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岗扩岗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两延续一优化"——延续稳岗返还、延续扩岗补助、优化技能提升补贴——打出稳就业政策组合拳。
作为栏目读者中不少是社保法研习者、劳动仲裁与行政诉讼实务工作者,需要首先厘清一个问题:为什么是失业保险来承担"稳岗扩岗"这个功能?这涉及我国失业保险制度近十年的一次隐性转型。
人社部失业保险司相关负责人在政策吹风中提到的三个"拓展"——保障方式从事后救济向事前预防拓展、保障对象从失业人员向参保企业和在职职工拓展、保障手段从生活保障向就业保障拓展——实质上是对《失业保险条例》立法初衷的当代再造。传统失业保险的法理底色是"失业风险社会化分担",即雇主+雇员缴费形成基金池,用于失业者基本生活救济与再就业服务;而"稳岗返还""扩岗补助"则将基金使用端口前移,使失业保险兼具了"就业促进"的行政法给付功能。这一转型在学界的争议在于:基金使用的合法性边界何在?《社会保险法》体例下各险种基金能否交叉赋能?此次《通知》以"上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1年以上"作为扩岗补助实施前置条件,正是立法机关与主管部门对这一争议的务实回应——在基金安全红线内做功能拓展。
对研究者的提示:若做社保法论文选题,"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的规范依据与边界"是当下仍有争鸣的切口,可对照德国《社会法典》第三编(失业保障)中的"短工津贴"(Kurzarbeitergeld)制度做比较法铺陈。
《通知》涉及的三项工具,在规范属性上并不属于同一层级,有必要先做界定。
1. 稳岗返还:属于行政激励型给付,对象是"上年度未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法理上可解释为对企业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社会责任的财政性补偿。自2015年实施以来,学界对其"普惠+倾斜"的双层结构基本达成共识,但争议点在返还比例设定的裁量基准——此次《通知》明确大型企业与中小微企业的差异化比例(不超过30% vs 不超过60%),实质是将"突出重点帮扶"原则具象化。
2. 一次性扩岗补助:属于靶向型就业促进给付,对象是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的企业和社会组织,按每招用1人不超过1500元标准发放。其规范属性更接近《就业促进法》框架下的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就业补贴,只不过资金来源从就业补助资金拓宽至失业保险基金(备付期限1年以上省份)。
3. 技能提升补贴:属于能力建设型给付,受益对象是取得急需紧缺职业证书、证岗相适的参保职工或领金失业人员。《通知》将其细化为三类证书可申领——列入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职业中类与企业行业类别一致的、数字和绿色职业——这一"证岗相适"细化是此次优化的核心亮点。
《通知》将30人(含)以下参保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这一数字并非随意设定。小微企业人员流动大、抗风险能力弱,是劳动法与社保法交叉研究中的经典"软约束"对象。若将小微企业与大型企业适用同一裁员率阈值(通常为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约5.5%左右),则绝大多数小微企业无法跨过门槛。
从行政法比例原则看,对小微企业的"降槛+提返"(60%返还 vs 大企业30%),属于对弱势市场主体的差别化对待,具备正当性基础。但需注意:返还资金用途被限定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四类,企业若将资金挪作生产经营其他支出,可能涉及社保基金追回与行政处罚,这是企业合规法务需重点提示客户的条款。
《通知》将扩岗补助对象锁定为"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这一规定在设计上已经嵌入了反欺诈逻辑——3个月社保连续缴纳记录是识别"挂靠参保""假招用套补"的基础门槛。
但对公检法司实务者而言,更值得关注的是:若企业虚构招用关系骗取扩岗补助,刑行衔接路径如何走?目前实践中多以诈骗罪或诈骗罪共犯(企业主+个人配合)追诉,但《通知》本身未细化骗补的行政罚则,预计未来会以部门规章或经办规程形式补全。建议研究者跟进"社保欺诈入罪标准"与地方判例的演进。
此次优化最具学理味的是"证岗相适"细化。既往技能提升补贴曾被诟病"考个冷门证也能领",与产业需求脱节。《通知》明确三类可申领证书:
列入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职业中类与所在企业行业类别一致
数字和绿色职业
这一设计把"个人技能偏好"与"企业岗位需求""地区产业方向"做了三重绑定,体现了社保给付从"普惠撒胡椒面"向"产业政策协同"的转变。授权省级人社部门对多项急需紧缺证书累计不超过3次申领,也给地方留了裁量空间——这也是社保法学界长期主张的"中央定框架、地方定细则"分层治理模式的又一次落地。
《通知》对防控基金风险提出三项要求,对应三个不同维度的法规范:
风控维度 | 《通知》要求 | 对应制度逻辑 |
|---|---|---|
基金运行风险 | 备付期限1年以上+优先确保生活待遇发放 | 社保基金"保基本"优先于"促就业"的位阶 |
基金管理风险 | 完善内控制度+高风险预警处置 | 社保经办的行政程序合规 |
业务经办风险 | 补充材料复核验证 | 行政给付中的证明责任分配 |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优先确保生活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这一句——它实质宣告了失业保险基金使用的位阶:失业金发放 > 稳岗扩岗技能补贴。这是基金安全红线的法理根基,也是未来若基金承压时,三项"惠企利民"工具可能被动态调整的隐含信号。

疑问一:"免申即享"的行政给付性质如何定性?
部分中小微企业因返还金额较少、需履行合规使用资金义务而不愿领,《通知》明确"经企业确认领取后发放,尊重企业选择权"。从行政法上看,"免申即享"属于行政机关通过数据共享主动识别给付对象,但仍需相对人"确认"才能完成行政合同意义上的合意——这意味着企业确认后即受资金使用用途约束,放弃领取不构成后续追责免责。企业法务应把这一条写进内部合规提示。
疑问二:无对公账户的小微企业资金如何入账?
《通知》明确经企业确认及授权后,可将资金返还至税务部门协助提供的其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这一设计打通了人社—税务—社保的数据链路,对解决个体工商户、小微律所、小微会计师事务所的到账堵点有直接意义。但需注意:税务机关提供的是"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而非"税款账户",二者在法律主体对应关系上需一致,否则可能出现返还失败。
疑问三: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能否享受稳岗返还?
《通知》明确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这一条对法律服务行业意义重大——律所、会所长期被排除在一些惠企政策之外(因其常被归类为"中介服务"而非"企业"),此次明文纳入,意味着专业服务业机构同样承担"稳定就业岗位"社会责任,也应同等享受激励。
提示:
可跟进"失业保险预防失业功能的规范依据"这一选题,重点梳理《社会保险法》第48条(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与《就业促进法》第15条(就业补助资金)的交叉地带
比较法层面,德国短工津贴、新加坡技能创前程(SkillsFuture)计划可提供参照
实证研究方向:可基于各地已公开的稳岗返还数据,做中小微企业受益覆盖率与裁员率的相关性回归
对实务工作者的提示:
企业合规法务:建议将稳岗返还资金使用用途(职工生活补助/社保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写入内部制度,留存支出凭证备查
劳动法律师:扩岗补助的"3个月社保+劳动合同的"要件是抗辩骗补指控的核心证据链,代理相关案件时注意固定
公检法司实务:骗补案件的行刑衔接标准仍在形成期,建议关注本省高院近期相关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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