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虚假填报品目骗取811万出口退税案

发布时间:2026-09-29 10:52|栏目: 案例普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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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退税是国家支持外贸稳定发展、鼓励企业出口创汇的重要政策工具,但享受政策红利的前提,是业务真实、申报合规。山东临沂群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却把“商品品目”当成谋私利的工具,最终换来追缴税款、两倍罚款、停止退税两年并移送公安的后果。这起案件,值得每一名外贸经营者认真看清边界。

一、还原完整案情

        2025年10月,国家税务总局临沂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收到海关部门移送的涉税违法线索,线索指向临沂群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22年7月至2024年期间,该公司出口货物品类填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品目类别,与实际出口货物品类不符,存在虚假填报商品品目骗税风险。接到线索后,税务部门依托税收大数据,全面核查企业涉税申报、出口报关、发票开具等数据。

       经查,群策贸易公司主营进出口贸易,长期从本地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采购罐装丁烷气,对外出口销售。2022年至2024年,该公司累计申报出口“丁烷气(卡式炉便携气罐)”289单,全部填报归入《税则》第29章适用13%退税率的品目,并据此申报出口退税合计811.75万元。问题在于,税则及品目注释对丁烷组分纯度有明确要求:正丁烷或异丁烷纯度达到95%及以上的,才归入适用13%退税率的品目;正丁烷、异丁烷含量均低于95%的丁烷混合物,归入其他品目,不得申报退税。

       从行业工艺看,常规灌装丁烷气组分占比为:正丁烷60%-70%,异丁烷30%-40%;冬季配方灌装丁烷气组分占比为:正丁烷30%-50%,异丁烷50%-70%。群策贸易公司出口的卡式炉专用罐装丁烷气燃料,显然不符合该税则品目归类条件,不应适用出口退税政策。税务部门随即依法对该公司立案检查。

       检查人员首先对群策贸易公司及上游供货的包装公司开展检查,调取工商登记、生产台账、会计账簿等资料。经查实,两家公司为同一实际控制人操控,群策贸易公司出口的罐装丁烷气均来自该包装公司。实地调查发现,上游包装公司仅具备丁烷气分装、灌装的基础加工能力,未配置气体提纯、组分改良相关生产设备,不具备调整货品组分的工艺条件。

       检查人员进一步核查外购原料检测报告、车间化验台账、生产记录等原始资料,并对化验、采购岗位人员依法开展询问。查实结果是,上游包装公司外购丁烷气原料各批次丁烷组分含量均低于95%,达不到《税则》对应退税商品纯度要求。也就是说,群策贸易公司出口的全部罐装丁烷气,从原料采购、分装加工环节起,就不符合《税则》第29章归类条件。

       在查清上游生产端实际情况后,检查人员对涉案289单货物的出口报关、退税申报资料逐项核验比对。经查实,289单货物中的240单,由企业人为编造商品组分数据,虚构满足第29章归类标准的货物参数,从而达到退税条件;其余49单对应的货物,申报资料显示货品组分纯度达不到归类条件,企业在明知政策标准及货物实际状况的情况下,仍违规填报《税则》第29章项下13%退税率编码申报退税。

       2026年3月,税务部门依法对群策贸易公司作出处理处罚决定: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两倍罚款、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目前,涉案税款已全部追缴入库,罚款正在依法追缴,该案已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至此,这起虚假填报商品品目骗取出口退税案,违法事实清晰、证据链完整闭合。

 二、提炼大众最关心的法律焦点

       看完案情,很多人最想问:骗取出口退税被查到,是不是“补缴税款、交些罚款”就能了事?一些外贸经营者甚至认为,只要把税补上,事情就能翻篇。这恰恰是本案最需要纠正的认知盲区。税务部门集中曝光此类案件,释放的信号很明确:骗税必查、违法必究。

        另一个常见疑问是:如果退税款还没实际到企业账户,或者只是帮忙开发票、做报关单据、提供资金结算,自己没有分到利润,是否就不用承担法律责任?这两个问题,直接关系到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的边界,也关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经办人员以及全链条参与主体会不会被追责。

 三、法治点评

       先看行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税务机关还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也就是说,行政责任不是“选择题”,而是追缴税款、罚款、停止退税多重处理并行适用。

       具体到本案,群策贸易公司骗取出口退税811.75万元,税务部门对其追缴出口退税款并处两倍罚款,同时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两年。根据出口退税管理相关规定,停止退税期限与骗税金额分档挂钩:骗税5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停办1年半至2年;500万元以上的,停办2年至3年。本案金额已超过500万元,停办两年处于规定幅度内。这提醒企业一旦触碰骗税红线,不仅资金要退回,罚款和退税业务停摆也会对经营造成连锁冲击。

        再看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2024年3月20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细化:骗取出口退税10万元以上即构成刑事犯罪,50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50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骗税金额811.75万元,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因此案件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办。值得注意的是,上述司法解释明确,没有实际取得出口退税款,也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只要以骗税为目的,实施虚假申报、伪造单证、虚构业务等行为,即便税款尚未到账,也可能已经触犯刑法。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误区:仅提供协助服务、不参与利润分配,是否就没事?专家在法治日报-法治网报道中明确,在骗税违法犯罪全链条中,相关主体明知他人实施骗取出口退税行为,仍为其提供虚开发票、伪造报关单据、非法资金结算、买单配票等配套协助服务,无论是否从中获利,都可能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共犯,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追责与刑事追责双重叠加,绝非“补税了事”。

 四、警钟长鸣

       对外贸经营者来说,第一件事就是守住业务真实性底线。商品归类不能为了适用更高退税率而“包装”,不能人为编造组分、纯度、参数,也不能明知货物不达标仍套用高退税率商品编码。报关、发票、货物流、资金流、申报资料必须相互印证,任何一环造假,都可能成为骗税证据链的一环。

       第二,要对上游生产能力和原料真实性做尽职调查。本案中,上游包装公司只具备分装、灌装能力,没有提纯、组分改良设备,原料批次纯度也低于95%,这些事实最终成为认定骗税的重要依据。企业不能只看供应商提供的申报资料,还应核对原料检测报告、化验台账、生产记录,保留真实完整的合规档案。

        第三,不要轻信“未到账就不算犯罪”“只是帮忙不获利就没事”。骗取出口退税认定并不只看税款是否入账,也不只看是否分到利润。只要明知他人骗税仍提供虚开发票、伪造报关单据、非法资金结算、买单配票等协助,就可能被追究刑责。企业实际控制人、财务人员、报关经办人员以及相关中介,都应当清楚这条红线。

       第四,收到税务、海关风险提示后,最忌讳心存侥幸、继续申报。正确做法是立即停止问题申报,主动核对商品真实成分与税则归类,必要时向海关、税务部门咨询,及时更正申报资料。出口退税是政策红利,不是可以随意套取的“唐僧肉”。合规经营,才能走得更远。

       法治中国建设网提醒,随着税收大数据监管能力持续提升,八部门常态化联合打击机制不断完善,“假出口、假申报、虚开票”等骗税手段的隐蔽空间已被大幅压缩。任何心存侥幸的骗税行为,终将被依法查处。对普通读者而言,这起案件也划出一条清晰边界:可以依法享受政策,不能虚构事实骗税;可以寻求专业协助,不能参与全链条违法。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虚假填报商品品目谋私利 违规骗取出口退税落法网——揭秘临沂群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虚假填报商品品目骗取出口退税案》(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2026年9月28日报道)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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