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交易新司法解释的宽严之辨

发布时间:2026-08-08 10:17|栏目: 普法视角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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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施行14年后迎来重大修正并正式施行。面对这一证券法治建设的重要节点,舆论场上不乏“从严打击”“加大震慑”的掌声,亦有“可能冲击市场活力”的隐忧。然而,细究此次修法的技术细节,其真正的法治深意并不在于单向度的惩罚严厉化,而在于试图在刑事法网的严密性与刑法的谦抑性之间寻求一个更为精准的平衡点。本次修订中,证券交易成交额入罪门槛从50万元上调至200万元,而“情节特别严重”的量刑情节倍数却从5倍扩大至10倍,这看似矛盾的调整背后,正是本文要剖解的核心法治议题:在资本市场监管高压常态化之下,刑事规制的边界究竟该划在哪里?

一、争议主张的拆解:严密的“表”与审慎的“里”

       对于此次司法解释的修改,市场参与主体和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关注焦点出现了显著分化。一方主张,内幕交易侵蚀市场公平根基,直接影响投资者信心,必须以严刑峻法形成强大震慑;另一方则担忧,如果刑事规制范围不当扩大,可能导致企业家在正常的商业决策过程中战战兢兢,抑制市场应有的活力。这两种声音,分别对应着秩序价值与自由价值在证券刑法领域的经典博弈。

       从主张“从严”的立场看,其法理依据在于内幕交易行为本身具有高度的隐蔽性与逐利性。原司法解释将“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已经体现出对信息源头的提前规制。新司法解释在此基础之上新增一款,明确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相关决策人员向关系密切人员透露形成内幕信息初步意向的时间,或者根据该初步意向进行相关交易的时间,应当视为动议的初始时间。这意味着在董事会决议、中介机构调研甚至正式文件形成之前,只要存在产生初步意向并向特定人泄露或交易的行为,就可能被认定为触及内幕信息红线。这一规定极大地压缩了利用“时间差”实施内幕交易的空间,其法理基础在于将刑法保护的法益——证券期货市场的公平交易秩序——前置到信息形成的萌芽阶段,体现了对“源头治理”的强化。

       而另一方“审慎入罪”的呼声则根植于刑法谦抑性原则。该项原则要求,当存在其他社会控制手段足以有效规制违法行为时,刑法应当保持克制,不得轻易发动。新司法解释将“情节严重”的证券交易成交额入罪门槛从50万元提高至200万元,并且将“情节特别严重”对应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标准,由原先基本为“情节严重”标准的5倍扩大至10倍,正是谦抑性的直接体现。其背后的法理逻辑是,自2012年以来十余年间,我国经济总量与居民财富规模已发生巨大变化,若仍维持较低的入刑门槛,将使大量具有行政违法性但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需要刑罚评价程度的案件涌入刑事程序,造成司法资源透支与刑罚负外部性的不合理扩大。防止对较轻犯罪行为的过度惩戒,让行政处罚与刑事制裁回归各自的本位,是这次修法最为显著的底层逻辑。

二、深层根源透视:从模糊地带看规则漏洞的精细化填补

       跳出具体条文增减的表象,此次内幕交易司法解释修正的真正驱动力,是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的规则模糊地带所累积的矛盾。如果不解决这些模糊地带,无论是主张严打的一方还是主张谦抑的一方,都将面临无法落地的困境。

       首先,是关于“多次交易”认定标准的时间黑洞。原司法解释将“从事三次以上内幕交易相关行为”作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但未限定时间跨度。这导致理论上可将一名投资者在数年前甚至十年前因内幕交易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记录,与当下的一次偶发行为累计计算,从而使行为人面临不当的刑事风险。新司法解释将其修正为“二年内三次以上”,通过明确的时间窗口限定了前科累计的范围,避免了将时间相隔较远的偶发违规行为简单升格为刑事犯罪,从而在规则层面落实了比例原则。

