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治中国建设网始终关注基层公共安全与法治实践。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案释法素材,不仅揭示了“黑加油点”对公共安全的巨大威胁,更清晰划定了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法律红线。通过全民普法视角解读此案,旨在让公众明白:即便未发生实际爆炸,只要存在“现实危险”,同样难逃刑责。这不仅是一次法治科普,更是对每一位经营者的严厉警示。
2025年8月4日傍晚,湖北襄阳高新区七里河派出所民警在例行巡逻时,敏锐地发现辖区内一家汽修厂内有人正在私自售卖汽油。民警迅速行动,当场控制了汽修厂负责人孙某,并在其烤漆房内查获了一台私自安装的撬装式加油机,以及477.5升疑似汽油物质。
经初步调查,孙某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擅自从事汽油存储与经营。为招揽生意,他在多个“车友会”微信群发布低价加油广告,利用差价牟利。然而,这间烤漆房紧邻卫生服务站,背靠居民楼,周边电气线路密布,机油、漆料等易燃物随处可见,无异于一颗随时可能被引燃的“不定时炸弹”。
同年8月5日,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孙某立案侦查。案件移送襄阳高新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办案检察官实地勘查发现,该黑加油点距离居民小区仅约10米,距卫生服务站仅约5米。经专业评估,该场所完全不具备存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在审查卷宗时,检察官从一串大额转账记录中发现了关键线索:孙某与聂某之间频繁发生数万元资金往来,时间与黑加油点经营周期高度吻合。经查,聂某曾因同类犯罪被判刑,且深度参与了孙某的经营活动。检察机关依法监督立案,最终聂某也被批准逮捕并提起公诉。
2026年1月16日及7月28日,法院先后以危险作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聂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目前判决已生效,涉案加油机及汽油已被依法没收处理,安全隐患彻底消除。

许多普通群众甚至部分经营者存在一个严重的认知误区:认为只有发生了爆炸、火灾等实际事故,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本案中,孙某和聂某虽然尚未引发实际伤亡,但为何依然被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定罪判刑?
这恰恰是法治中国建设网在以案释法中需要重点澄清的法律焦点:危险作业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的罪名,它属于“具体危险犯”,而非“结果犯”。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定违法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即便事故尚未发生,也足以构成犯罪。本案中,烤漆房紧邻居民区、缺乏安全设施、存储大量汽油,这种“现实危险”是客观存在且紧迫的,法律必须提前介入,防患于未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是全民普法中极具警示意义的样本。首先,孙某和聂某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汽油这一危险化学品,行为本身已触犯刑法禁止性规定。其次,检察机关通过补充侦查,用专业评估报告锁定了“现实危险”这一核心要件:距离居民区10米、卫生服务站5米、电气线路老化、易燃物堆积,这些客观环境因素叠加,使得危险具有高度盖然性。
再者,本案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漏犯”的精准打击。检察官没有止步于孙某的供述,而是通过资金流向深挖出有前科的聂某,体现了法治中国建设网所倡导的“不枉不纵、罚当其罪”的法治精神。聂某作为累犯,在明知法律后果的情况下仍参与犯罪,主观恶性更深,最终获刑七个月,彰显了法律的威慑力。

通过法治中国建设网的以案释法,我们必须向广大社会公众和经营者发出明确警示:
第一,严禁无证经营危险化学品。汽油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危险化学品,任何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存储、销售。不要轻信“低价油”“内部油”,这不仅涉嫌违法,更是在拿自己和邻居的生命开玩笑。
第二,警惕身边的“黑加油点”。如果你发现小区周边、汽修厂、停车场等区域有私自改装的加油设备、油罐车频繁出入,请立即拨打110或12350举报。你的一个电话,可能挽救整栋楼的安全。
第三,切勿心存侥幸,法律红线不可触碰。危险作业罪的设立,就是为了将安全防线前移。不要以为“没出事就没事”,只要存在“现实危险”,刑责就在眼前。特别是对于有前科的人员,法律将依法从严惩处。
第四,经营者必须落实主体责任。汽修厂、物流园等场所管理者,要定期检查场地租赁情况,严禁将场地出租给无资质人员从事危险作业。一旦发现违规,必须立即制止并报告,否则可能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安全无小事,法治是底线。法治中国建设网将持续关注此类案件,通过法治科普助力全民普法,让每一位公民都成为法治中国的建设者和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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