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9月10日至11日在湖南长沙举行的第二届知识产权执法国际交流大会上,2025—2026年中国知识产 权行政执法十大案例对外公布。这批案例集中暴露数字时代知识产权侵权模式的迭代变异,对于厘清线上新业态侵权认定难点、完善行刑衔接、构建跨境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具备极强的实务价值与理论研究意义,也是当前知识产权法治研究领域的前沿热点。
数字新业态下知识产权侵权的学理争议
传统知识产权侵权多体现为单一主体、线下实体商品的直接仿冒,侵权行为、违法主体、交易场所三者高度绑定,行政执法机关可直接锁定违法相对人、固定实物证据。随着直播电商、云存储、虚拟账号运营模式普及,学界与实务界对于新业态知识产权侵权的界定形成两条主流观点。
第一种观点为行为中心主义,该观点以侵权行为本身作为认定核心,主张只要存在侵害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客观行为,即可认定侵权成立,无需考量侵权链条的拆分、交易链路的隐蔽化设计。该观点在传统线下案件中适用顺畅,但面对“直播引流+私域成交”、云端远程销毁证据等模式,会遭遇证据获取、主体识别的现实障碍,难以实现有效归责。
第二种观点为链条归责主义,也是本次案例所印证、杨东教授所支持的立场,主张数字化时代的知识产权侵权呈现产业化分工特征,侵权行为被拆解为引流、仓储、生产、贴标、线上交易等多个独立环节,分散于不同地域、不同主体。在该理论框架下,认定侵权不能局限于单一环节的行为,需要穿透表层主体外壳,识别全链条共同侵权合意,对各个环节参与者进行一体化评价。两种观点的分歧,直接影响案件取证思路、主体锁定、行刑衔接适用边界,也是当前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领域核心争议点。
同时,针对“云端销毁证据、IP区域限制、壳公司隔离风险”这类数字对抗手段,实务界存在另一层争议:此类行为属于单纯妨碍调查的程序行为,还是可以作为判断主观恶意的实体要件。部分办案人员认为,证据毁灭行为仅在程序法层面评价;另有观点主张,主动设置技术壁垒、预先设计证据销毁机制,足以证明侵权主体事前具有明确侵权预谋,应当作为从重处罚的考量要素。
新型侵权特征与执法体系迭代逻辑
(一)当前知识产权侵权三大新变种,突破传统监管边界
从本次公布十大案例可见,侵权模式已经从零散个体侵权转向智能化、产业化、跨区域链条化侵权,存在三类典型样态。
第一,直播电商场景下的“表层展示+暗线交易”隐身模式。安徽宣城案件中,侵权主体直播间仅展示合规日用品,利用20余个账号、多张营业执照规避平台识别,依靠数字编号、行业暗语,在私域渠道完成假冒化妆品交易,实现商品、交易、主体三重隐身。该模式利用公域直播和私域交易的隔离,规避平台内容审核,传统平台巡检方式无法穿透交易链路,是直播电商知识产权监管最大痛点。
第二,依托数字技术构建反取证机制。江苏苏州侵犯“爱马仕”商标权案件中,侵权团伙将交易台账、订单记录等核心证据存放云端,可远程一键清除数据。深圳侵犯华为商标案件中,违法主体注册多家空壳壳公司,动态切换访问链接,设置IP访问区域限制,规避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管辖。这类技术手段,将证据数字化、数据远程可控,大幅提升行政执法固证难度,传统现场扣押实物证据的办案模式遭遇瓶颈。
第三,产销空间分离,跨区域化整为零。福建厦门“ABB”商标侵权案,违法主体把组装、贴标、仓储、销售拆分在不同地域,各环节独立运营,试图通过空间切割分散法律风险,单一地区执法机关单独查办,往往只能打击其中一个片段,难以根除整个侵权产业链。
上述案例共同印证一个判断:数字经济重塑知识产权侵权的组织形态,侵权行为不再局限于单一物理空间,线上线下交织、多主体分工协作,直播电商、跨境电商新业态放大监管难题,原有静态、属地化监管模式存在明显局限。
(二)执法体系的系统性升级:技术固证、跨部门协同、制度完善三重维度
面对侵权手段升级,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步迭代,形成技术赋能、行刑衔接、制度完善并行的治理路径。
其一,数字取证技术成为案件查办核心工具。针对电子证据易篡改、易销毁的特征,执法机关采用断网固证、电子设备封存、第三方机构电子数据提取等方式。厦门ABB商标侵权案,办案人员第一时间固定涉案人员手机、电脑,提取订单、聊天记录、业务台账,把无形电子数据转化为可采信证据,破解数字化取证困境。在2026侵权假冒伪劣商品全国统一销毁行动中,4938吨侵权假冒商品集中销毁,货值约8.58亿元,覆盖食品药品、化妆品、出版物等品类,体现全领域打击力度。
其二,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办案机制持续成熟,构建“行政调查+刑事侦查+检察监督”协同链条。安徽宣城售假案,市场监管与公安联合侦办,办案人员依靠直播画面环境细节锁定隐匿的生产仓储地点,跨省份统一收网,一次性斩断从上游仓储、直播引流到私域终端销售完整链条。市场监管、公安、检察机关建立线索移送、双向通报机制,改变过去各机关独立办案、线索割裂的弊端。据官方数据,“十四五”期间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21.89万件,2026上半年开展重点市场专项执法约2.8万次,持续保持高压震慑。
