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阿联合反诈行动背后的国际法治协同——普法视角

发布时间:2026-05-20 00:28|栏目: 普法图文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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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中美阿三国警方首次开展联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动》(来源:新华社,记者李明辉)整理。

2026年5月17日,新华社发布消息,中国、美国、阿联酋三国警方首次开展国际执法合作,联合打击迪拜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捣毁窝点9个,抓获犯罪嫌疑人276名。这则消息简短,却在国际执法协作领域释放了一个值得深究的信号:当跨境电诈犯罪的组织者藏身于第三国、被害人遍布全球、技术链路跨越多个司法管辖区时,国家间的执法合力究竟是如何形成的?一次联合行动的成功,又暴露出哪些尚未解决的结构性难题?公众对跨境电诈深恶痛绝,但舆论场对这一行动的解读多停留在“战果通报”层面。本文试图追问的是:在“三国联手”的表象之下,国际执法协作面临的法理障碍究竟是什么,本次行动又为此类障碍的破解提供了怎样的观察样本。

一、争议主张的法理拆解:管辖权如何从“碎片化”走向“拼接”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的执法困局,首先源于管辖权的碎片化。当诈骗团伙在迪拜设立窝点,通过美国社交平台接触中国境内被害人,诱导其在境外虚拟货币平台完成资金转移,一起案件同时触发三个以上国家的刑事管辖权。中国主张属地管辖和保护管辖——被害人系中国公民,犯罪行为结果地在中国;阿联酋主张属地管辖——犯罪实行的物理窝点在其领土内;美国主张属地管辖——犯罪所利用的社交平台、网络服务器可能位于其境内。在缺乏明确协作机制的情况下,这种管辖权重叠非但不会自然形成合力,反而极易演变为相互推诿或证据争夺。

本次联合行动能够在三国警方之间达成一致并付诸实施,其法律前提必然是一套事先协调的管辖权分配方案。行动通报中未披露具体法律文书,但可以从已有国际实践合理推断:三国很可能通过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或个案合作协议,明确了由中国主导侦查、阿联酋提供属地执法配合、美方提供平台数据调取支持的协作架构。在这一架构中,管辖权的“优先性”不再是一个排他性概念,而是被分解为侦查主导权、抓捕执行权、证据调取权等不同权能,分别赋予与特定环节联系最为紧密的一方。这种功能性分权的思路,打破了传统管辖理论中“要么全有、要么全无”的二元格局,为跨境犯罪治理提供了一种可复制的新范式。

值得关注的是,本案中阿联酋警方的配合是行动得以落地的关键一环。在过往诸多跨境电诈案件中,犯罪窝点所在地国家的执法意愿不足往往是最大的瓶颈。迪拜作为中东金融和人员往来枢纽,近年来已成为电诈犯罪团伙的重要聚集地之一。阿联酋此次选择参与联合行动,意味着其在电诈治理议题上释放了明确的合作姿态。这一姿态的法理动因,既有中阿双边执法合作备忘录的制度驱动,也可能与阿联酋维护其国际金融中心声誉的现实考量有关。无论动因如何,第三国从“被动容忍”到“主动参与”的转变,为跨境犯罪的属地管辖权行使提供了一个重要示范:属地国不能以“被害人在境外”为由消极回避,其承担的国际法义务中包含对在其领土内发生的有组织跨境犯罪的主动打击责任。

二、深层根源透视:证据跨境流动的制度性梗阻尚未突破

联合行动虽然成功收网,但276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接下来的刑事追诉程序将面对一个更为棘手的难题:证据的跨境获取与转化。这是当前国际刑事司法协作中最为薄弱的一环,也是制约跨境电诈追诉效果的制度性瓶颈。

电诈案件的证据体系高度依赖电子数据——社交平台的聊天记录、虚拟货币的链上转账记录、服务器日志、被告人之间的内部通讯。在本案中,这些数据极有可能分散储存在不同国家的服务器上,受到不同国家的数据保护法律体系约束。即便在情报共享阶段,美方能够以相对灵活的途径向中方提供平台数据线索,但一旦进入刑事诉讼的证据环节,任何一方调取的境外电子数据都必须满足本国证据法对合法性、真实性的审查要求。当前,中国刑事诉讼法对境外证据的审查采用较为严格的标准,境外电子数据如未经双边司法协助途径认证,其证据效力面临被法庭质疑的风险。而双边司法协助的传统渠道——请求书往来、公证认证、翻译——程序繁琐、周期漫长,与电诈案件被害人众多、资金流向复杂、要求快速追赃挽损的实践需求严重不匹配。

