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帮助孩子成长为法治"小达人"》(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整理。一位基层法官十余年如一日担任法治副校长,将"童眼看法律"系列普法活动带入校园,让孩子们在模拟法庭中感受程序正义,在"小白网上遇险记"的故事里记住网络安全原则。这一实践背后,蕴含着法理学中一个常被忽视却至关重要的基础命题:法不仅具有强制与惩罚功能,更具有深远的教育作用。准确理解法的教育作用,是厘清"法治社会如何建成"这一根本问题的逻辑起点。
一、认知误区:法的作用被窄化的三种常见错解
入门学习者乃至部分社会公众,对法的作用常存在三重误读。第一重误读是将法等同于刑法,将法的作用等同于强制与制裁。在这种观念中,法律是"抓人的工具",是"事后的惩罚",人们只有在违法之后才与法律发生关联。这种认知忽略了法在事前引导、观念塑造层面的积极功能。
第二重误读是将普法教育视为"知识灌输"或"走过场"。有人认为法治教育只是向受众单向度地宣讲条文,是一种外部附加的"说教",而非法律自身固有的作用方式。这种误读割裂了法律实施与法治教育之间的内在联系,未能认识到法的教育作用本身就是法律运行机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重误读是认为法的作用仅指向成年人,与未成年人无关。事实上,青少年时期是法律意识形塑的关键阶段。如果仅将法律视为成年人的行为规则,便无法理解为何我国要在中小学普遍设立法治副校长制度,也无法理解"法治中国"建设为何要将青少年法治教育作为基础性工程。
二、概念溯源:从"法的影响"到"规范作用"的学说演进
法的作用(Function of Law)是法理学的核心研究对象之一。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的作用是由国家确立并以强制力保障实施的社会规范体系对社会关系产生的影响。在当代法理学通说中,法的作用通常被划分为规范作用与社会作用两个层面。规范作用是指法作为行为规范对个体行为产生的直接影响;社会作用则是法作为社会调控手段对社会整体运行的宏观功能。
在规范作用内部,学界主流观点借鉴分析法学传统,将其进一步细分为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和强制作用。其中,法的教育作用(Educational Function of Law)是指通过法的制定、实施、宣传及法律适用活动,对一般人(包括特定案件当事人以外的社会公众)今后的行为产生积极影响,培养其法律意识、引导其养成依法行事习惯的作用。
这一概念的独立化经历了较长的学术演进。早期法理学多将"教育"视为法律实施的附带效果,而非独立作用类型。随着法治实践的发展,尤其是20世纪后半叶以来"预防型法治"理念的兴起,学界逐渐认识到:法的教育作用具有区别于指引与强制的独特机理,它是法律从"纸面条文"走向"内心信仰"的关键桥梁。在我国,从"一五普法"到"八五普法",从"法制宣传"到"法治教育",再到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全面推开,本质上都是法的教育作用在制度层面的具体展开。

三、核心内涵:法的教育作用的构成要件与本质特征
根据法理学通说,法的教育作用的完整内涵可拆解为四个构成要件。第一,以法的规范性为前提。教育作用并非空洞的道德说教,而是以国家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为内容载体。正如原文中法治副校长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治理念融入校规,其教育功能的根基正在于校规背后法律规范的规范性。
第二,以法律实施和普法活动为载体。法的教育作用通过两种路径实现:一是法律的动态实施,即执法、司法活动对社会公众产生的示范与警示效应;二是静态的普法宣传,即通过制度化教育将法律知识转化为社会共识。原文中"小小法官"模拟法庭与"互联网+法治教育"直播,正是两种路径的融合实践。
第三,以影响行为人法律观念为直接目的。教育作用不直接改变具体行为,而是先改变行为人对法律的认知、态度与情感,进而影响其未来行为选择。法官在留守儿童抚养费纠纷案中,通过"圆桌审判+心理疏导"让未成年人理解法律程序、感受司法温度,其深层机理正是通过观念影响实现行为引导。
第四,以预防违法、养成法治信仰为最终效果。与强制作用的事后惩戒不同,教育作用的核心价值在于事前预防。当社会公众普遍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意识时,法律便从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自觉,法治社会才算真正建成。
法的教育作用由此呈现出四项本质特征:预防性(面向未来行为)、普遍性(面向不特定大众)、间接性(通过意识中介影响行为)以及长期性(需要持续浸润而非一蹴而就)。
四、异同辨析:法的教育作用与相近概念的核心差异
准确理解法的教育作用,必须将其与两类相近概念加以区分。
其一,与法的强制作用相比:强制是外在威慑,教育是内在认同。法的强制作用(Coercive Function)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形成外在威慑,其逻辑是"因为害怕惩罚所以不敢违法"。法的教育作用则通过普法与法律实施培养内在认同,其逻辑是"因为理解法律所以自觉守法"。二者并非对立,而是互补:强制作用为教育作用提供底线保障,教育作用则为强制作用减少适用场景。一个成熟的法治社会,应当让强制作用退居幕后,让教育作用走向前台。
其二,与法的指引作用相比:指引是"个体规范",教育是"社会培养"。法的指引作用(Guiding Function)是指法律规范对行为人本人行为提供的直接导向,回答的是"我应当如何做"的问题。法的教育作用则超越个体,指向社会整体法律素养的提升,回答的是"我们如何共同养成法治观念"的问题。原文中法治副校长面向全校学生开展普法,而非针对某一具体案件当事人进行法律指导,其活动性质正是教育作用而非单纯的指引作用。
其三,与道德教育相比:法治教育以制度刚性为边界。道德教育依赖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内心信念,具有柔性约束特征;法治教育则以国家意志性、程序性和强制力为后盾,具有明确的制度边界。法治副校长将"权利与义务对等"理念写入校规,正是借助制度的刚性确保教育内容的有效实施,这是道德教育无法单独实现的。

五、知识延伸:法的教育作用在部门法实践与法治建设中的应用
法的教育作用并非抽象理论,它在多个法治实践领域具有明确的应用场景。
在未成年人保护领域,法治副校长制度的全面推行,是法的教育作用在青少年群体中的制度化落地。《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相关规定,均强调学校、家庭、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大保护"的协同。其中,司法保护向教育领域的延伸,正是通过法治副校长的日常普法、模拟法庭、圆桌审判等机制,将司法经验转化为教育素材,实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辐射效应。
在全面依法治国战略中,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升级,从"有法可依"到"全民守法"的转型,无不依赖法的教育作用的充分发挥。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只有当法律真正被人民内心认同和自觉践行时,法治中国建设才能获得不竭动力。这正是法的教育作用在国家治理层面的战略定位。
在基层普法与法治文化建设中,法的教育作用提示我们:有效的法治教育必须完成"规范语言"向"生活语言"的转化。原文中法官以"小白网上遇险记"讲解网络安全,用法治绘画比赛激发孩子兴趣,其法理意义在于:法的教育作用的实现程度,取决于普法者能否将抽象条文转译为受众可理解、可共鸣的生活叙事。脱离生活场景的"法言法语"堆砌,恰恰是对法的教育作用的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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