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风车乘客猝死案裁判规则——过错责任原则与普通人救助义务的司法厘定

发布时间:2026-09-22 10:22|栏目: 普法视角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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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2月,广西横州一起顺风车乘客猝死案引发关注。赵某通过出行平台搭乘韦某树的顺风车返乡过年,车辆抵达目的地时,韦某树发现赵某无应答、口吐白沫,经急救并拨打120后,赵某仍不幸死亡。公安机关认定死亡原因为“非暴力外伤致死”,后确认为心源性猝死。赵某父母将韦某树诉至法院,主张其“非法营运”且救助方式不当,索赔18万余元。横州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认定韦某树不承担赔偿责任。这一判决的核心法治争议在于:顺风车合乘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驾驶人对合乘人突发疾病的救助义务边界何在?过错责任原则在本案中如何具体适用?

一、争议主张的法理拆解:非法营运指控与救助义务之争

        原告方提出两项核心主张。其一,被告车辆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属于非法营运,应承担相应责任。其二,被告发现赵某病发后未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送医,而是先寻找村民联系家属,救助方式不当延误救治时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被告方则辩称,搭乘行程系合法顺风车合乘,路线与自身返乡路线一致,收费仅系成本分摊,不以营利为目的,无需取得网约车营运证件。发现赵某异常后,被告即实施掐人中、清理口鼻异物等急救措施,并寻求村民帮助通知家属、拨打120,全程留守现场配合救援,已尽到合理救助义务。

       双方主张背后涉及两组规则冲突。第一组冲突在于顺风车的法律定性:究竟应将其纳入道路运输经营行为进行规制,还是回归民事互助关系适用一般侵权规则?第二组冲突在于救助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要求驾驶人承担专业急救人员级别的救治义务,还是以普通理性人在紧急场景下的行为反应为尺度?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通过平台发布乘车需求,韦某树匹配自身返乡路线承接合乘,属于仅分摊通行成本、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共享出行行为,驾乘双方形成民事互助合乘关系,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根据交通运输部等多部门发布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私人小客车合乘按城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网约车营运监管规范。因此,原告主张的“非法营运”缺乏法律依据。

二、透视:救助义务标准与结果归责倾向的制度反思

      本案判决的深层价值,在于其对两个制度层面问题的正面回应。

       其一,救助义务的判断标准长期存在模糊地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但“尽力救助”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司法实践中容易产生分歧。若将“尽力”等同于“最优”,则任何救助行为都可能被事后追责;若将“尽力”降格为“形式化作为”,则可能纵容消极不作为。本案法院明确以“普通理性正常人在紧急场景下的行为反应”作为判断尺度,认定不能将被告等同于专业急救人员,对其施加严苛的专业救治义务。这一标准既符合法律规定的文义射程,也契合社会一般期待。

        其二,司法实践中存在“结果归责”的隐性倾向。在一些涉及人身伤亡的案件中,裁判者可能因损害结果的严重性而倾向于寻找责任主体,甚至不自觉地降低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证明标准。这种“谁死谁有理”的思维定式,本质上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偏离。本案法院严格坚持一般侵权责任的四要件——侵权行为、过错、损害结果、因果关系,逐一论证被告不存在过错、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体现了对过错责任原则的坚守。

        更深层的问题在于,顺风车作为共享经济的典型形态,其法律定性长期处于“网约车”与“私车互助”之间的灰色地带。交通运输部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虽已明确私人小客车合乘不适用网约车监管规范,但实践中执法尺度和司法认定仍存在差异。本案判决以“路线匹配、成本分摊、不以营利为目的”为核心标准,清晰厘定了顺风车合乘的民事互助属性,为同类纠纷提供了可操作的裁判路径。

三、观点与预判

       本案判决最值得肯定之处,在于其以鲜明的司法立场拒绝了“结果归责”的诱惑,重申了过错责任原则在一般侵权案件中的基础性地位。法院没有因为赵某死亡这一悲剧性结果而向被告分配责任,而是严格依据法律要件作出判断。这一立场并非对受害者的冷漠,恰恰是对法治精神的坚守——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法律要件为依据,而非以损害结果的严重程度或当事人的情感诉求为转移。

       从延伸影响看,本案至少在三个层面具有参照价值。第一,为顺风车合乘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规则。今后同类案件可参照本案思路,首先审查合乘行为是否符合“路线匹配、成本分摊、非营利”特征,进而确定适用民事互助关系而非运输合同关系,按过错责任原则处理。第二,以“普通人标准”衡量救助义务,为类似紧急救助场景中的责任认定提供了尺度。这一标准既不过度苛责施救者,也不放纵消极不作为,有助于鼓励社会互助行为。第三,判决传递了“理性维权应当建立在事实和证据之上”的信号,对于遏制“谁死谁有理”的滥诉倾向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顺风车行业的健康发展而言,本案判决亦释放了明确信号:合法合乘行为受到法律保护,驾驶人无需因不可预见的乘客自身健康风险而承担过度责任。这有利于消除公众参与共享出行的顾虑,促进绿色出行方式的推广。当然,这也提示合乘平台应进一步完善乘客健康告知机制和紧急救助指引,在技术层面为驾乘双方提供更充分的保障。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顺风车搭乘者猝死,司机该不该赔?》(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费文彬、廖子琳、欧阳开、秦莉佳)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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