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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有关事项。该公告对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及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作出了具体规定。此举旨在适应当前征管条件,提高税收政策的确定性和透明度。
根据两部门发布的公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主要涉及以下三个环节:
设立环节:居民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时,需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存续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在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将根据收益的具体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样适用20%的税率。
终止环节:公告也对离岸信托终止环节的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予以了明确。

公告同时明确了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的相关事项,并对公告发布前已设立的离岸信托未缴税款的申报缴纳作出了规定:
对于设立超过3年的离岸信托,不再追征设立环节的税款。
对于存续环节产生的收益,不论信托设立时间长短均需申报,但给予3个月的申报宽限期,在宽限期内申报可免于加收滞纳金。
本次政策调整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居民个人从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公众如需了解公告全文及更详细的申报流程,可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或咨询主管税务机关。法治中国建设网将持续关注相关政策的落地实施情况,并及时进行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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