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不仅革新了社会生产生活方式,也给现有法律框架,特别是人格权的保护体系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数字空间中,个人的声音、肖像、生物特征等信息,一旦被采集并转化为可供机器“学习”的数据,其法律权属如何界定,权利边界何在,成为立法者、司法者与法学研究者共同面临的紧迫课题。近日,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职员工声音被AI化使用”案,正是这一前沿问题的生动司法实践。作为法治科普领域的权威智识分享平台,法治中国建设网【专家分享】栏目特邀知名学者,针对本案涉及的法理难点进行深度解构。

本案中,原告周某曾受雇于被告文化公司,期间在无明确授权协议的情况下,录制了声音素材用于公司内部测试。离职后,周某发现其声音被公司经AI训练后用于虚拟角色配音,遂以侵害其声音权为由诉至法院。审理的核心争议点清晰呈现了AI时代人格权保护的三个前沿焦点:其一,经过AI技术深度处理、合成的新声音是否仍属于原自然人声音权的保护客体;其二,用人单位对其制作完成的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但此权利是否天然涵盖了可以对构成该制品内容的人格要素(如声音)进行任意衍生利用(如AI化使用)的权利;其三,当物权(或知识产权)行使与人格权发生冲突时,何种权利应得到优先保护。法院的判决结论——即使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但未经声音主体许可的AI化使用行为构成侵权——为这类“产权”与“人权”交织的复合型纠纷提供了宝贵的司法标尺。
概念:“声音权”与数据利用的学理冲突
传统民法理论中,声音长期作为肖像权的延伸或隐私权的组成部分受到保护。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首次明文规定“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标志着声音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具体人格权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得以确立。其保护的核心在于声音的“可识别性”,即通过声音所蕴含的独特语调、音色、节奏等特征,能够使一般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
与此相对,进入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个人声音等生物特征信息在被采集、数字化后,更多地以数据的形式存在,并因其具备被机器“学习”、优化、生成新内容的“喂养”价值,产生了新的财产属性与利用需求。学界对这类可识别的个人数据权属存在不同观点:一派坚持其强人格属性,认为任何商业利用均需主体明确、具体的知情同意,以防人格被物化;另一派则主张在保障基础人格尊严的前提下,可通过合理报酬或默示许可等机制,促进数据要素的流通与价值释放。实务界则长期困惑于,当个人声音以被录制为录音制品的形式“固定”下来后,其法律属性是否发生了某种“转移”或被“吸收”。

