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前,金融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正步入深水区。近期,从广东省推进供应链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到重庆市启动制造业产业链供应链数字化金融应用“揭榜挂帅”,再到雄安新区将供应链金融列为国际金融科技创新大赛的新场景,一系列密集的地方实践清晰地勾勒出一个共同指向:供应链金融正加速摆脱对传统主体信用的单一依赖,向基于“数据信用”的新型产融结合模式跃迁。这一转变,不仅是金融技术工具的创新,更是一场深刻的法律关系重构与合规范式革新。对于深耕金融法、民商法及企业合规领域的专业群体而言,如何在现行法律框架内精准界定“数据信用”的权利义务边界,如何前瞻性地应对“脱核”趋势下的制度供给缺口,已成为当前亟待厘清的核心智识议题。
一、 从“主体信用”到“数据信用”的法律范式转换
在传统的法律与金融交叉视域下,供应链金融的核心是《民法典》所规范的担保物权体系与债权转让制度。其运行逻辑高度依赖核心企业这一“信用锚”,通过核心企业的确权、承诺或担保,将信用延伸至上下游中小微企业。这种“主体信用”模式,本质上是一种基于合同相对性及担保责任的法律构造。
然而,当前的“数据信用”或“数字信用”模式,正试图解构这一传统范式。所谓“数据信用”,是指金融机构不再单纯依赖核心企业提供的资产负债表及显性担保,而是基于对供应链上实时生成的交易数据、物流数据、物联网监管数据及税务、海关等公共数据的交叉验证,通过算法模型为链上企业动态画像并授予信用。这在法律层面提出了一个根本性疑问:数据能否构成一种新型的信用权或信用资产,其公示、流转、处置规则应如何确立?目前学界与实务界存在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倾向于将数据信用纳入现行《民法典》关于名誉权、荣誉权的解释射程,或借助《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建立消极防御机制;另一种更为前沿的观点则认为,当数据经过合规处理形成稳定的企业画像并能预测履约能力时,其已具备无形资产的属性,应探索建立独立的企业数据权益制度,通过立法确认“数据即资产”的法律地位。实践中,多地试点的“数据资产入表”已先行一步,但在金融风控场景下,数据信用的法律确权与估值仍存在显著的理论空白。
二、 制度供给缺位下的三重结构性张力
尽管“脱核”实践看似解决了长尾客群的金融可得性问题,但若从法律合规的深层视角透视,当前的数字供应链金融至少面临三重结构性张力。
第一,核心企业信用过度扩张与“隐性拖欠”的合规悖论。 实践中,部分大型核心企业通过自建非持牌供应链金融平台,大规模发行可拆分、可流转的应收账款电子凭证。这看似盘活了资产,实则创造了脱离金融监管视野的“类票据”融资工具。核心企业借此变相延长了对中小企业的账期,形成实质上的“隐性拖欠”。从法律属性看,这种电子凭证如无明确的法律确权,其流转的合法性基础存疑,一旦遭遇核心企业信用崩塌,极易引发连锁债务纠纷。近期多地金融监管部门下发窗口指导,要求非持牌平台限期清退相关业务,正是对这一灰色地带的纠偏。这提示专业法务人员,在处理此类业务合规性审查时,必须穿透电子凭证的形式,依据《票据法》及《关于规范发展供应链金融支持供应链产业链稳定循环和优化升级的意见》的精神,严格审查支付结算环节的行政许可资质,防止信息中介异化为无牌信用中介。
第二,“数据信用”建模与信息处理合规的冲突。 “数据信用”的实现高度依赖跨主体、跨平台的数据共享。然而,供应链各环节数据标准不统一,公共数据开放壁垒依然存在,更关键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对数据的采集、处理、加工划定了严格的红线。在构建动态风控模型时,如何在获取企业真实税务数据、海关进出口数据及物流轨迹的同时,确保不触碰商业秘密与个人隐私保护的底线,是当前企业合规法务与金融机构风控部门面临的共性痛点。不能以“脱核”创新为由,模糊数据处理的“告知-同意”基础。任何未经脱敏或超出最小必要原则的数据融合行为,都将使机构面临严峻的合规处罚风险。
第三,“脱核”产品创新的法律性质模糊性。 基于订单流、物流、资金流多维数据交叉验证的信用融资产品,其与传统《民法典》项下借款合同、保证合同的关系尚未完全厘清。当金融机构依据算法评分自动放款时,若发生违约,风险处置的法律路径尚未有判例支撑。例如,基于实时订单的预付款融资中,金融机构对“在途货物”的权利如何通过《民法典》规定的动产抵押或所有权保留制度进行有效对抗,仍需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明确。

三、 专业困惑回应:如何破解“一放就乱、一管就死”的监管困境?
