蔬菜批发场逼商户二选一——案例普法划清垄断边界

发布时间:2026-09-14 11:08|栏目: 案例普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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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中国公平竞争政策宣传周期间发布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覆盖农产品批发、机动车检测、水泥、混凝土、污水处理、热蒸汽等民生和生产服务领域。 其中“谭某与某农产品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受普通商户关注:一个卖菜批发商,被市场运营方要求只能在一个物流园经营,去别的市场就要被收三倍服务费,这到底是不是垄断?本文用故事化方式还原案情,把裁判逻辑拆开讲,给蔬菜批发、水果批发、农贸市场承租户以及普通消费者都提个醒。

一、还原完整案情

        2017年12月,谭某入驻某甲物流园从事蔬菜批发,与运营该物流园的某农产品公司签订长期档位租赁合同。合同里有一条很关键:谭某作为主要经营场所只能在甲物流园做蔬菜批发,如果同时去该农产品公司竞争对手的乙市场经营,对方可以解除合同、收回档位。

        到2023年6月,某农产品公司发现谭某在乙市场也有经营行为。此后至2024年2月,公司不再按原来标准收交易服务费,而是把谭某的服务费提高到原标准的三倍,并明确告知:不能两边市场都做,只能“二选一”,退出乙市场才可考虑恢复原来收费。

        谭某认为,自己作为普通蔬菜批发户,被强行要求独家经营,且因去竞争市场就被加倍收费,既影响档位稳定,也直接增加经营成本。他先与物流园沟通无果,随后向法院起诉,主张某农产品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通过惩罚性收费、排他合同迫使自己“二选一”,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要求赔偿多付费用及其他经营损失。

       一审法院查明,甲物流园在当地蔬菜供应中占比很高,某甲物流园承担某市90%的蔬菜供应,甲市场规模明显超过乙市场,入驻蔬菜批发商对档位、客流、仓储和配送依赖性强。 某农产品公司则抗辩:自己没有市场支配地位,提高服务费属于合同约定和正常经营管理,不构成垄断。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农产品公司在某市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通过合同禁止商户到竞争市场经营,并以三倍服务费作为惩罚,既构成限定交易,也涉及差别待遇,判决其向谭某赔偿超额交易服务费损失408195元、经营损失10万元、律师费6.2万元。 某农产品公司不服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围绕相关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性质和损失计算进一步审查,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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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炼大众关心的法律焦点

        普通读者看完这个案子,最容易卡住的有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商户签了“只能在我这经营”的合同,去别的市场就被加价,这难道不是合同自由吗?很多批发商和农贸市场运营方会认为,档位是我的,租给谁、要求独家经营、违约加费,都是商业约定。但反垄断规则看的不只是“有没有签字”,还要看签合同的一方是不是在相关市场有支配力、限制条款会不会把竞争搞僵。若运营方借支配地位用惩罚手段逼独家,合同中的排他条款就可能从商业合作变成违法限定交易。

        第二个问题:同样收服务费,为什么对谭某收三倍就算问题?是不是只要价格不一样都叫垄断?这里要分清:普通企业根据交易量、档位位置、服务内容不同定价,不一定违法;但如果运营方是因为商户去了竞争对手那里,用加价当惩罚,目的不是覆盖成本,而是逼商户放弃其他市场,这种“差别收费”会被整体认定为实现限定交易的手段。 最高法在本案中明确,不应把它简单拆成单独的差别待遇,而要看它是否服务于“二选一”和排除竞争。

三、法治点评

       本案先界定“相关市场”。法院结合蔬菜批发品类、档位租赁服务、保鲜期短、运输损耗、地方“菜篮子”供应格局等因素,把相关商品市场定为蔬菜批发档位租赁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定为某市。 这意味着不是把所有农产品、所有城市市场混在一起比,而是看蔬菜批发档位、在本地能不能被其他渠道替代。

        再判断“市场支配地位”。甲物流园承担当地九成蔬菜供应,经营规模远超乙市场,商户长期依赖其档位、客流、仓储和结算体系,换市场成本高。 这些事实综合起来,说明某农产品公司不是普通出租铺位的“小房东”,而是在本地蔬菜批发档位租赁环节具有能够制约商户、排斥竞争的地位。

        行为性质上,涉案合同要求商户只能在一处经营,去竞争市场就解除合同、收回档位;实际执行中又用三倍服务费作惩罚。 按照反垄断有关规则,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交易、不得与特定竞争者交易,可能构成限定交易;以不公平条件或惩罚性差别价格逼迫排他,也可能同时触及差别待遇。 但本案的重点不在于“价格高一点”,而在于加价是为了强制独家、消除乙市场带来的竞争。最高法因此将其整体评价为以惩罚性差别待遇实现限定交易,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责任结果上,一审按超额服务费、经营下滑损失、合理律师费支持赔偿;二审认为直接损失即多付服务费、可得利益即因限制交易导致交易量下降损失均有依据,维持赔偿合计约57万元(服务费损失408195元+经营损失10万元+律师费6.2万元)。 这对运营方是明确信号:用惩罚性手段逼商户“二选一”,不仅可能被判令退费赔偿,还会形成司法判例,影响整个农产品流通行业合规。

四、警钟长鸣

       给蔬菜、水果、水产等批发市场商户的建议:签档位合同不要只看租金,要把“是否允许到其他市场经营”“违约是否解除档位”“服务费调整条件”逐条留底。若运营方口头要求“只能在我这干”、去别处就加费、降档位、关系统、收钥匙,应保存合同、通知、聊天记录、缴费凭证、同期其他商户收费表。损失发生后可先发书面异议,再向市场监管反垄断执法部门举报,或按民事垄断纠纷起诉要求停止行为、退还多收款并索赔。

        给农产品物流园、农贸市场运营方的建议:不因自己份额大就设“独家经营罚则”。合理管理可以用统一的卫生、秩序、安全管理规则;但不能用三倍费、四倍费、收回档位、封系统等方式惩罚商户去竞品市场。平台型市场可设正常优惠和激励,但“不独家就惩罚”的条款要尽量审慎,必要时按现行反垄断要求做合规审查,避免把差别收费包装成管理费。

        给供应商和采购商的建议:如果某个蔬菜批发市场长期只让固定商户进场,其他市场进不去、价格谈不动,供应成本会转嫁到菜价上。发现某市场统一要求供货商独家供货、不到别处批发就扣点,可收集票据、报价单、送货单,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反映。

         给普通消费者的建议:垄断不一定离生活很远。批发环节被限定交易,竞争减少,流通成本可能上升,最后体现在“菜贵、选择少”。遇到某区域蔬菜长期只由一家物流园供货、周边市场开不起来、零售价格异常偏高,可关注监管部门发布的反垄断案例和举报渠道,用社会监督帮助维护“菜篮子”价格公平。

        本案的价值不只在谭某拿到赔偿,更在于给农产品流通划红线:有市场份额不当然违法,但用合同加惩罚把商户锁死在单一市场,就会触碰限定交易底线。无论是运营方还是商户,都把规则放在前面,比事后打官司更省钱、更稳当。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最高法发布反垄断典型案例》(来源:人民日报/人民网,2026年9月13—14日,记者魏哲哲;参照最高人民法院2026年9月10日发布的6件反垄断典型案例材料)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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