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楼里开民宿的治理困境与制度完善

发布时间:2026-10-13 10:17|栏目: 城治理法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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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国内文旅产业持续复苏,住宅改造为民宿、网约房的经营模式快速扩张,大量城镇小区住宅被改造为短期经营性住宿场所。但业态快速发展的同时,噪声扰民、违规拆改房屋结构、消防隐患、外来人员流动带来治安风险等问题集中爆发。群众维权过程中,普遍遭遇法律定性清晰而行政执法落地困难、多部门监管权责分割、业态概念边界模糊等现实障碍。本文围绕住宅小区内民宿治理的法律争议、监管堵点、制度建构展开深度剖析,为实务部门、企业合规、物权纠纷案件办理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方案。

 一、住宅楼民宿的法律定性与概念争议

        在物权法律体系之下,将城镇住宅小区住宅改造用于对外短租经营民宿、网约房,在法律属性上属于住改商,即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这是学界与司法实务形成共识的基础定性。但在行政监管层面,民宿、网约房、短租日租房三类业态边界长期存在分歧,形成两类主流认定观点。

       第一类观点,将具备一定接待规模、对外面向不特定公众提供住宿的房源归入旅店业管理。按照旅店业监管标准,经营者需要完成商事登记、消防验收,取得特种行业许可证、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等资质,治安登记、访客管理等标准更为严格。第二类观点,将零散、小规模的个人房屋短期出租归入房屋租赁范畴,仅适用房屋租赁治安管理相关规范,不再按照旅店业态设置完整的前置许可体系。

        浙江旅游职业学院教授章艺作为国家标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主要起草人曾指出,国家标准对旅游民宿作出明确界定,旅游民宿是利用当地民居等闲置资源,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本地化体验的小型住宿设施,经营客房建筑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该规模限制来源于消防安全考量。而当前大量小区网约房、民宿已经脱离这一法定定义,业主并不参与接待,仅通过线上平台远程接单,房屋被分割改造、多人集中留宿,已经不属于国标意义上的旅游民宿,却仍借用民宿名义经营,这也是监管混淆的根源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是规制住改商的核心法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变更用途,除遵守法律、规约之外,必须经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该条文的立法本意,是平衡居住权与经营自由,住宅小区的核心属性为居住,全体业主享有安宁居住、共有建筑安全的权益。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并非形式承诺,而是实体权利保障;一旦取得全体利害业主同意,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获得邻人权益层面的正当性,形成经营者与居民之间的利益平衡。实践中大量经营者仅在登记环节提交承诺书,并未实际征得利害业主同意,登记机关采用告知承诺制核发营业执照,由此埋下后续邻里纠纷隐患。

 二、治理困境的多重成因

 (一)行政执法落地障碍:法律定性清晰,但维权路径成本高昂

        从多起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投诉案例来看,大量居民投诉无证民宿扰民,行政机关常以经营者持有营业执照为由不予处置,并告知利害关系业主通过民事诉讼解决纠纷。从法律逻辑而言,营业执照仅代表商事主体登记完成,不等于满足民法典住改商前置条件。登记环节的承诺书仅为承诺,并不等同于已经完成利害业主一致同意的实质核验。

       民事诉讼路径虽然在司法判例中存在胜诉先例,但对普通业主而言存在显著制度成本。业主需要持续固定噪声、外来人员出入、房屋拆改等证据,承担诉讼时间、经济成本,多数居民难以通过私力诉讼实现小区公共安宁的保护,私权诉讼无法替代行政监管的公共治理职能。

 (二)监管权责碎片化,部门执法边界模糊

       住宅楼民宿监管职能被拆分至多个行政机关: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商事登记、查处无证经营;公安部门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管理流动人口、治安隐患;住建部门监管房屋结构改造、建筑安全;文旅部门负责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统筹。多部门分治模式在实践中产生监管缝隙。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的通知》相关要求,文旅部门承担旅游市场综合监管统筹协调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筹属地旅游市场监管,推进跨部门联合执法。但实务中文旅部门缺少民宿审批权限,无法掌握住宅小区房源基础信息,缺乏直接监管抓手。部分地区因上位法细化不足,对时租日租房的经营属性、消防标准、治安规范缺少细化规则,基层执法机关缺少明确执法依据,治理手段仅能停留在劝导、约谈层面,难以实施强制性处置。

