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第20轮制裁列单中企的"长臂管辖"悖论——普法视角

发布时间:2026-04-26 15:35|栏目: 普法视角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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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商务部:坚决反对欧盟第20轮对俄制裁列单中国企业》(来源:新华社)整理。

一、事件锚点:从外交辞令到法理裂隙

2026年4月23日,欧盟理事会正式批准第20轮对俄制裁方案,将6家中国企业列入制裁清单,指控其"向俄罗斯军工复合体提供无人机等军用产品的研发制造支持,或提供两用产品及武器系统"。4月25日,商务部新闻发言人以"强烈不满、坚决反对"八字定调中方立场,核心指控指向两点:欧方此举"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且构成"长臂管辖"。

舆论场中,这一事件容易被简化为中欧外交摩擦的又一注脚。但穿透外交辞令的表层,一个被公众忽略的核心法治争议正在浮现:欧盟此次制裁的法律结构,与其长期坚持的"反对域外管辖"立场存在根本性法理悖论。更深层的问题是:当欧盟自身开始构建针对第三国主体的"反规避工具"时,国际法治秩序中关于制裁合法性、管辖权边界、阻断法体系的基本共识,正面临系统性崩塌的风险。

二、争议拆解:双方主张的法理逻辑与规则冲突

欧方法理结构:"反规避"伪装下的域外延伸

欧盟第20轮制裁首次启动"反规避工具"(Anti-Circumvention Instrument),其法律构造值得精细拆解。根据欧盟官方公报,该工具旨在应对"第三国出口商系统性规避欧盟制裁、将受制裁商品再出口至俄罗斯的行为"。表面看,这一措施仅限制欧盟境内主体与特定第三国实体的交易,似乎恪守"属地管辖"原则。

然而,从国际法视角审视,其实质管辖依据已发生质变。欧盟理事会第833/2014号条例新增的第5ad条授权欧盟对"直接或间接参与便利向俄罗斯出口受禁商品"的非欧盟金融机构实施全面交易禁令。这意味着:欧盟的管辖权不再基于行为发生在欧盟领土内,而是基于行为效果波及欧盟制裁政策的有效性——这正是"效果原则"(Effects Doctrine)的典型适用,而效果原则恰是美国"长臂管辖"的法理基石。

欧盟传统上明确否认其制裁具有域外效力。欧盟委员会曾公开声明:"欧盟的制裁从未是域外的,也即不适用于完全在欧盟以外开展业务的非欧盟公司或个人"。但第20轮制裁中,欧盟对中国企业的交易禁令,其实质效果是惩罚第三国主体在第三国境内与俄罗斯的合法贸易行为——这些行为本身与欧盟领土或公民并无直接关联。从形式合法性到实质效果的背离,构成欧盟制裁政策的"长臂化"转向。

中方反制逻辑:从"阻断"到"反制"的法律体系升级

中方的法理立场具有清晰的层次结构。第一层是国际法基础:中方一贯主张,单边制裁须以联合国安理会授权为前提,未经安理会授权的单边制裁缺乏国际法依据。第二层是管辖权抗辩:欧方对中国企业实施"长臂管辖",违反国际法中的属地管辖优先原则,构成对别国主权的侵犯。第三层是对等反制:中方明确表示"将采取必要措施,坚决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合法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中方的法律反制工具箱在2026年4月实现了关键升级。4月13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以行政法规形式建立反制和阻断外国不当域外管辖的法律制度。该条例与2021年《反外国制裁法》、2021年《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形成"三反"法律体系,标志着中国从"外交抗议"转向"主动法律作战"。

规则冲突的本质:两套阻断法的镜像困境

中欧双方在此议题上陷入深刻的法理镜像困境。欧盟在1996年通过《阻断法令》(Council Regulation (EC) 2271/96),明确反对美国依据国内法对第三国企业施加的域外制裁,认为其"违反国际法和主权原则"。中国则在2021年出台《阻断办法》,2026年升级《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同样以阻断外国不当域外适用为立法目的。

讽刺的是,当欧盟自身开始对中国企业实施具有域外效果的制裁时,其逻辑与当年反对美国长臂管辖的理由形成自我解构。正如学者所指出的,欧盟第5ad条对中国银行的交易禁令,"虽然仍通过限制欧盟自身主体行为来运作,但其管辖依据是第三国银行在第三地与俄罗斯的交易,本质上属于对域外行为的反制",已经带有"长臂管辖"的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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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深层透视:国际法治秩序的三重制度裂隙

