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生物信息滥用被判侵权确立保护规则

发布时间:2026-04-05 23:47|栏目: 正义回声 |浏览次数:

案情回顾:2019年,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某购买杭州某野生动物世界年卡,留存指纹信息入园。2020年,动物园升级入园系统,强制要求年卡用户激活人脸识别,否则无法入园。郭某认为,动物园强制收集面部特征信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安全法》,侵犯其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益,起诉要求确认侵权、删除信息并赔偿。

 

法律争议:本案系全国首例人脸识别民事侵权案,争议焦点在于:动物园是否有权强制收集游客面部信息;面部特征信息属何种法律属性;经营者单方变更入园方式是否合法。被告主张,人脸识别提高效率、防止年卡转借,属正当经营需要。

 

法院观点:杭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034条、第1035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面部特征信息属敏感个人信息,动物园强制收集超出实现入园管理目的的必要范围,且未提供替代方案,违反"最小必要"原则,构成侵权。法院判令动物园删除郭某面部特征信息,赔偿交通费、删除指纹信息并承担诉讼费用。

 

社会启示:本案被最高法纳入指导性案例,确立人脸识别"告知同意+最小必要"规则,明确生物识别信息敏感属性。对"十五五"法治建设而言,本案启示在于:数字时代个人信息保护需司法引领,裁判应明确技术应用的合法性边界,以"最小必要"原则限制信息收集,以侵权责任倒逼企业合规,让人脸识别等新技术在法治轨道上服务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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