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纹样商标保护与文化遗产传承法治观察

发布时间:2026-07-22 09:17|栏目: 普法视角 |浏览次数:

jimeng-2026-07-22-4423-配图1:顶尖法学专家主持传统纹样商标权益学术研讨会,现场摆放《商标法》文本与中国..._副本.jpg

         近年来,涉外品牌围绕源自中国传统纹样的注册商标发起的维权案件数量持续攀升,本次路易威登诉茉莉奶白商标侵权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赔偿1030万元后,因案涉“老花”标识的设计元素与中国传统柿蒂纹、宝相花存在同源性,迅速在知识产权法学界、实务界引发广泛讨论。不少行业从业者和研究者提出核心疑问:作为世代传承的公共文化财富,源自古代先民智慧的传统纹样,是否会通过现代商标注册制度被特定主体独占,反向阻碍本土市场主体合理使用本土文化资源?该议题直接触及公共文化资源权属界定与商标专用权边界划分的核心冲突,是当前知识产权法治领域亟待厘清的前沿争议命题,对于完善文化遗产传承的法治保障体系具有极高的理论研究与实务指引价值。

        当前学界与实务界针对该议题的核心争议主要分为三个流派:第一派为“绝对私权优先说”,该观点认为经过长期商业使用形成强显著性的注册商标,即便元素源自公共文化资源,也应当按照普通独创商标的标准获得完整的排他性保护,确保商标权人的品牌投入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回报,避免“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二派为“公共利益优先说”,该观点主张所有取自传统公共文化资源的商标,自始不具备被独家占有的法理基础,商标权人仅能在特定精准使用场景下主张禁止混淆的有限权利,不能剥夺社会公众对公共文化元素的合理使用权益。第三派为“利益衡平折中说”,也是近年来司法裁判中逐步被更多判例采纳的主流观点,主张兼顾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与公共文化资源的公共属性,根据商标的显著性形成过程、实际使用场景、相关公众的认知情况动态划定保护边界,避免走向任一极端。三种观点的分歧核心,本质上是在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如何平衡个体私益与公共文化利益的底层价值选择,目前尚未形成完全统一的行业共识,不同地区的裁判尺度也存在一定差异。

        体系化的分析核心逻辑,可以分为两大核心原则展开:

        第一核心原则是商标注册绝对不能使得公共文化资源被彻底私有化、专属化,商标权人也无权据此主张绝对排他的权利。公共文化资源是全体社会成员世代传承的集体财富,并非单个市场主体的独创成果,如果仅以在先完成商标注册为理由,就将完全源自公共领域的传统纹样全部排他性占有,本质上是对公共文化资源属性的严重侵蚀,不仅会直接剥夺后续市场主体合理使用本土文化元素的正当权益,也会背离商标制度激励创新的初始立法目的。

        第二核心原则是含有公共文化资源、通用文化元素的注册商标,相较于企业完全独立原创的商标,其保护强度与保护范围应当依法进行合理限缩。如果将两类商标不加区分地给予同等的排他性保护,客观上相当于把全人类共享的公共文化资产直接等同于特定主体的私域独创成果,变相助长了少数市场主体通过“占位式注册”将公共资源私产化的不良倾向,最终将严重挤压本土中小市场主体依托传统文化元素进行创新的空间。

        我国《商标法》早已对此作出明确的框架性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等要素以及地名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该公共元素。该立法立场也得到了全球主要司法辖区的普遍共识:欧盟相关司法判例中曾明确认定棋盘格图案属于自古传承、长期用于装饰艺术的公共元素,任何企业不得主张独占专用;美国联邦法院的生效判决中指出四瓣花属于全球通用的传统装饰元素,无法被特定主体私有化占有;日本的知识产权裁判文书更是直接写明,市松方格纹是自江户时代传承至今的公共文化资产,此类图案在相关公众的普遍认知中仅会被视作常规布料装饰花纹,而非特定商业品牌的识别标识。点击查看法治中国建设网专家分享栏目更多相关内容。

       针对当前法治领域专业群体在办理此类案件、开展相关研究时普遍存在的三大痛点疑问,有以下判断:其一,针对“含有传统公共文化元素的商标如何划定保护边界”的疑问,裁判者应当将“该元素的公共属性占比”作为核心裁量标尺,元素取自公共领域的占比越高,对应的商标保护范围就应当越窄,完全由公共领域传统元素构成的商标,仅能禁止他人以完全复制的方式在相同近似商品上进行混淆性使用,无权禁止其他主体在借鉴该传统元素后加入独立创作形成新的设计,也无权禁止公众将该纹样作为传统文化元素进行非商标性的正当使用。其二,针对“本土传统文化资源被海外品牌抢先注册后本土企业如何合理使用”的疑问,本土市场主体可以通过主张在先使用、公共元素合理使用等法定事由进行抗辩,人民法院也应当充分考量该文化元素的本土传承背景与公众普遍认知,不能机械适用商标比对规则作出显失公平的判决。其三,针对“后续如何从制度层面完善传统纹样的传承保护机制”的疑问,应当在商标授权确权环节增设公共文化资源筛查前置程序,从源头减少恶意抢注本土传统公共元素的不当注册行为,避免后续产生不必要的权利冲突。

      未来我国传统纹样商标保护与文化遗产传承的法治体系,将朝着“兼顾商标权正当权益与公共文化利益”的衡平方向持续完善。针对知识产权方向的学术研究者,建议后续重点开展传统类公共文化资源的商标权保护边界量化标准研究,为裁判实践提供可落地的细分裁量指引;针对办理此类疑难案件的执业律师与合规法务人员,在代理涉及传统纹样的商标纠纷时,应当第一时间梳理案涉纹样的文化传承史料,收集相关公众对该元素公共属性的认知证据,为裁判者作出利益衡平的判决提供充分的事实支撑;针对公检法司实务人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不能仅机械套用商标比对规则,要充分融入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文化遗产传承保护的法治考量,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最终让世代传承的传统公共文化资源能够真正赋能所有市场主体的创新活动,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在现代商业环境中得到更好的传承与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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