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基于《成都首例承认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案落槌》(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整理。
两份盖有不同国徽印章的判决书能否在中国法院获得执行力?这一问题的答案,远非"能"或"不能"所能概括。2026年5月,成都中院审结的这起申请承认和执行新加坡高等法院民事判决案,表面上是一起普通的跨境投资款结算纠纷,实则触及了我国跨境司法协作中两个长期悬而未决的核心命题:无条约情形下互惠关系如何认定?内容复合的外国判决应以何种边界获得承认与执行?这两个问题的答案,直接关系到跨境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能否获得无缝衔接的法治保障,也关乎我国在国际司法治理中的规则话语权。
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集中在两个层面。
其一,中新两国未缔结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双边条约,互惠关系如何认定?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之一是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中新之间虽无条约,但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与新加坡最高法院签署的《关于承认和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提供了制度性基础。本案中,成都中院并未停留于《备忘录》的"文本共识",而是将其升级为"事实互惠"——即以新加坡法院此前已承认执行我国上海、江苏等地法院判决的先例,以及我国法院此前基于互惠原则承认执行新加坡法院判决的实践,双重印证互惠关系的客观存在。这一认定路径,在法理上突破了传统"条约优先、互惠补充"的二元框架,将《备忘录》这类司法共识文件的效力从"参照"提升至"准条约"层级。
其二,面对内容复合的外国判决,中国法院应如何划定承认与执行的边界? 新加坡判决第五项含有"如果双方就其他杂费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庭裁决"的保留条款,金额处于不确定状态。成都中院采取了"可分式"承认与执行模式:对金额明确、给付条件清晰的判项予以承认执行;对金额不确定的保留裁决部分,因其与其他判项可分,不予承认和执行。这一处理方式,在法理上精准区分了"确定债权"与"待决事项"的界限,既履行了国际司法协作义务,又坚守了我国承认外国判决须以确定债权为前提的底线要求。

跳出个案,本案所折射的深层问题在于:我国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制度供给,与日益增长的跨境商事活动需求之间存在显著落差。
第一,条约网络覆盖不足构成结构性短板。 截至目前,我国仅与三十余个国家缔结了包含判决承认与执行条款的双边条约,远不能覆盖主要经贸伙伴国。在条约缺位的场景下,互惠原则成为唯一通道,但互惠关系的认定长期缺乏可操作的判断标准。本案将《备忘录》及双方司法实践先例作为互惠认定的双重依据,实质上是在创设一种"实践互惠"的认定范式,为未来类似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裁判思路。
第二,"可分式"执行模式填补了规则空白。 我国现行法律对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采取"整体承认或整体拒绝"的二元模式,面对内容复合、部分确定部分不确定的外国判决时,缺乏精细化处理的规则依据。成都中院的裁判突破了这一局限,以"可分性"为标准对判决内容进行切割处理,实际上是在司法实践中构建了一套"部分承认与执行"的操作规则。这一创新,对于未来处理涉及多项判决内容、部分涉及未决事项的跨境案件具有重要的先例价值。
第三,本案标志着我国跨境司法协作从"被动互惠"走向"主动构建"。 传统互惠原则的适用,往往依赖对方国家先予承认我国判决,我国再据此 reciprocate。而本案中,成都中院主动以双方既有司法实践为依据认定互惠关系,并以《备忘录》为制度框架完成法律适用,体现了我国法院在国际司法治理中从规则接受者向规则构建者的角色转变。
本文的核心判断是:本案的裁判价值不在于个案的执行结果,而在于其为我国跨境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提供了两项可推广的规则创新——以"实践互惠"替代"文本互惠"的认定范式,以及以"可分式承认"突破"整体承认"的执行模式。 这两项创新,回应了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跨境司法协作的现实需求,也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核心理念。
从影响预判来看,本案将产生三重效应:一是裁判示范效应,成都中院的裁判逻辑可为全国法院处理类似无条约情形下的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案件提供直接参照;二是规则推动效应,"可分式"执行模式可能推动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应司法解释,将部分承认与执行制度化;三是国际信号效应,本案向国际社会传递了中国法院积极参与跨境司法治理、以务实方式推动判决流通的明确信号,有助于提升我国在国际商事争端解决领域的制度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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