核心逻辑拆解:产权依附与人权本位的司法衡平
本案判决的深层法理逻辑,为回应上述学术争议与实务困惑提供了清晰的指引。专家分析指出,法院的审理路径体现了以下三个层面的逻辑递进:
穿透技术外观,坚守人格权的可识别性标准。AI声音合成技术无论多么复杂,其训练基础和生成逻辑均源自对特定自然人原声数据的“模仿”。只要最终生成的合成声音能够达到足以使相关公众识别出特定自然人的程度,即认为该声音与原自然人的身份存在法律上的“同一性”联结。本案中,AI处理后的声音在语调、发音风格上与周某保持高度一致,符合《民法典》关于参照肖像权保护中对“可识别性”的要求。这表明,法律保护的不仅是声波的物理形态,更是附着于声音之上的人格利益,技术转化不切断这一人格关联。
厘清权利束,否定知识产权的无限扩张。录音制品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录音制品这一“有形(或数字)载体”上所体现的独创性表达,例如录音师的编排、剪辑等创作劳动。它并不自动延伸至对载体中所承载的原始声音主体的人格权进行支配。雇主对雇员在履职期间产生的、符合法人作品条件的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该权利的内容包括复制、发行、信息网络传播等,但并不必然包含将员工的声音进行AI化训练、合成并用于商业角色的权利。后者是对声音主体人格利益的独立利用,需要单独的、明确的人格权使用许可。
确立知情同意的绝对优先性。对于涉及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尤其可能导致人格被数字化“复制”或“再造”的AI技术应用,必须遵循最为严格的知情同意原则。雇主不能以存在劳动关系或享有相关知识产权为由,推定员工已默许其声音可被用于此类深度技术处理。本案中,公司在未与周某就声音的AI化使用达成任何授权协议的情况下进行使用,直接构成了对周某声音权知情同意核心要件的侵害。
专业解惑:数据时代人格权保护的核心痛点与判例启示
针对当前相关专业群体在处理类似法律事务时普遍存在的痛点疑问,专家基于本案给出了以下明确判断:
疑问一: 在劳动合同或格式化的员工手册中加入“为工作需要授权公司使用肖像、声音等”条款,是否能覆盖未来的AI化使用?
专家判断: 风险极高,很可能无效。对于声音、肖像等具有高度人身属性、可能被AI等技术进行不可逆深度利用的授权,法律倾向于要求“具体、明确”的授权。泛泛的、概括性的授权条款在面对AI训练、数字分身制作等新型应用场景时,可能因内容不具体、权利范围不清晰而被认定为不成立或存在重大误解,无法构成有效授权。
疑问二: AI技术供应商在为客户提供声音合成服务时,如何规避连带侵权风险?
专家判断: 技术服务商应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在接受客户委托进行特定自然人声音的AI训练或合成业务时,应当要求客户提供能够证明已获得声音主体合法、有效、具体授权的书面证明文件(授权书)。未尽到此项审慎核查义务,可能因帮助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
疑问三: 对于“AI主播”、虚拟偶像中使用的、已无法清晰识别原型的合成声音,是否构成侵权?
专家判断: 不必然构成侵权,但法律风险评价标准仍在“可识别性”。若经AI处理后的声音已完全脱离原声特征,达到无法使公众联系到特定自然人的程度,则可能不构成对声音权的侵害。但这个过程是技术与法律的灰色地带,实际操作中极易引发争议,最稳妥的方式仍然是事先获得明确授权并约定使用范围与处理方式。

研究前瞻与实践指引:迈向平衡发展与权益保障的数字法治
本案的意义不仅在于个案定分止争,更在于其为正在形成中的数字人格权保护规则提供了关键的司法实践样本。专家建议,相关领域的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可从以下方向进行深化:
理论研究的前瞻课题:应加强对AI技术(如音色迁移、情感语音合成)与“可识别性”标准动态互动关系的研究,探索建立更为精细化的技术影响评估与人格侵害风险分级体系。同时,可探讨在严格保护人格尊严前提下,构建个人声音等生物特征数据的商业化许可与报酬分享机制的可能性,以平衡保护与创新。
企业合规的具体指引:企业,尤其是内容创作、文化传媒、科技研发类企业,在使用员工或第三方自然人声音等个人信息时,必须建立并完善贯穿采集、存储、使用(尤其是AI化使用)全生命周期的合规流程。授权协议需具体化,明确使用目的、方式(是否可用于AI训练)、期限、范围及是否允许再许可等。对已有的存量声音数据,应进行合规审查与确权。
司法与执法的趋势观察:可以预见,随着AI应用的普及,类似纠纷将不断增多。司法机关将进一步累积裁判经验,可能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司法建议或未来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逐步细化AI应用场景下各类型人格权的保护规则与侵权判定标准。实务人员应持续关注最高司法机关的相关动态。
结语
杭州滨江区法院的这起判决,清晰地回应了“AI偷声”时代的第一波法律追问,重申了在技术浪潮中,人格尊严与声音权保护的基石地位不容动摇。它告诫市场参与者,技术创新不能逾越法律的边界,对个人声音等人格要素的深度商业利用,必须建立在充分尊重个体自决与明确授权的基础上。本案也为法治科普领域提供了绝佳的分析样本,生动诠释了法治如何为快速演进的数字社会提供稳定、可预期的行为规范。法治中国建设网将持续关注此类前沿法治议题,为广大专业受众提供权威、深度的智识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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