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刑法适用困境与治理路径

发布时间:2026-07-10 10:02|栏目: 普法视角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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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司法利剑斩断网诈"黑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网/《中国审判》杂志)整理。2025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起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典型案例,覆盖制造散布网络谣言敲诈、以"裸聊"为诱饵敲诈、编造事由恶意索赔、有偿删帖敲诈等多种形态。其中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注册公司、开设自媒体账号,专门搜集企业负面信息并发布,以此威胁企业支付所谓"合作费用",累计敲诈企业100余家,非法获利1000余万元。

从表象看,这是"网络水军"与"黑公关"产业链的司法围剿;从深层看,它折射出刑法规则如何在数字技术语境下实现有效适用这一系统性命题。当敲诈主体从传统媒体从业者扩张为MCN机构与AI操控者,当威胁手段从"发帖"升级为"算法推荐定向打击",刑法第274条敲诈勒索罪的适用边界、罪与非罪的区分标准,以及技术治理的法治框架,均面临实质性挑战。

一、争议主张的法理拆解

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核心争议可归结为:"舆论监督"与"敲诈勒索"的边界如何划定?"删帖收费"属于市场行为还是刑事犯罪?

(一)主张"舆论监督"或"商业行为"一方的逻辑

这一主张的支持者常以以下理由抗辩:

其一,内容真实即合法。辩称所发布的负面信息系客观事实,属于正当的舆论监督范畴,不构成捏造事实。

其二,提供服务即对价。辩称收取费用后提供了舆情管理、危机公关等实际服务,并非"不劳而获"的敲诈,属于市场交易行为。

其三,"发帖"与"删帖"是平台运营的常规手段。辩称"有偿删帖"在行业内普遍存在,不应以刑事手段干预。

(二)主张构成敲诈勒索罪一方的法理依据

司法机关的定罪逻辑建立在以下法律基础之上:

第一,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不要求威胁内容本身违法。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重大争议:网络维权超过合理范围,亦可能构成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的核心是"对他人实施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这一因果链条。即使负面信息属实,若行为人以"不付钱就不删帖"相要挟,同样构成威胁手段。

第二,"有偿删帖"已有明确司法解释规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三,"对价服务"不能掩盖非法占有目的。 罗某甲等人注册公司后,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以不支付"合作费用"就不删帖相要挟,最终被认定为敲诈勒索共同犯罪。其本质是以监督之名行敲诈之实,既侵害企业合法权益,又损害新闻媒体监督的权威性。

第四,利用网络实施敲诈勒索,不影响罪名适用。虽然犯罪场景从线下转移至线上,但行为人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借助网络空间的"扩散效应",以"发布"或"删除"负面信息为条件实施威胁,实质未脱离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

从法理层面审视,两方争议的实质并非"有无威胁行为"的定性分歧,而是"网络空间的公共表达边界"这一未竟的制度命题——当信息发布与删帖被工具化为利益博弈的筹码,舆论监督的道德正当性便让位于刑法的价值判断。

二、深层根源透视:制度空白与司法实践偏差

跳出个案,网络敲诈勒索犯罪频发的深层根源,在于法律体系与数字社会运行规律的结构性错配。

 (一)法律法规对新型网络犯罪的规制滞后

罪名适用的认定规则尚不统一。 网络敲诈勒索与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的界限在实务中仍存在模糊地带。以"删帖敲诈"为例,若行为人长期从事有偿删帖服务,可能同时涉嫌敲诈勒索罪与非法经营罪,各地司法机关处理标准不一。此外,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在部分省份存在差异,影响类案量刑统一。

跨地域协作的法律依据不足。 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行为人往往分散在不同地区甚至不同国家,侦查难度和成本极高。现行国际司法协作体系仍停留在原则层面,尚未完全跟上犯罪全球化的步伐。2024年12月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国际协作提供了法律框架,但落地实施仍需时间。

 (二)AI技术介入导致刑法认定标准模糊

人工智能技术正在被系统性滥用于网络敲诈勒索。李某军团伙利用AI工具操控多个"大V"账号炮制负面舆论,使造谣和敲诈的成本大幅降低、效率成倍飙升。这种技术驱动的犯罪模式,对传统刑法认定规则构成三重冲击:

其一,主观过错认定困难。 AI犯罪涉及开发者、使用者、平台、数据提供者等多重主体,各主体对危害结果的认知程度差异显著。平台是否"明知"用户利用其工具实施敲诈,难以通过直接证据证明。传统共同犯罪理论要求"意思联络",但AI犯罪中各主体往往互不相识,仅因使用同一技术工具形成间接关联,共同故意的认定极其困难。

其二,因果关系断裂。 AI生成的虚假信息经多次转发后才产生危害后果,初始制作者与最终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难以确定。同时,AI生成内容的危害后果隐蔽性强、扩散性广,个人信息泄露的影响长期存在,"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传统定罪标准难以直接适用。

