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中国以法治护航大融居时代》(来源:中国新闻网)整理
2026年3月,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推进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首次写入全国性法律。国际舆论场迅速出现曲解,以所谓"强制搬迁""强制混居"等论调加以指摘;国内学界则聚焦另一重更为实质的法治命题——民族事务治理长期依赖政策文件推动,此次立法是否标志着从"软法"到"硬法"的范式转换?被舆论忽略的核心法治争议在于:当国家以立法形式倡导"互嵌式"居住时,其法理性质究竟是创设行政强制,还是确立国家保障各民族平等共享社会空间的积极义务?这一区分直接决定该法的规范效力边界与未来的适用空间。

一、争议主张的法理拆解:促进型立法的规范结构辨析
从法理层面审视,国际舆论的曲解根源在于对"促进型立法"规范结构的系统性误读。现代立法体系中,"促进法"并非命令性规范,不直接设定公民必须履行的行为模式,而是通过确立国家目标、配置政府义务、提供制度激励来引导社会变迁。《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纳入法律文本,其规范主体是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而非个体公民。这意味着国家承担的是积极保障义务——通过公共服务均等化、消除居住隔离的结构性障碍、禁止基于民族身份的歧视性安排,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创造条件。将其等同于"强制混居",实质上是混淆了"国家保障义务"与"行政强制干预"的法治界限,前者指向公权力的作为义务,后者指向对私权利的强制限制,二者在法理上存在本质分野。
然而,国内支持立场亦需面对法理追问:若缺乏强制力保障,"促进"是否沦为倡导性宣言?这一质疑恰恰触及该法的核心规范技术。从比较法视角观察,现代法治体系中的"促进型立法"普遍采用"目标设定+义务配置+激励约束"的复合结构。该法在设定"互嵌式"目标的同时,必然伴随对政府履职的考核机制、对歧视性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对积极作为主体的激励措施。因此,其规范效力并非体现在强制公民搬迁,而是体现在强制公权力机关拆除阻碍融居的制度壁垒。这正是该法区别于传统政策文件的关键:它将民族工作从"可做可不做"的弹性倡导,转化为"必须依法履行"的刚性义务。政府未依法推进互嵌式社区建设、未提供均等化公共服务,将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怠于履职,而非单纯的政治问责。
进一步而言,该法的规范逻辑与《民法典》中的公平原则、《就业促进法》中的反歧视条款形成体系呼应。其并非在民族身份之外创设新的特权,而是在宪法"各民族一律平等"原则下,对长期存在的结构性不平等进行矫正。国际舆论将"互嵌式"解读为强制改变居住格局,忽视了该法更深层的规范意图:确保民族身份不构成参与社会公共生活的障碍。这一法理定位与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中"国家应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平等"的义务高度契合,属于现代反歧视法治的通行范式。

二、深层根源透视:从身份管理到共同体建设的法治范式转型
该立法动议的深层根源,在于我国民族事务法治长期存在的制度空白与规则供给不足。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区域自治法》及配套法规构建了以"区域自治"为核心的法律框架,其制度预设是各民族相对聚居的地理格局。但随着城镇化加速与人口跨区域流动,"大散居、小聚居"已演变为"大融居"态势,大量民族成员进入东部沿海城市与中西部城镇,面临语言服务、就业歧视、居住隔离等现实困境。现有法律体系对此缺乏系统性回应,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多依赖低位阶的政策文件与部门规章,权利救济渠道模糊,司法裁判标准不一。单纯依靠自发融合与政策倡导,已难以应对日益复杂的社会需求,立法补位成为必然选择。
更深层的制度症结在于,既往民族事务治理偏重"身份管理"逻辑,即通过识别民族身份配置差异化权利,而相对弱化了"共同体建设"逻辑下的平等保障。当不同民族成员在同一社区、同一工作场所深度交融时,纠纷解决机制往往陷入两难:过度强调民族差异可能导致反向歧视与法律适用不平等,完全忽视差异又可能冲击少数民族成员的文化认同与宗教信仰自由。《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的出台,实质是以"互嵌式"为制度接口,尝试在宪法框架下建立一种既尊重差异又促进共融的结构性法治安排。其制度功能不在于消解民族身份,而在于确保民族身份不构成获取公共资源、参与社会竞争的障碍。
此外,该法亦是对司法实践偏差的矫正。既往涉及民族因素的民事、行政纠纷中,部分裁判者因担心引发敏感问题,或过度迁就风俗习惯而偏离法律统一适用,或简单套用一般规则而忽视少数民族成员的实际弱势地位。法律层面确立"互嵌式社区环境建设"的保障义务,为裁判者提供了价值权衡的规范锚点:在涉及居住权、劳动权、教育权等纠纷中,可据此审查公权力及市场主体是否履行了消除歧视性结构的法定义务。这将推动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与可预期性,减少"同案不同判"的司法偏差。
三、独立观点输出与延伸影响预判
核心判断:该法的里程碑意义,不在于它创设了任何针对个体的强制,而在于它首次以全国性法律的形式,确立了国家保障各民族平等共享社会公共空间的积极义务。这是中国反歧视法理在民族事务领域的重大制度创新,标志着民族工作从"政策治理时代"正式迈入"法治治理时代"。
延伸影响预判:其一,该法将成为未来类案裁判的重要论证依据。在涉及房屋租赁歧视、就业排斥、公共服务差异化提供等纠纷中,当事人可援引该法主张结构性平等保障,法院亦可据此对隐性歧视进行司法审查,填补既往裁判中"无法可依"的论证困境。其二,该法可能触发地方立法机关的配套立法进程,形成"中央确立原则+地方制定实施细则"的民族事务法治新格局,填补散居地区长期存在的法律真空,使民族权益保障从抽象原则落地为具体规则。其三,从立法技术层面,该法开创了"促进型立法"在社会治理领域的示范样本,其"目标设定+政府义务+激励约束"的规范结构,可为后续促进教育公平、促进就业平等、促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等立法提供可直接复制的制度模板,推动中国法治体系从"管理法"向"促进法"的现代转型。
最终,法治护航大融居的真谛,不是以法律强制改变人们的居住选择,而是以法律强制确保没有任何人因民族身份而被排斥在公共生活之外。这才是"互嵌式"入法的核心法治逻辑,也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事务领域的深层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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