确。
在监管机制方面,《办法》延续事前评估、事中监测、事后追责思路,设置安全评估、监督检查制度,建立举报机制,畅通违法违规反馈渠道,确保风险早发现、早预警、早处置。具有舆论属性或者社会动员能力的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履行算法备案和变更、注销备案手续。
三、法治建设价值与对策建议
3.1 完善数字经济法治体系
《办法》的制定是对数字虚拟人新兴业态的专项规范,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网络强国建设提供重要制度支撑。从国家层面看,《办法》补齐了数字虚拟人业态的治理短板,完善了网络空间安全治理制度体系。法治中国建设网建议,应当加快推动《办法》落地实施,同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形成覆盖数字虚拟人全产业链的法治保障体系。
3.2 强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
建议全面加强数字虚拟人服务相关主体的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根据《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的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将各部门、下属各机构的合规管理纳入统一体系。数字虚拟人服务提供者、技术支持者、服务使用者等主体也应建立专门的合规管理制度,设立首席合规官,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监测、控制机制,加强人员的法治培训,提升法律意识和合规能力。
3.3 创新法治宣传教育模式
建议创新数字虚拟人相关法治宣传教育模式。要充分发挥法治中国建设网等媒体平台的作用,通过开设法治专栏专题、刊播法治公益广告、报道法治新闻等形式,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同时,要深入基层,开展 "送法进企业"" 送法进社区 " 活动,提升社会公众对数字虚拟人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营造良好的数字法治环境。
3.4 推动国际法治合作
《办法》为全球数字虚拟人治理提供了中国方案,彰显我国网络空间治理的责任与担当。建议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与交流合作,推动国内产业形成统一规范的标准体系,提升网络空间治理国际话语权。通过国际法治合作,推动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为全球数字虚拟人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结语
《数字虚拟人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标志着我国数字虚拟人治理进入全面、系统的法治化规范新阶段。这一举措体现了政府部门通过法治手段规范新兴业态发展的决心,是法治中国建设在数字时代的重要实践。法治中国建设网将持续关注此类聚焦民生法治、提升治理效能的政策动态与实践案例,从法治视角进行专业解读,为传播法治理念、服务全面依法治国贡献力量。点击查看法治中国建设网 "时政要闻" 栏目更多相关政策解读与案例分析。
让我们共同期待,在法治的护航下,数字虚拟人产业能够健康有序发展,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安全、便捷、优质的数字服务,共同谱写新时代数字法治建设的壮丽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