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中国建设网:直播虚景消费欺诈的法理审视

发布时间:2026-07-20 10:34|栏目: 普法视角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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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直播间里,主播站在硕果累累的蓝莓树前,信誓旦旦地宣称“树上现摘、产地直发”,镜头中连云港的海风似乎扑面而来,鲈鱼鲜活出水。然而,消费者收货后才发现,账号IP在山东,发货地在广州;连云港的鲈鱼,产自广东中山。绿幕抠图、AI虚拟背景构建的“沉浸式消费场景”,正在将直播电商最核心的信任基石——直观真实的现场感,悄然置换为一场精心编排的视觉骗局。当技术让造假变得几乎零成本,我们需要追问的,已不仅是“虚假宣传”这一表层定性,而是此类行为在法理上究竟触动了消费关系的哪根基础支柱,现行规则又为何在虚拟场景前暴露出明显的治理钝感。

 一、虚拟场景欺诈的双重法益侵害结构

       舆论通常将直播间虚构产地、伪造场景的行为笼统归入“虚假宣传”,进而呼吁加大处罚。然而,从专业法理视角审视,此类行为的违法性绝非单一维度的广告内容失实,而是一个同时对消费者知情权与意思表示真实构成双重侵害的复合型违法行为,其危害性远超传统货架电商时代的图文夸大。

      第一层,对消费者知情权的结构性剥夺。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包括商品的产地、生产者、质量状况等。这里的“真实情况”,不仅指向商品本身的物理属性,更应延伸至足以影响消费者决策的情境信息。当主播利用虚拟背景刻意营造出“工厂车间”“田间地头”的产销一线场景时,其所提供的已非简单的商品信息,而是一整套关于货源品质、供应链优势、产品新鲜度的沉浸式叙事。这种叙事直接作用于消费者的交易动机——正是相信了“树上现摘”的画面,人们才愿意支付溢价或放弃比价。虚拟场景实质上构成了对产地、流通链条等核心信息的系统性遮蔽与虚构,使得消费者丧失了在真实信息基础上进行理性决策的可能。这不是某个信息的局部瑕疵,而是知情权实现的信息环境被人为污染。

       第二层,对消费者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深度扭曲。 合同法理中,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件。在直播间下单,消费者作出的购买意思表示,是以主播展示的场景、作出的承诺为事实前提的。若场景为绿幕合成、循环播放的素材,则消费者系基于对合同基础事实的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这已经触碰到了意思表示瑕疵的领域。实践中,不少消费者维权时被商家以“最终解释权归商家”或“以实物为准”的格式条款搪塞。但应当指出,此类通过虚拟场景诱发的交易,与一般的外观描述失实有本质区别:它并非对商品细节的简单夸大,而是通过伪造交易环境直接塑造了消费者的认知框架。消费者以为自己身处“产地直发”的供销关系之中,实则陷入了一个表演性场域。这种对交易基础的系统性虚构,已足以构成《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所规定的欺诈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将以上两层理路结合,就会清晰看见:直播虚景造假,绝不是“背景画面只是装饰”可以轻描淡写带过的。它利用技术的沉浸性,同时侵害了消费者的信息权益与意志自由,是一种典型的、借助数字手段升级了的消费欺诈形态。这也正是为何不能将其等同于传统虚假广告简单处理的根本原因。

 二、规则滞后与算法共谋:虚假场景背后的制度性成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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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跳出个案,这一现象的蔓延,折射出的是直播电商领域规则供给与算法生态之间的双重脱节。虚假产地场景频发,绝不仅是几个无良主播的个体行为失范,更是制度空白被商业套利行为精准击穿的必然结果。

       其一,技术演进与规则生成的异步困境。 现行《广告法》虽明确禁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但其规制框架主要针对的是广告中的陈述性内容——文字、声音、画面中的具体宣称。当主播口播声称“这是咱们家自己的工厂”时,监管部门可以依据广告法对其虚假内容进行认定。但核心问题在于:当画面本身并非实景,而主播并未用语言直接说出“这是实时画面”时,行为定性的门槛便被人为抬高了。绿幕合成场景究竟是属于广告内容,还是仅仅被视为一种“氛围美化”?现有规则对此缺乏直接的场景标识义务规定。值得关注的是,《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已开始要求对利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的内容进行标识,但针对非AI生成的预录视频循环播放、绿幕合成等手法,平台的主动识别义务与审查标准仍存在模糊地带。这种规制工具的滞后,使得执法往往只能依赖消费者事后投诉,而消费者又恰恰难以在收货前固定直播画面作为证据——对方只要切断直播,场景随即烟消云散。

