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本市场“小作文”并非文学创作的诙谐自嘲,而是以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为核心手段,扰乱证券定价机制、侵蚀市场信任基础的违法现象。2026年9月23日,《北京青年报》刊发评论指出,证监会近期集中披露多起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涉事主体涵盖证券从业人员、财经大V等,罚款金额从20万元至30万元不等,部分主体被采取市场禁入措施。这一执法动态表面上是行政处罚案例的集中展示,深层却折射出《证券法》第五十六条在适用中的规则张力、信息型操纵与言论自由的边界模糊,以及监管技术迭代与司法认定标准滞后的制度性矛盾。公众舆论往往将“小作文”简化为“造谣—罚款”的线性叙事,却忽视了虚假信息认定中“误导性”与“真实性”的复杂法理纠缠,以及量化指标缺失导致的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
针对资本市场“小作文”的治理,执法端与部分市场参与主体之间形成了鲜明的法理对峙。证监会及学界主流观点严格依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主张“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强调资本市场信息定价的特殊性,认为虚假信息如同“混入清水的墨汁”,迅速污染价格发现机制,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提供温床,必须予以零容忍打击。这一主张的法理根基在于市场诚信原则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优先性,将信息传播行为纳入证券市场秩序的整体框架中,视其为影响“公开、公平、公正”底线的核心变量。
与之相对,部分被处罚主体及少数观点则试图以“言论自由”“市场预测”或“信息核实不能”为由进行抗辩。他们认为,资本市场本身充满不确定性,分析师与投资者的观点表达属于正常商业言论范畴,即便信息最终被证伪,也不应轻易认定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否则可能抑制市场活跃度与研究自由。更有甚者主张,在“信息+信心”的市场中,某些夸张表述仅为吸引关注,未直接操纵股价,不应适用《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严厉罚则。这一主张的法理逻辑根植于宪法层面的言论自由保障与商业表达的空间预留,担心过度执法会导致“寒蝉效应”,阻碍市场信息的正常流动与多元观点的碰撞。
两种主张的冲突实质上是不同法律价值在证券领域的直接碰撞:前者侧重市场秩序与投资者保护,后者侧重表达自由与信息多元。然而,这种对峙并非不可调和。从法理上看,《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制对象明确限定为“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而非所有不实陈述或错误预测。真正的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界定“误导性”——是采用客观标准(信息本身与事实不符),还是主观标准(传播者明知虚假仍予传播)?现行法律条文未明确区分“故意编造”与“过失传播”,也未对“误导性信息”设置量化阈值,导致执法中往往倾向于客观归责,而抗辩方则强调主观意图的缺失。这种规则模糊性正是争议持续存在的深层法理根源。
跳出具体案件,资本市场“小作文”屡禁不止的根源并非单纯的道德失范或执法不力,而是制度供给与监管技术双重滞后于市场实践的必然结果。
首先,法律界定与量化标准的缺失构成核心制度漏洞。《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虽为原则性禁令,但对“扰乱证券市场”的后果认定、“虚假信息”与“误导性信息”的区分、以及“传播媒介”的责任边界均缺乏细化规定。2025年证监会查处相关案件19起,涉及“网络大V”金某某“抢帽子”操纵32只股票被罚没8300余万元等典型案例,但这些个案的处罚依据多依赖《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等传统条款,对于利用AI生成虚假信息、自媒体矩阵式传播等新型违法形态,现有规则难以精准覆盖。特别是“扰乱证券市场”的认定,司法实践中往往依赖股价异常波动、交易量变化等事后指标,缺乏事前或事中的量化预警机制,导致执法滞后性与不确定性并存。
其次,监管技术迭代与违法手段升级之间形成“猫鼠游戏”。当前“小作文”生产已呈现智能化、产业化特征:AI生成文本、伪造聊天记录、跨平台矩阵分发等技术大幅降低了造谣成本与溯源难度。尽管监管部门尝试引入AI、区块链等技术用于谣言识别与路径追踪,但技术应用的穿透力仍显不足。例如,区块链可实现信息溯源,但无法解决“深度伪造”内容的真实性核验;AI语义分析能识别部分模板化谣言,却难以应对高度拟人化的专业话术。技术监管的碎片化与违法工具的集成化形成鲜明反差,使得“快速定位源头”的理想状态难以落地。
再次,司法裁判尺度不统一削弱了法律威慑。由于缺乏明确的量化指标(如信息传播量、市场波动率、投资者损失额的对应关系),各地法院在审理涉虚假信息民事赔偿或行政诉讼案件时,对“因果关系”“损失计算”的认定存在分歧。这种分歧不仅影响个案公正,更导致市场主体对法律红线缺乏稳定预期,变相鼓励了“小作文”的灰色生存空间。此外,民事赔偿机制的缺位使得投资者难以通过私力救济获得补偿,进一步放大了违法收益与成本之间的失衡。
资本市场“小作文”的治理不能止步于行政处罚的“重拳出击”,而必须迈向以规则细化、技术赋能、司法协同为核心的制度性治理。监管部门的罚款与市场禁入虽能形成短期震慑,但若无法律界定、量化标准与民事赔偿的系统性支撑,虚假信息乱象将陷入“打击—复发—再打击”的循环。
具体而言,未来治理路径应聚焦三个维度:其一,立法层面需对《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进行司法解释或配套规章的细化,明确“虚假信息”与“误导性信息”的构成要件,引入“重大性”“主观故意”等限定要素,避免客观归责的扩大化;同时,建立信息传播量、股价异常波动幅度、投资者损失等量化指标体系,为“扰乱证券市场”的认定提供可操作的裁判基准。其二,监管技术需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防御,构建“AI生成内容标识—跨平台传播溯源—实时舆情预警”的全链条监管系统,将区块链存证、深度伪造检测等技术嵌入信息发布前端,压缩“小作文”的生存周期。其三,司法层面应推动典型案例指导制度的完善,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指导性案例,统一涉虚假信息案件的裁判尺度,明确信息传播者、平台提供者、转发者的责任边界,并探索投资者集体诉讼与先行赔付机制的衔接,提升违法成本的可感知性。
从延伸影响看,本案及后续治理动向将对资本市场法治实践产生深远影响。短期而言,证监会集中处罚将促使证券从业人员、财经自媒体重新审视信息发布合规边界,可能引发行业性的“自查自纠”风潮。中期来看,随着量化认定标准的逐步明确,类案裁判将更趋统一,投资者维权将有更清晰的法律依据,市场信息环境有望得到实质性净化。长期而言,若制度完善与技术赋能形成合力,中国资本市场将逐步建立起“信息真实—定价有效—信心稳定”的正向循环,为“安全、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高质量发展目标提供坚实法治保障。这一进程不仅关乎资本市场本身,更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微观映射,检验着法治中国在新兴经济领域的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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