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史》立法严而用法恕——传统司法法理情交融智慧

发布时间:2026-05-02 00:18|栏目: 法治文化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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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6-03-27)整理。

在国家典籍博物馆的宋代文献特展厅里,恒温恒湿的玻璃展柜中,一函元刻本《宋史》静静卧于楠木函套之内。展柜外,一位白发老者正俯身凝视,他的目光穿过玻璃的微弱反光,落在某一页已经脆化的麻纸上。那页纸上,“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十个字墨色犹存,像一道穿越七百余年时光的目光,与今天的观者对望。这是元代史官在修撰《宋史》时,对两宋三百余年法治实践最凝练的史笔概括。一句箴言,写尽了宋代士大夫对“法”与“情”的深刻体悟——制度必须如金石般不可动摇,而施行则需如春阳般含蕴温度。这种看似矛盾的统一,恰恰是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最动人的精神底色,也是今天我们重新翻开这部史书时,依然能感受到的文明余温。

宋代是中国古代法治文明的一座高峰。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宋太祖赵匡胤命窦仪等人编纂的《宋刑统》正式颁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雕版印行的法典,十二篇五百零二条,律令格式并存,体例严谨,条文细密。与唐代律典相比,《宋刑统》增加了“起请条”等内容,使法典更具适应性。此后两宋三百余年,编敕、编例活动从未间断,法律体系日益繁密,以至“立法之制严”成为时代显著特征。与此同时,与严密立法相配套的,是司法制度的精细化探索。北宋创设“鞫谳分司”制度,将审问与检法断刑分离,形成权力制衡;又设“翻异别勘”之制,犯人若翻供,即换法官或换衙门重审,以防冤滥。南宋时期,宋慈撰成《洗冤集录》,将法医检验纳入司法程序,使证据裁判有了科学依托。这些制度创新,并非冰冷的权力构造,而是“用法之情恕”的制度化表达。宋人深知,再严密的法典若落入酷吏之手,也会成为伤人之器;唯有在程序中注入审慎与仁恕,法才能真正成为护民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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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之制严”与“用法之情恕”的深层张力,实则蕴含着中国传统法治文化对“法理情”三者关系的精妙把握。所谓“制严”,首先指向立法的确定性与权威性。宋人立法,讲究“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宋刑统》雕版印行,使法律文本走出官府密室,成为天下共知的准则。这种公开性与稳定性,正是法治的根基。同时,宋代编敕频繁,却始终保持“律”的主体地位,以维护法典的统一与尊严。在宋人看来,法律若朝令夕改、因人而异,则民无所措手足;唯有制度严密如网,社会才有稳定的预期。而所谓“情恕”,则指向司法实践中的人文关怀与个案正义。宋代理学兴起,“天理、国法、人情”三位一体的观念深入人心。南宋《名公书判清明集》中收录的判词,常可见法官在依法裁判的同时,细细斟酌当事人的生计、伦理与情感。秋冬行刑、录囚虑囚、大赦曲赦等制度,亦体现着“慎刑恤罚”的恕道精神。宋人并非不重法,而是深知“法意”高于“法条”——法律的精神在于实现正义,而非机械地惩罚。这种对司法温度的追求,使宋代的法治文明在严整的法典之外,更添了一层温润的人文光泽。

千年之后,这一传统智慧在当代中国法治建设中获得了崭新的表达。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深入推进,正是对这一古老命题的创造性转化。在立法层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与“立法之制严”一脉相承。民法典的编纂,体系严谨、逻辑自洽,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各项法律的制定与修订,日益注重体系协调与程序正当,立法质量持续提升。这种对立法严密性的追求,正是当代中国对“制严”传统的继承与超越。在司法层面,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理念,与“用法之情恕”遥相呼应。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健运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持续落实,让司法裁判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传递出更多的人文温度。正当防卫制度的依法准确适用,使“法不能向不法让步”成为社会共识;裁判文书说理日益注重情理法交融,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些实践表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既追求制度的严密周全,也珍视司法的仁恕审慎,正在走出一条法理情相统一的治理新路。

暮色四合,典籍博物馆的展厅渐渐暗了下来。那函《宋史》重新隐入恒温的黑暗之中,“立法之制严,而用法之情恕”十个字再度沉睡于纸页之间。但它们所承载的法治智慧从未真正入眠。从宋代的《宋刑统》到当代的民法典,从鞫谳分司到现代司法权力配置,从《洗冤集录》到现代证据规则,变的是制度形态,不变的是中国人对“良法善治”的永恒追寻。法如尺,量天下之曲直;情如春,润万物之枯荣。以严立其骨,以恕养其神,这或许就是中华法治文明穿越千年依然温暖如初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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