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核心资讯速览
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此次修改坚持依法严惩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主体的更严格法律责任,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并确保规范体系协调一致。《修改决定》自2026年7月27日起施行。
二、核心信息披露
《修改决定》聚焦近年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变化,针对法律实施中的重点问题作出多项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进一步明确关键主体更严格法律责任
《修改决定》在《解释》第五条中新增一款,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这一规定将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起算点进一步提前,对内幕信息生成起关键作用的主体形成明确、具体的约束,杜绝其利用动议与实际形成之间的时间差从事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
(二)进一步完善内幕交易阻却事由
针对《解释》第四条有关不构成内幕交易情形的规定,《修改决定》作出三处重要修改:一是强调上市公司收购必须符合收购目的,防止收购人员利用“暗仓”从事内幕交易;二是强调预定交易必须真实、合法,防止行为人利用虚假或者违法的合同、指令、计划规避法律制裁;三是明确“披露”的公开性,要求信息向不特定多数投资者公平披露,公平保护各类投资者合法权益。上述修改体现了从严把握抗辩事由、持续织密法网的鲜明导向。
(三)确保规范体系协调一致
《修改决定》对《解释》第一条、第五条援引的法律名称、条文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修改,与新修订的《证券法》和新出台的《期货和衍生品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修改《解释》第六条、第七条,与202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条规定的立案追诉标准保持协调,促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合理衔接,推动构建立体化追责体系。
三、官方发声摘编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发布《修改决定》时明确表示,《修改决定》坚持依法严惩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助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积极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环境,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关于下一步工作,两高表示,将指导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准确理解适用《修改决定》,依法从严惩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为资本市场稳健运行提供更加有力司法保障。
四、信息获取指引
《修改决定》完整文本可登录最高人民法院官方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查询获取。相关司法解释的权威解读及配套典型案例,两高将陆续发布,公众可密切关注。法治中国建设网将持续跟进报道该司法解释的实施动态及普法解读信息,欢迎读者保持关注。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两高修改司法解释助力资本市场法治建设 依法严惩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犯罪》(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特别说明】本通讯稿所配图片为概念性示意图,并非现场实拍照片,其作用在于辅助读者更直观、深入地理解文章所阐述的内容,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