更深层的矛盾在于,各国对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标准存在实质性差异。美方在向中方移交涉及平台用户数据时,须遵守其国内隐私保护法律的限制性规定;阿联酋在提供窝点查获的电脑、手机中存储的数据时,同样需要评估其数据出境的法律合规性。本次行动的成功之处在于实现了物理层面的收网,但后续能否将这些物理证据高效转化为法庭上可用的定案证据,仍有待观察。一个乐观的信号是,近年来中国已开始探索远程视频作证、电子数据直接交换等新型协作方式。但整体来看,证据跨境流动的制度性梗阻尚未被突破,这仍是制约跨境犯罪全链条打击的最大掣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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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独立观点输出:从“个案协作”走向“机制化协作”是必然方向

本次联合行动无疑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但其更深远的法治影响,不在于单次行动的战果大小,而在于它为中国参与国际执法协作模式的升级提供了实践样本。从这一样本中,可以提炼出三个值得关注的趋势性判断。

第一,跨境电诈治理正在经历从“被动追诉”向“主动清源”的范式转换。 以往中国警方针对跨境电诈的打击,多依托于被害人报案后的个案追查,犯罪分子身处境外、抓捕困难的局面长期存在。近年来,伴随着与缅甸、柬埔寨、菲律宾等国开展的系列联合行动,打击策略明显转向主动清剿境外窝点,将防线前移至犯罪组织地。本次迪拜行动是这一策略在中东地区的首次落地,标志着清源行动的覆盖地域从东南亚向中东延伸,地缘布局进一步成型。

第二,大国协作首次实质性介入电诈治理。 与此前主要同周边国家开展合作不同,本次行动中美国的参与具有独特分量。美国是跨境电诈所依赖的主要社交平台和数字基础设施所在地,美方在情报线索共享、平台数据调取方面的配合,弥补了中国执法机关在境外数字取证领域的突出短板。这一合作模式若能持续并拓展,将从根本上改变跨境电诈犯罪分子的“技术安全区”认知——没有哪个平台、哪个技术链路是完全游离于国际协作网络之外的。

第三,从临时协作走向长效机制建设是必须迈过的一道坎。 本次行动依然是依托个案协商推进的一次性合作。要实现对跨境电诈犯罪的持续高压,必须推动协作机制从“一事一议”走向制度化。具体方向至少包括:建立跨国电诈情报实时共享平台,在确保数据安全前提下缩短线索流转周期;探索多边电子证据调取协议,建立符合各国法律标准的证据互认规则;推动将跨境电诈纳入国际刑警组织重点协调犯罪类型,提升行动协调的常规化水平。公安部有关负责人在通报中表示将“同更多国家深化务实合作,开展联合打击行动”,这一表态值得正面解读,但其最终能否落地为文本化的合作机制,将决定此次行动的历史定位——是一个孤立的成功案例,还是一个全新时代的起点。

四、延伸影响预判:类案治理格局将被重塑

可以合理预判,此次行动将对未来跨境电诈的法治实践产生以下方向性影响。

在震慑效应层面,迪拜行动向电诈犯罪团伙传递了一个清晰信号:中东地区不再是法外之地。这一信号预期将促使部分盘踞在迪拜的诈骗团伙向其他地区转移,客观上可能推动更多原本持观望态度的国家与中国启动类似的执法合作对话。转移并非消灭,而是对全球治理覆盖范围的新一轮检验。能否形成与犯罪迁移速度相匹配的执法合作网络扩张速度,是下一阶段的观察要点。

在规则创制层面,本次行动涉及的“中美阿”三角协作框架,可能为未来更广泛的国际反诈公约提供条款参照。特别是功能性管辖权分配的做法——侦办主导权、抓捕执行权、证据调取权由不同国家分别承担——有望在跨境犯罪的国际法理论中获得更正式的论述空间,从临时性安排上升为具有规范意义的原则。

在维权追赃层面,276名嫌疑人归案后,如何实现对被害人的退赔,仍是一个复杂问题。涉案资金多已通过加密货币渠道转移分散,跨境冻结与返还面临法律与技术双重障碍。这提示法律实务界:打击跨境电诈不能止于抓捕,追赃挽损机制的国际化建设需要同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网将持续关注此案的后续司法程序进展,特别是证据转化、量刑裁判、退赔执行等关键节点的法律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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