       其次,是“预定交易计划”抗辩条款的虚置问题。在比较法上,依据预先制定的交易计划进行证券买卖,是排除内幕交易故意的经典抗辩理由。例如,公司高管为规避内幕交易嫌疑,提前数月固定了每隔一段时间定额卖出公司股票的计划,即便卖出时点恰好与内幕信息公开前后重叠,也不应认定为犯罪。原司法解释虽原则认可了这一抗辩,但由于仅规定“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从事相关证券、期货交易”,缺乏对“书面合同、指令、计划”所需具备的要素要求,导致在抗辩时几乎被架空。新司法解释将之细化至“内幕信息形成之前或者知悉、获取内幕信息之前订立的有明确交易方式、数量、价格、时间等要素的书面合同、指令、计划”,并要求“符合法律规定”。这一填补,实质上是确立了“交易计划必须独立于内幕信息”的证据判断规则,厘清了信息流与资金流之间的逻辑关系,为市场主体提供了可预期的合规指引。

       深层根源在于,内幕交易罪始终处于一个法益保护与行为自由之间的张力地带。不同于财务造假或操纵市场等需要精心策划、组织复杂的犯罪行为,内幕交易模式相对简单,有时仅源于当事人偶然的一眼所见、一耳所闻。面对这种“一念之间”型的犯罪形态,法网若过于稀疏,则公平秩序形同虚设;法网若过于细密,则易使企业家在进行正常的市场探索、商业磋商时如履薄冰。此次修法,本质就是在这张张力之网上重新绘制更为精确的刻度。

三、独立观点输出与延伸影响预判

       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的核心判断是:此次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修正,实质上是一场“严中有宽、宽以济严”的结构性调整,而非简单的单向趋严或单向放松。它将刑事规制的火力从低危害性行为上适度收缩,在源头打击和时间窗口上进一步织密,所追求的正是“刑法应有的谦抑性”与“证券犯罪打击有效性”之间的动态平衡。

       值得高度关注的是,当前对于内幕交易边界的争议并不会因为本次修法而终局性地解决。例如,“二年内三次”的标准,究竟是指三次独立的下单指令,还是针对三只不同证券,抑或是在时间上彼此存在较长间隔的三波行为?又如,对确定性很低的早期动议信息,如何将其与内幕信息准确区分?正常的商业社交沟通与“泄露内幕信息”的界限如何划定?这些细部问题的答案,将直接影响个案中罪与非罪的认定,也给辩护律师与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攻防提供了新的切入点。

       面向未来,此次内幕交易刑事司法解释的修订将产生三重延伸影响。其一,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上,随着入罪门槛的合理提高,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功能将获得更充分的独立适用空间,以往“以刑代罚”或“刑行界限模糊”的局面有望改观。其二,对市场主体合规建设而言,新规关于“预先交易计划”要素的明确,为企业高管建立日常化、可审计的证券交易预披露与预安排制度提供了清晰的法律指引,有助于从源头减少“被动违法”。其三,更具前瞻性的是,它为未来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制度的落地确立了参照标准。刑事责任门槛的精确调整,将直接影响到后续民事侵权诉讼中“重大性”“因果关系”等要件的解释,从而推动形成刑事、行政、民事三位一体的内幕交易立体追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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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交易本质上是一种对信息优势的非法变现。面对诱惑,行为人的抉择往往只在一念之间,这是其人性弱点之所在,也是刑法规制需要保持必要审慎的人本基础。法治的精义不在于无远弗届的重罚,而在于通过清晰、可预期的规则告诉每一个市场参与者:自由的边界在哪里,以及一旦越界将承受何种确定且相称的代价。唯有如此,才能在维护市场公正与保护创新活力之间,找到那个高质量发展的“黄金平衡点”。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与时俱进打击内幕交易犯罪》(来源:法治日报)整理撰写,文中对新修改司法解释的分析解读基于公开文本,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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