 (三)房源改造带来建筑与消防安全风险

        多地投诉案例显示,经营者擅自对住宅进行结构性改造:分割多套独立隔间、新增卫生间、开凿分户防火隔墙,改变房屋原有给排水、配电设计。住宅配电系统按照家庭居住负荷设计,大量大功率电器同时使用,电气火灾风险显著上升;房屋分隔之后疏散距离不符合消防规范,一旦发生火情,逃生通道狭窄,极易酿成安全事故。部分改造工程破坏防水层,造成下层住户墙体渗水、霉变,损害相邻业主财产权益。这类结构性改动属于违法改造,涉及城乡规划、住建、消防领域监管,但发现、认定、查处的联动机制尚不健全。

 三、实务领域高频争议问题

       疑问一:经营者持有营业执照,是否就意味着可以在住宅楼合法经营民宿?

       营业执照仅完成市场主体设立登记,不能豁免《民法典》279条住改商的前置义务。商事登记采用告知承诺制,不等于行政机关完成对利害业主同意、房屋结构安全、消防条件的实质性审查。即便持有营业执照,未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依旧属于违法的住改商行为。登记机关的承诺制,是简化商事登记流程,并非豁免物权层面的法定前置条件。

疑问二:小区民宿监管责任究竟由哪个部门兜底?

       现有立法模式之下不存在单一兜底主管机关,这正是当前治理痛点。公安、市监、住建、文旅分领域履职,需要地方政府建立属地统筹、信息共享、联合执法机制。单纯依靠单一部门无法完整处置扰民、违建、消防、无证经营复合违法行为。湖南出台省级条例的实践,正是尝试通过地方立法统一多部门职责链条。

疑问三:网络平台对于违规上架房源,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平台并非简单信息展示载体,而是经营性住宿交易的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房源前置实质性核验义务。当前大量违规房源、公租房房源可直接在平台上架,根源在于平台审核停留在形式材料核验。对于行政机关已经认定违法的民宿,平台负有及时下架、限流、封禁账号的义务,分级处置违规房源,提高平台违法成本。

 四、构建全链条治理体系

        可以参考的制度方案有:建立民宿前置登记备案制度,将监管关口从事后纠纷处置前移至开业准入环节。凡以经营为目的,面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短期住宿的住宅房源,开业前应当提交四项核心材料: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证明、房屋结构安全核验材料、消防合格证明、治安管理责任书,完成备案后方可对外经营。未备案开展经营的,直接认定非法经营,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备案审查中发现违规改扩建,依据城乡规划相关法规处置;对多次非法经营的产权人、经营者纳入信用惩戒,限制后续备案申请。

       物业企业应当落实巡查、劝阻、线索上报义务;平台需要核验备案材料,禁止无备案房源上架,形成“业主自律+物业巡查+行政备案+平台审核”的多层治理链条。

       《湖南省民宿条例》作为全国首部以民宿为核心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作出突破性制度探索:城镇住宅小区四层以上住宅禁止开办民宿;四层以下住宅开办民宿,需要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并且取得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网络交易平台对民宿经营者实名登记,核验证照真实性,对违法房源采取停止服务、线索上报措施。该条例实现从原则性规范向准入、经营、平台监管全链条治理转型,为全国其他地区立法提供样本。同时,该条例的联合审批机制,不等同于完整前置备案制度,后续仍需要细化民宿认定标准、消防规范、审查材料清单、平台责任边界,避免出现审批标准不一、重复审批、监管责任悬空等新问题。

        对于法律实务研究者、律师与基层执法人员,有三项实操研究指引可供参考。第一,办理住改商民宿物权纠纷案件时,区分商事登记效力与物权层面住改商许可,不能仅凭营业执照认定经营合法性;第二,在行政协同治理研究中,重点关注地方立法对于业态分类、备案机制、平台责任的差异化设计,对比不同地区执法模式的实施成效;第三,证据固定层面,噪声监测、房屋结构检测、平台房源页面、访客出入记录,均属于案件核心证据,在民事维权与行政查处中具备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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