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引领区域协同 构筑三大动力源融合发展法治新格局

发布时间:2026-06-20 14:12|栏目: 普法图文 |浏览次数:

区域协调发展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支撑,是实现共同富裕的内在要求。国家"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巩固提升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动力源作用"。作为中国经济的"动力源",这三大区域也是地方"十五五"规划纲要中的高频词:区域内不同省份结合自身实际加强协同联动;内蒙古、宁夏等内陆地区,也凭借清洁能源等领域优势与三大区域加强协同合作。记者梳理发现,在31份省区市"十五五"规划纲要中,提及"粤港澳""长三角"和"京津冀"的省区市分别有29个、28个和25个,体现了三大"动力源"的广阔辐射范围。从法治视角审视这一重大区域战略,三大动力源的协同推进不仅是经济布局的优化调整,更是国家区域治理法治化的重大实践。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区域协调发展,是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是破除区域壁垒、促进要素流动、实现利益共享的制度保障,更是推动形成以"一马当先"带领全国发展"万马奔腾"战略局面的法治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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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十五五"规划区域战略的顶层法治定位,为三大动力源协同发展提供了制度框架和法治依据。规划将"巩固提升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动力源作用"纳入国家战略部署,这一法定定位意味着三大区域协同发展具有国家规划的法律约束力和行政执行力。从法治体系角度看,区域协调发展需要在宪法框架下统筹推进,依托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法治化实施机制,确保国家战略在地方层面的有效落地。北京、上海、广东作为三大区域核心,在"十五五"规划纲要中分别确立"一核""龙头"和"主力军"的定位,这些地方规划与国家规划形成上下贯通的法治体系,构成了区域协同发展的规范基础。31个省区市在地方规划中主动对接三大动力源,体现了区域协同发展中中央统筹与地方主动的法治关系。从区域治理法治化角度看,"十五五"区域战略着力于两个维度:一是区域内战略的深化实施,聚焦不同区域发展的战略目标;二是区域间联动发展,促进基础设施"硬联通"和体制机制"软衔接"。这要求建立跨行政区的规划统筹、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法定机制,以法治手段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和市场分割,促进要素跨区域自由流动,在法治轨道上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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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协同发展与疏解非首都功能的法治保障,是区域协同治理的典范探索。北京"十五五"规划纲要明确"强化区域协同","统筹推进非首都功能疏解和首都功能优化提升,发挥首都'一核'辐射作用,带动'新两翼'实现更大突破",这一战略部署具有明确的法治内涵。从行政法治角度看,非首都功能疏解涉及行政权力调整、产业转移承接、人口规模管控等复杂问题,必须在法治框架下依法有序推进,建立疏解工作的法定程序、标准规范和监督机制,保障疏解过程依法依规。天津明确"迎头对接资源流向",河北提出"在对接京津、服务京津中更好发展自己",这种差异化定位需要在区域协同法治机制中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跨区域资源配置的利益协调和补偿机制。三地共建北京(京津冀)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围绕氢能、生物医药、高端仪器设备和工业母机等六大产业链进行产业协作,这要求在法律层面建立知识产权共享、科研成果转化、产业政策协同的法治机制,依法保护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法治深化,还需要在生态环保、公共服务、社会保障等领域建立跨区域的协同立法和执法协作机制,以法治一体化推进区域一体化,让协同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三地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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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一体化"硬联通"与"软衔接"的法治机制,是区域协同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引擎。上海"十五五"规划专门部署"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中更好发挥龙头带动作用",提出共建上海(长三角)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共育长三角世界级产业集群,这一龙头定位需要在法治框架下转化为可执行、可监督的法定职责。江苏推进上海与苏州重点领域同城化发展、浙江纵深推进嘉兴与上海全面接轨发展、安徽联合苏浙建设省际毗邻协同发展区,这些同城化举措涉及行政区划调整、公共服务共享、社保转移接续等深层次改革,必须以法治方式明确同城化的实施路径、标准体系和保障机制。从"硬联通"角度看,长三角已创建26个国家级先进制造业集群,涉及大飞机、生物医药、集成电路等领域,产业链跨区域布局需要在法治层面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标准、产品质量规范和监管执法协作机制,消除行政壁垒对产业链协同的阻碍。从"软衔接"角度看,科技、数据、人才和产业链的跨区域深度融合,要求建立数据共享交换的法治规则,依法规范跨区域数据流动,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安全。时的科技"上海总部引领、长三角协同布局"的发展格局,正是长三角一体化法治环境的生动写照。