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代购未获批HPV疫苗销售获刑案

发布时间:2026-09-28 10:13|栏目: 案例普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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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支疫苗从香港快递到内地加价转手,再以“医生”名义上门接种。三年多时间里,张某靠这门生意进账243万余元,个人获利63万余元。直到案发,接受注射的人都没有出现不良反应。张某的辩护人在二审时提出:没人出事,说明危害不大,应该从轻量刑。法院的回答很明确:不采纳。这个案子给所有想靠“代购”药品赚差价的人敲响了警钟。

 一、案情:加价转售未获批疫苗,以医生名义上门接种

       张某明知香港某渠道的HPV九价疫苗在内地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仍然动了牟利的念头。他与沈某配合,由沈某从香港购得疫苗,通过快递方式直接加价转售给张某,张某再加价销售给受种者。为了促成交易,张某对外以医生的名义开展接种服务,接种地点有时在自己家中,有时在受种者家中,甚至还有医院。从进口、运输、储存到接种,整个链条没有任何环节符合法定要求。

       经查,张某销售HPV九价疫苗共计人民币2431470元,获利人民币639357元。经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专家论证,涉案疫苗存在极大的质量安全风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违反药品管理法规,销售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的进口药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妨害药品管理罪。结合其他从轻事由,判决张某犯妨害药品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87万元。

       张某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接受注射的人员并未出现任何不良反应,应当从轻量刑。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证实涉案疫苗在进口、销售、运输、储存、接种等环节均不符合法定要求,存在极大的质量安全风险,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辩护人以未造成不良反应为由请求从轻量刑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二、核心疑问:没人打坏,为什么不能算“情节轻”?

       很多普通人看到这个案子,第一反应可能是:既然没人出事,为什么还要判这么重?

       这个疑问恰恰击中了大众对药品安全犯罪最常见的认知盲区。在一般人的朴素观念里,“没造成损害”往往等于“事情不大”。但刑法对药品安全领域的保护,逻辑完全不同。

       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问题是:销售金额243万余元、获利63万余元,这个数字本身意味着什么?它是否已经触及了“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如果金额本身就是量刑的关键依据,那“没人出事”还能不能成为减轻处罚的理由?

三、法治点评:妨害药品管理罪保护的是“风险”,不是“结果”

        要理解法院为什么不采纳“无不良反应”的辩护意见,需要先弄清楚一个核心法律概念:妨害药品管理罪属于具体危险犯。所谓具体危险犯,通俗地讲,就是法律认为某种行为本身就具有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性,不需要等到损害结果真正发生,就可以认定构成犯罪。这与需要证明实际危害后果的“实害犯”有本质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规定,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等情形,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注意这里的逻辑层次:“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是入罪门槛,“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是法定刑升格条件。也就是说,是否实际发生危害后果,影响的是量刑档次的选择,而不是在同一档次内再从轻的理由。辩护人以“无人出现不良反应”为由请求从轻,实质上是对同一事实的重复评价。

        从量刑情节的法定性来看,《刑法》总则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包括未成年人犯罪、自首、立功、从犯、犯罪中止等,均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密切相关。“未实际导致不良反应”本质上是一种结果未发生的情形,但在这个罪名里,结果本来就不是构成要件。以“侥幸没出事”为由请求从轻,缺乏法律依据。

        从法益保护的角度看,妨害药品管理罪侵害的不仅是人体健康,还包括药品管理秩序。药品安全事关公共卫生安全,非法销售未获批疫苗的行为,使不特定多数人暴露于健康风险之中。如果“没出事”就能从轻,等于变相鼓励不法分子赌运气——只要没被查到、没出事故,就能获得量刑优惠。这种逻辑在药品安全领域尤其危险,因为药品危害往往具有潜伏性和不可逆性,今天没出现症状,不代表将来不会出问题。

        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出发,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张某明知疫苗未获批,仍在运输、储存、接种等环节均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下持续销售,涉及金额巨大、持续时间长,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并不因“没人出事”而降低。

 四、警钟长鸣

        这个案子给普通人划出了几条清晰的行为红线。

       第一,不要帮人代购未获批的境外药品并加价转售。 个人自用和加价销售是两回事。帮亲戚朋友从境外带药自用,与以牟利为目的持续销售,在法律上性质完全不同。一旦涉及加价转售、反复交易,就可能触及刑事红线。

       第二,不要以“医生”“专业人士”名义开展接种服务。 疫苗接种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在具备法定资质的医疗机构、由具备资质的人员操作。以医生名义上门接种,不仅违反药品管理法规,还可能涉及非法行医。

        第三,不要以为“没人出事”就没事。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成立不要求实际危害结果发生。只要销售的药品未取得批准证明文件,且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可能构成犯罪。销售金额、持续时间、涉及人数,都是法院量刑时重点考量的因素。

        第四,如果身边有人推销“境外渠道”“内部渠道”的疫苗或药品,务必核实批准文号。 正规药品在国内上市,必须取得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证明文件。可以通过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药品批准信息,不要轻信“香港直邮”“海外代购”等说辞。

        第五,一旦涉及此类纠纷或被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配合,争取依法从轻的情节。 法律对自首、立功、认罪认罚等有明确的从宽规定,但这些法定情节与“没出不良反应”是两回事,不能混为一谈。

        药品安全无小事。这个案子的判决传递的信号很清楚:刑法对药品安全领域的保护,重在防范风险,而不是等到出了事才追责。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未实际导致人体不良反应不属妨害药品管理罪从宽情节》(来源:人民法院报,作者:张鑫、石燕)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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