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随着消费市场的日益繁荣,商品包装作为“无声的推销员”,其设计的美观度与吸引力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然而,近年来,从“图片仅供参考”的方便面包装,到引发热议的“雪糕缩水”现象,商品实物与包装图示之间的显著落差,已成为消费投诉的高发领域。这一现象表面上是营销美学与产品现实的冲突,实则触及了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乃至虚假宣传认定的法律深水区。为此,本期“专家分享”栏目特邀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徐海燕,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与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芦云,以及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莹,共同就“‘图案仅供参考’能否成为商家免责‘护身符’”这一核心议题,展开权威法律解析。
在实务与学界,“图案仅供参考”这一标注的法律性质存在两种主要认识流派。一种观点认为,该标注属于典型的“格式条款”或“免责声明”,旨在预先排除或限制经营者因包装图示与实际产品不符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该标注仅是对产品展示方式的艺术性说明,其效力取决于经营者是否以“显著方式”履行了提醒义务,以及图示差异是否达到了“引人误解”的程度。
徐海燕教授明确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确立了消费者对商品真实情况的知情权,而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则对虚假广告作出了界定。因此,判断“图案仅供参考”是否有效,不能孤立地看待这四个字,而必须将其置于整个包装宣传语境中进行综合评估。若包装上的主视觉图与实物在“核心要素”(如形状、主要配料、规格尺寸)上存在根本性差异,即便印有该免责字样,经营者仍可能因未尽到真实、全面披露信息的义务而构成虚假宣传。
徐海燕教授进一步分析,经营者负有主动、真实、全面地提供商品信息的法定义务。包装图示作为商品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美化”行为必须恪守客观真实的底线。若美化仅限于色彩饱和度、光影效果的合理调整,并未改变产品的核心形态与成分,通常不被视为违法。然而,一旦美化导致产品核心特征发生实质性改变,例如将圆柱形雪糕体包装成精细的动物造型,或在剖面图中大幅夸大内馅比例,则超越了合理美化的范畴,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害。
针对是否构成消费欺诈,芦云主任提出了更为审慎的分析框架。她指出,欺诈的认定不仅要求客观上存在虚假陈述或隐瞒真相的行为,更要求经营者主观上具有“故意”或“明知”的恶意。如果包装图片与实物的差异源于拍摄角度、光线等技术性因素,且差异在合理范围内,一般不认定为欺诈。但是,若经营者蓄意通过精修图、AI渲染等手段,展示产品根本不具备的配料(如不存在的大块果肉)或显著夸大的数量(如实际净含量仅为图示一半),则极有可能因主观故意而构成欺诈。此时,“图案仅供参考”的标注不仅不能免责,反而可能成为证明经营者主观恶意的佐证。
徐莹律师则从格式条款效力的角度切入。她强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身责任的,必须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在实践中,许多商家将“图案仅供参考”以极小的字号印刷在包装的边角、接缝处,或使用与底色相近的颜色,使得消费者在正常选购过程中难以察觉。这种行为通常会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认定为未尽到“显著提醒义务”,该格式条款对消费者不发生法律效力。换言之,商家试图以“不起眼的小字”规避重大宣传责任的做法,在法律上难以获得支持。
困惑一:如何量化“合理美化”与“虚假宣传”的界限?
徐海燕教授建议,应建立更具操作性的量化标准。对于涉及商品核心功能、配料、规格的免责或限制性文字,其字体大小应与正文宣传文字保持一致,并使用与背景色反差明显的单一颜色。同时,监管部门可出台行业指南,明确不同品类食品包装图示的允许误差范围。
困惑二:全链条市场主体(生产商、供应商、销售商)的责任如何划分?
芦云主任指出,责任划分的关键在于“过错”。生产商作为包装设计的源头,若主导或默许了误导性包装,应承担首要责任。销售商若在进货查验环节未能发现明显的包装误导问题,或在陈列时放大宣传效果,也可能因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供应商则视其对包装内容的知晓与控制程度而定。
困惑三:消费者遭遇“图物不符”时,维权路径有哪些?
徐莹律师给出了明确的实操指引:消费者首先可与商家协商退货退款;协商不成,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主张商家涉嫌虚假宣传;若损失较大或涉及食品安全问题,亦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惩罚性赔偿。关键在于保存好包装实物、购物凭证及能够反映实物与包装差异的影像证据。

展望未来,随着数字图像处理技术(如AI生成图像)的广泛应用,食品包装图示的真实性问题将面临更严峻的挑战。如何规制AI美化带来的新型误导,将成为立法与司法实践的新课题。
针对专业受众的研究与实操建议:
研究者:可关注“算法包装”时代的消费者保护议题,探讨AI生成图像对传统“真实性”标准的冲击,以及如何通过技术规制(如强制标注“AI生成图像”)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实务律师与企业法务:在处理相关纠纷或进行合规审查时,应重点核查三点:一是包装主视觉图是否客观反映了产品的核心形态与成分;二是“图案仅供参考”等免责标注是否以“显著方式”呈现;三是产品的净含量、规格等信息是否清晰、准确地标示。对于企业而言,与其在包装上“画大饼”,不如将精力投入产品品质提升,这才是建立长期品牌信誉的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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