谋划建设杭合创新带等跨区域协同载体,需要在法治层面建立共建共管共享的治理机制,以法治一体化为长三角高质量发展注入强劲动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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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港澳大湾区规则衔接与要素流动的法治创新,是"一国两制"框架下区域协同的突破性探索。广东"十五五"规划致力于"发挥好主力军和火车头作用",勾勒以广深港和广珠澳科技创新走廊为"两廊"、以深港河套和粤澳横琴为"两点"的空间布局,这一战略部署涉及内地与港澳法律制度的协调衔接,具有独特的法治创新意义。从规则衔接角度看,广东积极推动"深入推进职称评价和职业资格认可",需要在法治层面建立内地与港澳职业资格互认的法定标准和程序,打破制度壁垒,促进人才自由流动。拓展"湾区标准""湾区认证"实施范围和应用场景,实质上是三地标准化法治体系的对接融合,需要在法律框架下建立标准互认、结果互信的制度机制,以法治方式统一市场规则。加快推进粤港澳三地数据高效便利安全流动,涉及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跨境适用,需要依法建立数据跨境流动的安全评估和监管机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数据要素自由流通。深港河套和粤澳横琴等重点合作平台的法治建设,需要在"一国两制"原则下探索建立特殊的法治安排,依法明确合作区域的治理架构、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机制,为粤港澳深度融合发展提供法治试验田,打造规则衔接示范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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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产业协同与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建设,是三大动力源发挥辐射带动作用的关键支撑。2025年,长三角地区生产总值达34.7万亿元,占全国比重为24.9%,三大动力源在全国经济格局中的战略地位,决定了其必须率先破除市场分割、推动市场统一。从法治角度看,区域产业协同需要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框架下建立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依法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防止行政垄断和市场壁垒。推进科技、数据、人才和产业链的跨区域深度融合,需要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区域协作法治机制,依法打击跨区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保护创新成果。在产业发展中,低空经济、eVTOL等新兴产业涉及跨区域空域管理、适航认证、安全监管等法律问题,需要在法治层面建立区域协同的监管框架,明确监管标准和责任分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要求三大动力源率先垂范,在法治层面探索建立跨区域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标准化的政务服务流程,以法治手段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区域产业协同的法治深化,还需建立产业转移的利益共享机制,依法规范飞地经济、共建园区等合作模式的利益分配,实现区域间优势互补、互利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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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陆省份对接动力源与区域利益共享的法治机制,是推动全国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创新。内蒙古"十五五"规划设专章提及深度融入京津冀协同发展,实施"京数蒙算"工程等45项重大合作事项,这种跨区域合作需要在法治框架下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依法明确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分工和利益分配。京能电力乌兰察布1500MW"风光火储一体化"项目补充京津冀地区绿电供应缺口,这类跨区域能源合作项目需要在法律层面建立长期购售电合同制度、电价形成机制和绿色电力交易规则,以法治方式保障合作的可持续性。宁夏提出深化与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务实合作,建设面向东部地区的算力保障基地、电力输出基地、蔬菜供应基地,这要求建立跨区域资源互补的法治框架,依法规范资源开发、产品供应和服务保障的标准与流程。区域利益共享机制的法治化,核心在于建立生态补偿、产业转移收益分配、公共服务成本分担等法定制度,依法保障欠发达地区在区域合作中的合法权益,防止"马太效应"加剧区域差距。健全区域间规划统筹、产业协作、利益共享等机制,需要在更高层面制定区域协调发展的法律法规,为内陆省份对接三大动力源提供制度保障,让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法治红利惠及每一个地区。

法治是区域协调发展的制度基石,三大动力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实践场域。"十五五"时期,区域协调发展进入深化实施的关键阶段,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破解区域协同中的体制机制障碍。下一步,应加快区域协调发展立法进程,研究制定区域协调发展促进法,为跨区域合作提供顶层法治设计;应深化区域协同立法和执法协作,在生态环保、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建立区域法治协作机制;应完善区域利益共享的法治保障,建立生态补偿、产业转移、飞地经济等领域的法定规则,实现发展成果公平共享。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履行区域协调发展法治责任,将三大动力源建设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体系,以法治力量破除区域壁垒、促进要素流动、实现协同共赢,为构建优势互补、高质量发展的区域经济格局提供坚实法治保障,以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实践助力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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