       其二,算法推荐机制对欺诈的“正当化”包装。 更值得警惕的是,平台的内容分发逻辑正在无形中为虚假场景背书。当一个“产地现摘”直播间通过购买流量、使用高转化话术被算法推送到更多用户面前时,流量本身便成为了一种社会证明——大量观众涌入的“热闹场景”,会强化新进入者“这是真实可信的”心理暗示。虚拟场景制造的视觉效果提升了瞬时转化率,高转化率又驱动算法进一步加大推荐,形成病毒式扩散。而平台在监管导向上,如果更倾向于将此类问题界定为“消费纠纷”而非“内容违规”,那么在处理流程上就容易滑向“先退款、再自查”的轻处置模式,而非基于内容合规的即时阻断。这正是“劣币驱逐良币”的循环何以能够持续运转的深层机制:造假者不仅违法成本极低,而且能借助平台流量分配机制在短时间内完成大规模收割。

 三、从场景标识义务到信任重建:法治化的治理进阶

        面对虚拟场景造假这一新型消费欺诈形态,治理思维必须实现从“事后惩戒虚假宣称”到“事前规范场景呈现”的跨越。法治的回应不应停留在加大处罚力度的传统路径上,而应将关口前移至信息环境的净化与矫正,构建一个以场景真实性推定与信息披露义务为核心的新型责任框架。

       第一,确立直播间场景的显著标识义务。 平台规则与监管规范应共同引入一项原则:凡直播背景画面非实时拍摄、或采用绿幕合成、预先录制素材,足以使消费者对产地、经营规模、供应链状况产生合理认知的,直播运营者必须在画面显著位置进行清晰、不可消除的标识,例如“虚拟背景”“素材展示”字样,且标识不得因平台界面的礼物特效、弹幕遮挡而弱化。这一义务的法理基础,源自消费者知情权在技术环境下的自然延伸——当信息不对称被人为制造的“拟态环境”急剧拉大时,法律必须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来恢复双方地位的实质平衡。那些主张“观众应当自行分辨真假”的说法,在算法推荐和沉浸式体验的加持下,根本不具有现实可期待性。

       第二,将“场景欺诈”纳入平台主动巡查与信用惩戒体系。 《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已经搭建了基本的管理框架,下一步应在执行层面将虚构产地场景明确列为严重违规类型,与假冒伪劣商品销售等同对待,直接触发账号限流、标记、直至关停的阶梯式处置,而不是等待消费者投诉后才被动介入。同时,须建立跨平台的主播与商家信用数据库,将因场景造假被处罚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惩戒体系,真正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如此,才能使得动辄更换账号、重新开播的“马甲战术”失去套利空间。

       第三,在司法与行政执法层面,充分发挥示范性判例的引导功能。 建议司法机关在审理因虚拟场景误导消费者引发的撤销合同、惩罚性赔偿案件时,旗帜鲜明地将利用绿幕等技术故意伪造交易场景的行为认定为消费欺诈,支持消费者依据《民法典》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三倍赔偿。唯有通过有影响力的裁判规则确立,才能将纸面上的权利转化为行为层面的震慑,让商家和主播在试图动用技术花活时,就必须预见到明确的法律风险与高昂的违法代价。

       虚拟场景造假,是对直播经济信任底层逻辑的侵蚀。这种侵蚀如果得不到及时有效的遏制,消费者将在屡次被骗后对整个直播业态产生系统性不信任,最终反噬行业的长远发展。重申一个朴素的法治常识:技术可以重塑交易的场景,但不能改写权利的边界;任何试图用像素代替诚信的经营手段,最终都将在阳光化的规则面前显形。未来,对直播场景真实性义务的立法明确与司法确认,将不只是一场针对特定乱象的专项治理,更是数字时代下消费者权益保护规则系统性升级的重要一站。这,正是法治面向新业态所能提供的最具确定性的答案。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直播场景容不得弄虚作假》(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整理撰写,文中引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民法典》《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等,均以现行有效版本为准。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特别说明】 本文所配图片为概念性示意图,并非现场实拍照片,其作用在于辅助读者更直观、深入地理解文章所阐述的内容,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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