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学习贯彻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部署——夯实法治护航蓝色国土生态根基

发布时间:2026-07-12 10:36|栏目: 学习贯彻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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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是高质量发展战略要地,保护好海洋生态环境是关乎生态文明建设全局的重大政治任务。近年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取得历史性成就,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筑牢了蓝色屏障。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实践要求,对于各级党政机关、政法战线准确把握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法治内涵,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具有重要意义。本期学习材料聚焦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法治维度,为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相关工作提供理论参考与实践指引。

一、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战略意义

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不仅是生态工程,更是重要的法治实践和政治任务。从“国之大者”的高度把握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海洋生态文明建设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把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海洋开发总布局之中”。“十四五”期间,自然资源部指导沿海地方实施82个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项目,累计整治修复海岸线约940千米、滨海湿地超550平方千米,这一组组数据背后,是党和国家守护蓝色国土的坚定决心,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生动写照。

从法治中国建设的维度深化认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是全面依法治国在生态文明领域的具体实践。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持续修订完善,我国海洋环境治理正从“政策主导”向“法治引领”转变。各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识到,推进海洋生态修复既是落实法定职责的必然要求,也是检验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标尺,必须将法治思维贯穿修复工程规划、实施、监管全过程。

从统筹发展与安全的角度理解内涵,海洋生态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我国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呈现规范化、规模化、全域化特征,已成为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型支撑产业。只有筑牢海洋生态法治屏障,才能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统一,为海洋强国建设提供坚实保障。点击查看法治中国建设网“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专栏可获取更多相关政策法规解读。

二、聚焦核心要义,准确把握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的法治内涵

学习贯彻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部署,关键在于厘清其背后的法治逻辑与实践路径,重点把握三个核心维度。

陆海统筹的系统性治理逻辑。我国创造性提出的“陆海一盘棋”治理理念,突破了传统“就海治海”的局限,体现了系统观念这一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实践中,通过统筹内陆流域污染管控与海岸带修复,建立跨行政区海洋生态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推动形成“上下游联动、陆海统筹”的治理格局。这种协同治理模式,本质上是通过制度创新破解“九龙治海”难题,为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提供了法治样本。

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制度创新。海洋生态修复与价值转化的良性互动,离不开法治保障下的市场机制构建。浙江象山海藻床生态修复培育规模化碳汇资源,实现2340吨海洋蓝碳市场化流转;深圳、惠州等地红树林碳汇交易的成功实践,均依托于清晰的产权界定和完善的交易规则。这些探索表明,只有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法律体系,才能让“绿水青山”真正转化为“金山银山”。

科技赋能的法治化支撑路径。海洋生态修复技术的本土化创新,需要法治保驾护航。从设立国家级海洋生态修复专项科研课题,到搭建近海、远海差异化修复技术试验基地,再到建立全国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推广名录,这一系列举措形成了“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推广应用”的全链条法治保障机制。各级部门应充分认识到,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双轮驱动,是提升海洋生态修复效能的根本途径。

三、紧扣法治实践,明确贯彻落实的重点任务

将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部署落到实处,必须紧密结合法治建设实际,重点抓好三方面工作。

健全陆海协同治理的法治体系。加快完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套制度,出台跨区域海洋生态补偿实施细则,明确上下游、相邻沿海省市生态补偿核算标准。建立跨省市海域联合执法队伍,常态化开展入海排污口、围填海项目联合巡查管控,打通不同地区、海域之间的生态监测数据壁垒。将内陆城镇污水、农业水源污染纳入海洋修复整体考核体系,推动形成“陆海统筹、河海联动”的责任链条。

构建蓝碳市场化交易的法治框架。推动海洋碳汇交易法治化、规范化发展,扩大海洋碳汇交易试点覆盖范围,将红树林、盐沼、海草床碳汇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出台海洋生态产品认证标准,培育滨海生态旅游、生态养殖等绿色认证产业。搭建海洋生态修复项目社会资本参与平台,规范推行生态修复PPP模式,通过合同规范明确政府与社会资本的权利义务,吸引更多企业投入海洋生态修复工程。

完善生态修复科技支撑的法治保障。强化海洋生态修复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鼓励环保企业与科研院所共建海洋生态修复产业实验室,促进修复技术成果转化。制定海洋生态修复技术国家标准,建立全国海洋生态修复技术推广名录,重点向中小沿海城市普及低成本海岸线生态化改造工艺。加强海洋生态损害司法鉴定能力建设,为海洋生态修复成效评估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四、强化组织保障,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

各级党组织要将学习贯彻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部署作为重要政治任务,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压实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沿海地方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第一责任人职责,将海洋生态修复成效纳入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提升依法治理能力。各级政法机关要强化海洋生态保护司法保障,完善海事审判体系,加大对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结合“公益普法”活动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专题宣传。广大基层法治工作者要深入一线,及时总结推广海洋生态修复的好经验好做法,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提供实践依据。

健全监督考核机制。建立海洋生态保护修复全过程监督体系,强化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完善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造成海洋生态损害的违法行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定期发布海洋生态保护修复白皮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全社会共同守护蓝色国土的良好法治氛围。

海洋兴则国家兴,海洋强则国家强。让我们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法治建设要求,以法治护航海洋生态保护修复,为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贡献法治力量。

内容合规声明:本文基于《强化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来源:经济日报)整理撰写,如有引用不当或信息更新,请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法治中国建设网致力于提供权威准确的法治资讯,欢迎监督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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