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航空公司原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

发布时间:2026-11-04 10:56|栏目: 案例普法 |浏览次数: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手握经营管理、项目审批、资源调配等公权力,一旦理想信念滑坡,把岗位职权当成换取私利的筹码,终将触碰法律红线,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近期,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原党组书记、董事长刘绍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这一起涉案时间跨度长、涉案金额巨大的国企高管职务犯罪案件,再次向全社会释放出持续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坚持有腐必惩的强烈信号。下面结合案件事实,带领大家看懂受贿罪相关法律边界,认清权力不能用来交易的法治道理。

 一、还原完整案情

        该案的审理时间线清晰完整,早在2026年7月24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已经公开开庭审理这起受贿案件。庭审全程依法公开,检察机关当庭出示全部证据,被告人刘绍勇以及辩护律师对证据逐一质证,控辩双方围绕案件事实、量刑情节充分发表意见,刘绍勇在法庭上作最后陈述,当庭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群众三十余人走进法庭旁听,整个庭审过程规范透明,充分保障被告人各项法定诉讼权利。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2年一直持续到2023年,长达二十余年的时间里,刘绍勇先后在多家大型航空央企担任重要领导职务,包括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国南方航空集团公司总经理兼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以及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兼东航股份公司董事长等岗位。在此期间,他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自身职权、地位带来的影响力,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请托,在企业经营、项目承揽、航线管理等多项事关航空企业发展、市场资源分配的事项当中,为请托人提供帮助,以此换取财物,非法收受的财物折算人民币总额达到6750万余元。

        2026年11月3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一审公开宣判。法院认定刘绍勇构成受贿罪,综合全案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同时,对刘绍勇全部违法所得财物以及对应的孳息依法予以追缴,统一上缴国库。

        法院在裁判中明确,刘绍勇受贿数额属于法律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本应依法从重惩处,但案件同时存在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部分受贿事实属于犯罪未遂;到案之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态度明确,并且积极配合退赃,本案全部赃款赃物以及孳息都已经追缴到位。综合上述法定情节,法庭依法对其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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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提炼大众最关心的法律焦点

        第一个疑问:同样是受贿犯罪,为什么有的人量刑很重,本案当中数额特别巨大却获得从轻处罚?很多群众简单理解为只要收钱数额大就一定会判最重刑罚,不清楚法律设置从轻情节的适用规则。

        第二个疑问:利用岗位影响力帮别人办事、收取好处,是不是只有直接主管审批才构成受贿?不少人存在误区,觉得只要不是自己亲手签字审批,只是利用身份、人脉给他人牵线搭桥,就不算受贿。

 三、法治点评本案的法律逻辑

        针对第一个疑问,首先要明确,受贿罪的量刑,核心看受贿金额,同时还要结合犯罪形态、归案后的表现等一系列法定情节综合判断,不是只以金额单一标准下定论。根据《刑法》关于受贿罪的相关规定,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的,有对应的量刑区间,但是法律同时设置了法定从轻、减轻的情形。

        本案里面的从轻理由包含多项:一是部分受贿属于未遂,也就是已经着手实施收钱的行为,最后因为客观原因没有拿到财物,对于未遂犯,法律本身就规定可以比照既遂从轻;二是坦白情节,到案后如实交代罪行,还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原先没有掌握的大部分受贿事实,属于坦白当中情节较好的情形;三是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主动退缴全部赃款,没有给国家造成财产损失。多项从轻情节叠加,法院在法定幅度内从轻判处十四年有期徒刑,判决结果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第二个疑问,很多人容易踩认知误区。受贿罪的行为方式不局限于直接利用自己手中的审批职权。法律当中明确,行为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同样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刘绍勇长期在国内头部航空央企担任一把手,行业内影响力强,即便部分事项他不直接审批,但是他的身份、地位能够对相关事项办理产生决定性影响,以此为条件换取财物,同样属于权钱交易,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这一点也是很多国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容易忽视的法律风险点,权力带来的影响力,同样不能拿来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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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警钟长鸣

        首先,对于国企、机关、事业单位等手握公共管理资源的公职人员、国企管理人员,一定要划清权力边界。公权力来源于国家和人民,只能用来履职办事,不能用于换取礼金、财物、好处。不要抱有“只是帮朋友搭个线、不收现金就没事”“事情过去多年不会被查到”的侥幸心理,职务犯罪没有时间上的“安全区”,权钱交易无论时间跨度多长,一旦查实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其次,对于企业经营者、市场从业者,也要树立合规意识。不要试图通过向领导干部输送财物、利益的方式,换取项目、资源、政策倾斜。花钱请托获取便利的行为,不仅领导干部构成受贿,行贿一方同样会触犯行贿类犯罪,一旦案发,企业经营、个人人身自由都会受到严重冲击,合法经营才是长久之道。

        最后,普通群众也可以通过这类案件增强监督意识。如果发现身边存在公职人员、国企干部利用职权收受好处、违规为他人谋利的线索,可以通过正规监督渠道进行反映,监督也是守护法治、守护公平市场环境的重要方式。

        这起案件再次印证,反腐败没有例外,不管职务高低、岗位重要与否,只要触碰纪法红线,就一定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时也提醒大家,认罪认罚、主动退赃等制度,是法律给犯罪行为人改过的通道,但这不是规避重罚的“护身符”,最好的选择永远是守住底线,从一开始就不触碰权钱交易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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