第一重裂隙:制裁合法性的"安理会授权"门槛虚化

联合国安理会授权曾是国际制裁合法性的"黄金标准"。但俄乌冲突以来,欧盟已推出20轮对俄制裁,均未经安理会授权。这一实践正在系统性掏空《联合国宪章》第七章的集体安全机制。更危险的是,欧盟将制裁对象从俄罗斯主体扩展至第三国主体,实质上是将单边制裁的合法性主张从"自卫"延伸至"域外执法",开创了危险的国际法先例。

第二重裂隙:"军民两用"物项管控标准的双重适用

欧盟指控中国企业"提供两用产品及武器系统",但"军民两用"(Dual-Use)的界定在国际法上本就缺乏统一标准。中国已建立全球最严格的无人机出口管制制度,欧盟却依然以"莫须有"的罪名列单中企。这种标准的不对称适用,暴露出发达国家在国际经贸规则中的话语霸权——其本质是以国内法标准替代国际法共识,以政治判断替代技术认定。

第三重裂隙:阻断法体系的"工具化"与"失效化"并行

欧盟《阻断法令》与中国《阻断办法》均以阻断外国不当域外适用为目标,但实施效果均面临困境。欧盟阻断法因缺乏强制执行力而沦为"象征性立法";中国《阻断办法》则因"范围宽泛、表述模糊"受到欧盟商会质疑。更深层的问题是:当双方互为阻断对象时,阻断法体系本身可能异化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工具,而非维护国际法治秩序的护栏。

四、独立判断与延伸预判

核心判断:欧盟制裁的"长臂化"是一次危险的国际法实践转向

欧盟第20轮制裁绝非孤立事件,而是其制裁政策从"领土管辖"向"效果管辖"转型的标志性节点。虽然欧盟仍试图以"反规避"概念包装其域外延伸,但"反规避工具"对中国企业的适用,已实质构成对中国主权范围内经贸活动的干预。这一转向的危险性在于:它为其他司法管辖区提供了"以反规避之名行长臂管辖之实"的模板,可能引发全球范围内单边制裁的"长臂竞赛"。

预判一:中国"三反"法律体系将进入高频适用期

《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反外国制裁法》未能充分覆盖"虽违反国际法却未对主权构成直接威胁"的不当域外管辖行为的短板。随着欧盟、美国等持续扩大对华制裁范围,该条例的司法和合规部门执行机制将被激活。可以预见,中国企业将更多援引该条例主张"禁止遵守"外国制裁令,并通过中国法院追偿因屈从外国制裁而遭受的损失。

预判二:中欧经贸关系将面临"合规冲突"常态化

欧盟商会已对中国《反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条例》表示"担忧",称其"范围宽泛、处罚自由裁量权过大"。这种担忧恰恰揭示了未来中欧经贸关系的核心张力:当欧盟要求企业遵守其对俄制裁时,中国法律要求企业不得遵守外国不当域外管辖措施——企业陷入"二选一"的合规困境。这种法律冲突的常态化,将倒逼国际社会重新审视单边制裁与阻断法的协调机制,或推动建立多边层面的制裁合法性审查框架。

预判三:国际法治秩序可能进入"规则碎片化"加速期

欧盟从"反长臂管辖"到"行长臂管辖"的立场翻转,并非简单的"双重标准",而是地缘政治压力下的国际法工具化[^20^]。当主要经济体均将国内法作为地缘政治博弈的武器时,国际法治秩序的"共同规则"基础将进一步侵蚀。未来,围绕制裁合法性、管辖权边界、阻断法效力的争议,可能成为国际法研究的核心前沿议题,也是法学研究者、涉外律师必须直面的专业挑战。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商务部:坚决反对欧盟第20轮对俄制裁列单中国企业》(来源:新华社)整理撰写,所有涉及的法律规范、机构名称、政策表述均经核对确认现行有效。文中引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为2021年6月10日通过、2021年6月10日起施行的现行有效版本,《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为2021年1月9日商务部令第1号公布的现行有效版本。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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