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聘用制书记员管理 奋力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6-08-06 11:05|栏目: 学习贯彻 |浏览次数:

        2026年8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联合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聘用制书记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对外发布。这是人民法院队伍建设进程中一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纵深推进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制度成果。《意见》立足审判工作现代化全局,聚焦聘用制书记员身份属性、管理模式、职业保障等基础性、关键性问题,打出了一套系统集成的改革“组合拳”。深入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意见》精神,对于锻造一支稳定高效、素质优良的审判辅助铁军,不断夯实法治中国建设的基层基础,具有十分重大的政治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意见》的重大意义

        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求,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障。 聘用制书记员作为人民法院审判辅助力量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承担着庭审记录、卷宗整理、文书送达等大量基础性、事务性工作,其队伍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审判工作的质量效率,关系到司法公信力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六部门联合出台《意见》,正是从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出发,对这支队伍的建设管理作出顶层设计和系统重塑。

      要深刻认识到,学习贯彻《意见》是落实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的必然要求。长期以来,聘用制书记员队伍存在身份定位不够清晰、用工方式多样复杂、职业保障相对薄弱、发展空间较为有限等现实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队伍的稳定性和职业尊荣感。《意见》直面这些堵点痛点,以鲜明的政策导向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是党中央关心关爱基层法治队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又一生动体现。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站在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抓好贯彻落实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素质优良、职责明晰、管理规范、保障有力、相对稳定的聘用制书记员队伍,更好适应审判工作现代化需要,为推动人民法院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持保障。

二、聚焦核心要义,准确把握《意见》的精神实质与核心要求

        学习贯彻《意见》,必须在学深悟透、精准把握其核心要义上下功夫,确保执行不偏向、不走样。《意见》内涵丰富、指向明确,重点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理解和把握。

        第一,厘清身份属性,强化直接管理。《意见》明确指出,人民法院书记员应当配备在审判业务部门,主要实行聘用制管理,原则上不再占用政法专项编制。 这是一项重大的制度安排,进一步明晰了聘用制书记员的身份界限。更为关键的是,《意见》强调,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与聘用制书记员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取消劳务派遣用工方式,持续增强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归属感和认同感。这一硬性要求彻底终结了长期以来部分法院通过劳务派遣使用书记员的做法,有效解决了因用工关系不对等、管理链条长而带来的权责不清、保障缺位等问题,真正实现“法院的人法院管、法院的事法院办”。各地法院需要准确把握这一方向性变化,严禁以任何形式变通或变相沿用劳务派遣模式。

        第二,严格总量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意见》建立聘用制书记员用人额度总量管理制度,明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书记员(含编制内和聘用制)总量与核定的法官员额数量大体相当,并严格控制规模。 这一规定与法官员额制改革紧密衔接,体现了科学管理、以案定额的原则,从源头上防止队伍无序膨胀,促进审判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行总量管理,意味着既要保证审判辅助力量与法官数量、案件数量相匹配,又要坚决杜绝人浮于事,提升整体用人效能。

       第三,规范招录程序,把好入口关口。在入口管理上,《意见》要求省级以下人民法院招聘聘用制书记员原则上由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组织。 针对聘用制书记员缺口较大、省级统一招聘周期偏长、人案矛盾特别突出的中级人民法院、直辖市基层人民法院,设定报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的特别程序,允许其自行组织招聘。这既坚持了统一规范的基本原则,又兼顾了基层现实的灵活性需求。招聘实行考试与考察相结合,并可按一定比例实行人员递补,确保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从源头上保证新进人员素质。

       第四,完善等级制度,拓宽职业发展。《意见》规定,聘用制书记员实行分级管理,等级设置为十级,从高到低依次为一级高级至四级高级聘用制书记员、一级至六级聘用制书记员。 建立分级管理体系,使聘用制书记员有了清晰的职业晋升阶梯,一举改变了以往“干好干坏一个样、干长干短没区别”的状况。与之相配套,《意见》强调,聘用制书记员根据等级执行相应工资待遇,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建立薪酬动态调整机制。同时,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在招录法官助理、招聘事业单位人员时,可将一定年限的司法辅助工作经历作为条件,进一步拓宽了聘用制书记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切实增强了岗位的吸引力和队伍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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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紧扣法治实践,明确贯彻落实《意见》的重点任务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将《意见》从纸面落到地面,必须紧密围绕当前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把政策精神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实践举措,以法治建设的具体成效检验学习贯彻的成效。

       一要全面摸清底数,稳妥推进用工方式转轨。 各级法院要立即对本院聘用制书记员数量、用工形式、合同期限、薪酬待遇等开展一次全覆盖摸底排查,建立详细台账。对照《意见》关于“直接签订劳动合同”“逐步取消劳务派遣”的要求,制定严密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对于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要主动商请组织、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核算用人额度,理顺经费保障渠道,依法依规有序转为法院直接聘用。在转轨过程中,要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引导,确保人心不散、队伍不乱、工作不断。

       二要细化等级评定,健全考核培训体系。 结合本院实际,依据工作年限、业务能力、工作绩效等要素,抓紧制定本地区聘用制书记员等级首次评定和按期晋升细则,将等级管理与绩效考核紧密挂钩,真正让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同时,要构建起上级法院指导、本级法院主管、政治工作部门统一管理、用人部门日常教育管理的责任体系,强化对书记员的政治历练、业务培训和日常监管,不断提升其履职能力,特别是在智慧法院环境下熟练操作各类办案系统、规范完成电子卷宗生成等能力,使其切实适应审判工作现代化要求。

       三要强化协同联动,形成齐抓共管工作合力。 贯彻落实《意见》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组织、编制、人社、财政等多个部门。各级法院党组要扛起主体责任,主动向同级党委、党委政法委汇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商。特别是在用人额度核定、统一招聘组织、薪酬标准确定、财政经费保障等关键环节,要提前对接、争取支持,确保各项政策能够不折不扣落实到位。要坚决防止推诿扯皮、敷衍塞责,更不得借改革之名突破用人总量控制红线,搞变通、打折扣。

四、强化组织保障,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

       抓好《意见》的学习贯彻,是对各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的直接检验。必须以严密的责任体系和务实的工作作风,推动学习贯彻走深走实、见到实效。

       要压紧压实领导责任。 各级法院党组要将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研究部署、亲自协调推动,分管领导要具体抓、靠前抓,政治工作部门要履行好牵头抓总职责,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 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政策宣讲会、“三会一课”、青年理论学习小组等多种形式,组织全体法院干警特别是政工干部和聘用制书记员原原本本、逐条逐款学习《意见》全文,准确领会精神实质,澄清模糊认识。可以依托法治中国建设网相关栏目,积极查阅转载权威政策解读文章和各地典型经验做法,帮助干警把握核心要义、明确实践路径,营造关心支持书记员队伍建设的浓厚氛围。

       要加强督导跟踪问效。 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和分类指导,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将《意见》落实情况纳入相关考核评价体系,对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要及时约谈提醒,对违反政策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严肃追责问责,确保《意见》真正落地生根,让每一位聘用制书记员都能切身感受到职业保障的提升、职业前景的广阔,从而全身心投入到审判辅助工作中,为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加快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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