其三,立法与规则体系跟进新业态需求。商标法修订针对性规制恶意商标注册行为,针对直播电商、跨境电商的侵权判定细则持续完善。市场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新时代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的意见》,部署“守护知识产权”两年专项行动,持续开展“铁拳”专项整治,完善制度供给,匹配新业态的治理需求。
(三)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平等保护原则与跨境执法协作
高水平对外开放背景下,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当前法治研究重点。我国坚持内外资主体知识产权平等保护原则,本次十大案例包含多起国际品牌维权案件,爱马仕、巴塔哥尼亚等境外品牌,均在中国行政执法程序中实现权利救济。瑞典安百拓集团因认可国内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追加700万美元在华投资设立销售公司,成为知识产权法治优化营商环境的典型例证。
跨境执法协作机制已经落地实践。2025年,中方通过国际刑警组织渠道,向马来西亚监管机构移交线索,三方联动查获Shopee平台侵犯云南白药商标权的跨境网店,保护中国品牌出海的合法权益。跨境协同是应对数字化知识产权侵权必不可少的治理手段。面向“十五五”规划阶段,涉外执法重点将聚焦跨国商标恶意抢注、跨境网络商标侵权,搭建常态化国际协作机制,兼顾中国企业海外维权和外资企业在华权利保护。
实务探讨
疑问一:面对云端可远程删除电子证据,行政机关取证的边界在哪里,是否可以提前采取预防性数据保全?
行政执法机关没有无限制的远程干预、调取云端数据权限。但在案件线索初步核实后,可以依法对涉案主体的终端设备进行封存、断网固定,同步委托第三方电子数据取证机构进行镜像提取,完成证据固定。对于嫌疑人预设远程销毁证据的情形,该行为本身可以作为主观恶意的佐证,在行政处罚裁量时予以考量,但不得超出行政法定权限实施远程云端操作。
疑问二:“直播引流、私域成交”模式,平台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是否可以要求平台承担事前全面筛查义务?
平台适用通知删除规则,但新业态场景下不能机械适用。公域直播间展示合规商品,侵权交易发生于私域,平台难以对私域聊天、私下链接实现事前全覆盖筛查,不能苛以绝对的事前审核义务。但平台负有主体账号管理、异常账号监测、收到有效侵权线索后及时处置的义务。若平台明知或应知账号利用平台直播功能引流至私域售假而不予管控,则需要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疑问三:跨区域链条化侵权案件,管辖权冲突如何解决,行刑衔接中证据转化存在哪些难点?
对于跨区域产业化侵权,现行机制优先采用统一收网、指定管辖模式,由牵头机关统筹全案调查,避免多地重复立案、管辖权推诿。行刑衔接的核心痛点在于,行政程序收集的电子数据、鉴定材料向刑事程序转化时,需要严格遵守取证规范,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原始性。若取证流程存在瑕疵,会直接影响刑事证据效力,这也是当前办案人员需要重点关注的实务风险。
面向“十五五”时期知识产权法治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网从实务办案与学术研究两个层面给出指引。
在立法与顶层制度层面,应当持续完善数字经济领域知识产权规则,聚焦电商直播、AI生成内容、跨境电商等新兴领域,补齐法律适用模糊地带,落实知识产权强国战略。AI技术在内容创作领域快速普及,AI换脸、声音克隆、剪辑盗用品牌素材等新型侵权不断涌现,未来立法与执法均需要回应这类新问题。
在实务操作层面,办案机关要持续建设数字取证专业能力,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线索共享机制,强化政企共治,压实电商平台主体责任,构建社会共治格局。办案人员办理链条化、数字化侵权案件,应当优先穿透式核查,不能仅停留在查获终端商品,要溯源上游生产、仓储、账号运营主体,实现全链条打击。
在学术研究层面,法学研究者需要跳出传统静态知识产权理论,更多结合数字技术、平台商业模式,研究算法、云存储、私域交易场景下共同侵权认定标准,关注跨境知识产权执法国际规则比较研究,为涉外执法协作提供理论支撑。知识产权侵权形态会持续迭代,知识产权保护是长期系统性工程,唯有制度、技术、多方协同持续发力,才能持续筑牢创新发展法治根基,平等保护国内外市场主体知识产权,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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