针对实务界普遍存在的担忧——即强化合规是否将抑制“脱核”创新的活力,业界权威合规专家与金融法学者在近期的研讨中形成了较为明确的共识性判断:规范不是为了限制发展,而是为了划定创新的安全边界。 当前“脱核”探索中出现的乱象,恰恰源自于规范供给的滞后,而非规范本身的严格。
对于核心企业平台异化为信用中介的乱象,专家的独家判断是:必须建立自律管理与风险监测协同发力的“双轨制”。具体而言,不应采用“一刀切”的禁止性监管,而应推动应收账款电子凭证业务的自律管理规范尽快落地。未来合规的重心在于要求非持牌平台在数据标准、接口规范、技术要求上与持牌金融机构的基础设施,如供应链票据平台、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实现强制互联互通。这既是降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闸门,也是倒逼非持牌平台回归信息撮合本源,使其数据资产合规变现的唯一路径。对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公共基础设施,立法与政策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其法律地位,使其成为“数据信用”生成的基础底座。
在数据安全合规层面,专家明确指出,破解信息孤岛并非无据可循。关键在于严格遵循《数据安全法》确立的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并积极运用隐私计算、联邦学习等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未来的实践指引应聚焦于由行业协会牵头制定供应链金融数据共享的“正面清单”,明确哪些涉及公共利益的数据如纳税评级、海关信用等级必须无条件打通,哪些涉及商业秘密的数据需经严格脱敏方可建模。这为大型企业法务总监与合规官制定内部数据治理政策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引:在签署任何数据协同协议前,必须完成数据分级评估,并在技术层面部署与之对应的隔离与监控措施。

四、 构建安全、高效、普惠的法治化生态
展望未来,数字供应链金融的发展方向,必然是技术、制度与生态的三维协同,其法治化路径已清晰可见。
对于制度研究者与立法建议者而言, 应重点关注“数据信用”的法律确权问题。未来《金融法》或相关行政法规的修订,可考虑将依法合规生成并具有稳定价值的企业数据资产纳入信用的法定评价体系,并建立相应的登记与公示机制。同时,应加快推动建立核心企业失信惩戒的法律衔接机制,一旦核心企业出现债券违约或票据持续逾期,相关主管部门有权依据行政法规暂停其新开应收账款电子凭证的资格,防止风险沿产业链无限扩散。这是将管理实践上升为法律规则的重大课题。
对于执业律师与企业合规法务而言, 当务之急是开展供应链金融业务的全面合规体检。点击查看法治中国建设网专家分享栏目更多相关内容。具体操作要点包括:第一,审查所使用的科技平台是否持有从事支付结算、融资担保业务的金融牌照,严格将服务范围锁定在“信息中介”红线内;第二,针对拟开展的“脱核”融资产品,根据《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进行风险处置路径的推演与压力测试,特别是明确对存货、仓单及未来应收账款的权利设立与实现方式;第三,建立企业内部的数据合规审查清单,对任何涉及外部机构的数据调用项目,确保数据处理协议已经过严格的法务审核,并明确数据删除与退出机制。
对于公检法司实务人员而言, 应预见性地研究数字供应链金融场景下的新型纠纷形态。未来可能出现基于算法模型错误放款引发的合同效力争议,以及因数据源头污染导致风控失败后的侵权责任竞合问题。司法裁判需要在尊重算法逻辑的同时,坚守权利义务对等的法治底线,通过典型案例树立标杆,引导行业良性发展。
法治是数字经济行稳致远的压舱石。数字供应链金融的发展绝不能走“先乱后治”的老路,而应在萌芽之初便被注入法治基因。唯有通过完善的制度供给筑牢根基,通过深度的技术赋能加固信用,通过严密的生态协同防范风险,方能真正实现“数据即信用、信用即安全”的法治化愿景,让金融活水沿着法治的航道精准滴灌万千市场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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