其三,责任主体界定模糊。 当AI平台未履行内容审核义务,导致用户利用其工具生成虚假信息时,平台是否构成不作为犯罪,实务中存在争议。2025年《网络安全法》修正草案虽增加了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相关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也明确禁止利用深度合成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刑法层面尚未形成完整的AI规制体系。

 (三)企业"花钱消灾"心理与黑灰产的正反馈循环

网络敲诈的成功率,建立在对目标对象认知偏差的精准利用之上。敲诈者通过定向制造"注意力缺陷",人为制造目标对象的认知偏差——目标对象的认知负荷越低、信息甄别能力越弱、越在乎舆情影响,敲诈越容易得逞。对拟上市企业而言,IPO静默期内的负面舆情足以延缓审核进程、错失上市良机;对中小商家而言,算法推荐机制下的集中差评足以摧毁线上店铺。企业"花钱消灾"的理性选择,反过来强化了犯罪团伙继续作案的预期。 而这种"私下支付"的应对模式,恰恰导致大量案件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犯罪行为被系统性低估。

 三、独立观点与治理路径前瞻

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典型案例的刑事政策导向看,司法机关的态度已然明确:网络绝非法外之地,以舆论监督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的行为,必须承担刑事责任。 但从"个案惩治"走向"系统治理",尚需在以下层面持续发力:

 (一)完善法律规范体系,明确新兴领域规制规则

其一,细化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针对网络敲诈"软暴力、流量化、跨地域"的新特点,应在入罪标准、证据固定、跨地域协作等方面进一步细化规则。结合网络犯罪的新手段、新方式及时总结提炼,发布案件审理指南,将技术语言转化为法律用语。

其二,在刑法层面构建AI犯罪的专门规制路径。 借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风险分级模式,把深度伪造、AI诈骗等列入高风险AI范畴,在《刑法》分则中增设"拒不履行人工智能安全管理义务罪"等专门罪名,明确AI开发者、服务提供者的安全管理义务。在司法解释层面,明确AI犯罪中"明知"的推定情形,规范多因一果的因果关系判断规则,统一罪名竞合的处理原则。

 (二)压实平台主体责任,阻断犯罪链条

平台不应再适配"避风港原则"作为免责挡箭牌。对于恶意造谣、反复举报等异常行为,平台应建立更灵敏的监测和拦截机制。针对AI生成内容,应加快确立溯源规则和标识标准,从技术层面堵住犯罪分子"删帖灭迹"的退路。一旦查证账号涉及敲诈勒索,应果断关停、追缴非法收益,并将其纳入行业黑名单。

平台还应建立完善的举报受理机制,缩短涉企谣言的处置周期。目前平台受理速度慢、流程多、耗时耗力,客观上延长了谣言的传播窗口期。对此,可探索建立"涉企谣言快速通道",明确24小时内完成初步核实、72小时内作出处置的时效标准。

 (三)构建多元共治格局,提升治理合力

网络敲诈勒索不是简单的社会治安问题,而是复杂的社会治理难题。破解困局,需要在保障数字权利与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之间找到动态平衡点,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格局。

在行政执法层面,可借鉴杭州"瞭望哨"工程经验,借力智能算法、大数据、分布式存证等技术打造智慧化网络舆情感知预警体系,推动执法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防控。在司法层面,应加强电子数据取证能力建设,探索研发司法区块链系统,实现犯罪线索的自动固证与智能分析。

在国际合作层面,应以《联合国打击网络犯罪公约》为契机,积极参与制定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推动构建信息共享、联合侦查、协同打击等机制。在国内法层面,应建立与公约衔接的配套规则,明确跨境数据调取、虚拟货币冻结等操作细则。

 (四)培育法治化维权意识,破除"花钱消灾"惯性

治理的根本,在于改变被敲诈者的行为模式。当企业面对网络敲诈时,应选择报警而非私下支付,否则敲诈者尝到甜头后,只会变本加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应加大对受害主体依法维权的引导力度,通过典型案例的宣传,让社会公众明确认识到:被敲诈不是"家丑",报警才是止损的正确起点。

同时,企业应建立舆情监测和应对机制,对负面信息及时反应、依法处理,使网络不实信息的影响降到最低。对于确属合法的舆论监督,应持开放态度接受社会检验;对于以敲诈为目的的"黑公关",则应坚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权益。

网络敲诈勒索犯罪的治理,本质上是数字社会中"法治如何跟上技术"这一宏大命题的缩影。当每一次点击都可能成为犯罪链条的一环,当每一个算法推荐都可能被操纵为施压工具,法治的任务不仅是事后追责,更在于在技术逻辑与法律逻辑之间建立有效的对话机制,让法律规范的技术表达清晰可执行,让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可触可感。

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发布释放了明确的司法信号,但从"震慑"到"根治",仍需立法完善、司法精细、平台尽责、企业觉醒与公众参与的系统性合力。这既是网络空间法治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法治中国建设在数字时代面临的持续考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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