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筑牢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安全屏障》(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整理。杨东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融法研究所所长、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长期深耕金融法治与数据治理交叉领域研究,主持多项国家级金融数据安全立法研究课题,是《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分类分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起草论证阶段的核心咨询专家。在数字金融迅猛发展的时代背景下,金融信息服务数据治理已成为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国家安全和数字经济发展的关键议题。《指南》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数据治理的制度空白,更标志着金融数据治理理念从单一安全导向向安全与价值并重的战略转型,对构建中国特色金融法治体系具有里程碑意义。
金融信息服务数据的法律属性界定,始终是学界与实务界争议的焦点。传统观点将金融数据简单划分为公共数据与商业数据二元体系,忽视了金融信息在价格发现、风险传导中的特殊功能。杨东教授指出,金融信息服务数据具有"公共性"与"市场性"双重属性:公共性体现为数据对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影响,关系国家金融安全;市场性则表现为数据在资源配置中的经济价值,涉及多元主体权益分配。这一界定突破了传统数据确权理论的局限,为后续分类分级提供了法理基础。实务界对此存在三派观点:监管派主张强化公共属性,以国家安全为优先;市场派强调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折中派则寻求动态平衡机制。《指南》通过体系化规则设计,实际上采纳了折中路径,既保障公共利益,又释放市场活力。

《指南》在制度设计上的创新性,集中体现在分类分级体系的精细化构建。在数据分类维度,构建了"业务数据、用户数据、企业数据"三级分类体系,这一架构具有显著的法理创新价值。业务数据涵盖行情数据、交易数据、衍生数据等9个二级类别,其核心在于确认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对数据加工增值的合法权益。杨东教授特别强调,这类数据的价值创造源于机构的专业处理能力,而非原始数据本身,这为数据产权界定提供了新思路。用户数据细分为个人与机构用户数据,其中个人用户数据进一步区分为基本信息、交易行为、生物特征等敏感层级,体现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精细化保护理念。值得注意的是,《指南》将机构用户数据单列,解决了金融机构作为数据提供者与使用者的身份冲突问题。企业数据聚焦机构内部运营数据,明确其商业秘密属性,划定了数据流通的边界红线。
在数据分级层面,《指南》确立的四级体系具有风险精准防控的制度优势。核心数据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命脉,如系统性风险监测指标,实行最严格管控;重要数据包括金融基础设施运行数据,需经安全评估方可流通;敏感一般数据涵盖个人金融信息,通过隐私计算技术实现"数据可用不可见";常规一般数据则可依法自由流通。杨东教授分析指出,这种梯度化管理机制有效解决了"一刀切"监管导致的市场僵化问题。某全国性金融数据服务商的合规实践表明,分级管理使数据流通效率提升40%,同时安全事件下降65%,验证了制度设计的科学性。

面对金融实务界的普遍困惑,《指南》在监管协同机制上实现了突破性创新。长期以来,金融信息服务处于"三不管"地带:金融监管部门认为其非持牌机构,网信部门缺乏专业判断能力,市场监管部门侧重竞争秩序维护。杨东教授指出,《指南》确立的六部门协同治理模式,通过网信部门统筹数据安全、金融监管部门提供专业支撑、统计部门衔接经济口径的分工机制,有效破解了监管套利难题。对于金融法务人员关注的数据合规成本问题,专家建议采取"分类分级先行、技术赋能跟进"的渐进策略:首先完成数据资产盘点与初步分级,再依托联邦学习、多方安全计算等技术降低合规成本。某省级金融监管局试点数据显示,该策略可使机构合规成本降低30%以上。
展望未来,《指南》的制度价值将在金融法体系化建设中进一步彰显。杨东教授提出三点专业指引:其一,在《金融法》制定过程中,应将金融信息服务明确纳入金融活动范畴,确立其法律地位;其二,推动数据分类分级制度从行业指引上升为法律规范,明确违法责任与救济机制;其三,构建基于分类分级的跨境数据流动"白名单"制度,在保障安全前提下提升我国数字金融国际竞争力。对于学术研究者,建议重点关注金融数据产权分置理论、监管科技伦理边界、跨境数据流动国际规则协调等前沿议题;对实务工作者,则需深入理解分级标准在具体业务场景中的适用逻辑,建立动态合规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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